如果我们要有软件专利,至少应 иметь 公平的竞争环境

还没有读者喜欢这个。
If we must have software patents, at least use the same rules

Opensource.com

上周,我参加了在达拉斯举行的德克萨斯州东区/联邦巡回法院联合律师-法官会议的小组讨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是专利案件的专门上诉法院。我的小组讨论的是公司律师对专利诉讼以及近期司法和立法专利改革的意见。讨论由联邦巡回法院法官 Richard Linn 主持。这是一个很好的机会,可以向能够制定司法变革的人士展示对专利制度的一些看法,并为改进提供建议。

在我的发言中,我指出,虽然过去五年中出现了一些重大的司法变革(关于损害赔偿、禁令、显而易见性、间接侵权和故意侵权),但仍然需要做很多事情。正如我的同事 Rob Tiller 反复讨论的那样,软件专利 给这个国家的创新带来了相当大的损失。虽然我们仍在进行关于软件专利覆盖范围的战争,但其他战役也在进行中,我在此介绍一下。

我在达拉斯提出的观点侧重于对确定性的基本业务需求,或者至少是某种程度的可预测性,因为做出高效且有效的业务决策需要对未来有合理的了解。专利制度,尤其是与软件相关的专利制度,无法提供这种可预测性。软件专利的范围通常特别模糊,而化学专利通常会列出客观描述的特定结构。例如,当专利列出“吡啶-3-羧酸”(烟酸或维生素 B3)时,任何潜在的侵权者都应该清楚地知道所涉及的分子是什么。

同样,每个人都知道“一种书写装置,包括圆柱形笔芯和管状木制笔身,该笔身具有端到端的轴向通道,所述笔身连续围绕所述笔芯”是一支铅笔。即使是电气专利也具有合理程度的特异性,因为人们可以“追踪电子”。然而,这些都不适用于软件专利,软件专利通常涵盖抽象概念,而不是具体的物理设备或流程。

这不仅仅是一个学术争论,因为不明确或未知的边界没有提供此类专利涵盖内容的通知。为了履行其通知职能(这是我们专利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专利权利要求必须以足够的清晰度划定专利权的范围,以便相关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可以可靠地确定计划的活动是否会侵权。然而,一位富有创造力的原告律师通常是唯一知道产品是否可能被指控侵权的人。软件专利权人通常不需要充分描述他们的想法或如何实现这些想法,而是获得广泛的“灵活”专利,这些专利可以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变形为不同的身份。例如,关于现在过时的想法的专利被复活以解读多年后开发的技术。诉讼中的权利要求通常与发明人描述的发明几乎没有任何相似之处。

那么,我们如何解决这个不确定性问题呢?一种答案是简单地应用现有规则。例如,发明人必须通过充分详细地描述所要求保护的发明来满足“书面描述”要求,以便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可以合理地得出结论,即发明人拥有所要求保护的发明。此要求既服务于公开专利所依据的技术知识,又服务于证明专利权人拥有所要求保护的发明。“可实施性”要求则规定,发明人必须描述发明,以便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可以制造和使用所要求保护的发明。然而,即使不是大多数软件专利,也有许多软件专利对于帮助技术人员实际重现所谓的发明几乎毫无作用,并且许多专利没有公开足够的内容来证明专利权人实际上拥有任何发明,而是揭示了一个没有依据且不切实际的想法。

我们应该将这些相同的规则应用于所有专利。目前,生物技术和制药专利受到专利局和法院的更严格审查,以确保发明人拥有一项发明并已充分描述了该发明。这是生物技术和制药专利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软件专利的情况下,书面描述和可实施性要求在很大程度上被掩盖,如果不是被忽略的话。如果原告要将专利从发明人的原始含义中扭曲出来,则该专利应以某种方式向公众(或至少那些可能因这种创造性的解读而被指控侵权的人)提供关于这种“新含义”的通知。强制专利权人详细描述如何实施该发明将为后来的被指控方提供一定的可预测性,以便他们可以避免侵权。

在我们对软件专利的边界有一定程度的确定性之前,创新者将继续面临他们无法充分评估的风险。

标签
User profile image.
Erick Robinson 是高通的印度专利主管和专利顾问,之前曾担任红帽的高级专利顾问。

10 条评论

根本没有软件专利这种东西。所有软件都是算法,根据法律,算法不能被授予专利。商业惯例也是如此。如果它操纵信息,根据定义,它就是一种算法。唯一可以获得专利的是发明,即物理机器和现实世界的流程,即操纵现实世界材料的东西。

如果它操纵信息,那么根据定义,它就是一种算法,并且根据法律,算法不能被授予专利。现在是时候开始追究法官不执行法律的刑事责任了。

我可以想象得到……专利警察闯入世界各地的数学教室,逮捕教授专利方程的老师……

既然我们谈到公平的竞争环境,那么将挑战专利的证据的“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标准降低到更合理的标准(例如优势证据)如何?目前的证据标准使得专利在法庭上几乎是无敌的,即使是非常糟糕的专利也可以在大多数基于该标准的有效性挑战中幸存下来。

我想要一个关于用程序员选择的任何语言添加两个数字的专利。用于添加相似的对象(例如 thing-a-majig)和不相似的对象(例如 thng-a-majig 和 doo-hicky)。

当然,给你

要求保护的发明是

1- 一种包含在计算机可读介质中且可加载到计算机存储器中的计算机程序代码,所述计算机程序代码包括指令,以使计算机对至少两个对象应用操作,所述计算机程序代码包括
计算机程序代码指令,以使计算机获得第一对象,其中所述第一对象是包括至少一个 thing-a-majig 的相似对象;
计算机程序代码指令,以使计算机获得第二对象,其中所述第二对象是包括至少一个 thng-a-jmajig 的不相似对象;以及
计算机程序代码指令,以使计算机对所述第一对象和所述第二对象应用操作,其中所述操作进一步包括加法操作。

我不提倡专利。我已经不喜欢它们了。有人已经拥有一个用于计算 IP 数据包校验和的设备的专利……这让我感到非常惊讶,他们竟然接受了该专利。

请有人向我解释一下为什么版权法不足够?你不能为音乐表演、电影或书籍申请专利,但你可以为它们申请版权,这本身就提供了重要的保护。

当前的“专利”法允许某人为一段软件申请专利,该软件“获取家庭、收入和支出数据 - 对这些数据执行一些神秘的“黑盒”功能,并返回完成的纳税申报表”

那么,这里的专利侵权者是谁?Intuit?H&R Block,QuickTax?(等等)

由于以上所有原因,我认为软件“专利”不应有效。

你们怎么说?

Jim (JR)

Shawn Corey 的回复说明了一切,但我为主文(以及非常及时的文章)提供了一个脚注。有人还记得 zoomraks 吗?(当然,从名字来看,很明显要求保护的是什么。)当我写这篇文章时,我的显示屏上显示的内容严重违反了 zoomraks 专利。

计算机程序是数学逻辑规则的有序子集。如果数学逻辑规则不能整体申请专利,那么它如何部分地申请专利呢?

让我们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个问题

<b><u>假设</u></b>:软件可以获得专利。

<u>因此</u>:它受到(应该受到)任何其他专利都必须显示的相同规则和举证责任的约束。

<u>因此</u>:为了体现并符合特异性和可实施性标准 - 至少应该将所要求保护的特定发明的人类可读源代码作为专利申请的一部分公开。(在这里,我假设不需要公开底层库和 API,就像专利权人不需要公开车床或钢铁铸造厂的内部工作原理来为金属制成的物体申请专利一样。)

<u>然而</u>:司法部门已经确定,源代码是“言论”,因此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例如:软件作为言论自由 - DVD Copy Control Association v. Bunner,No. H021153 (Cal.App. Dist.6 2001/11/01)

http://biotech.law.lsu.edu/cases/IP/conlaw/dvdcca.htm

同样,作为“基本法”,仅仅是言论不能获得专利。

<u>因此</u> 源代码不能获得专利。

<u>然而</u>:为了获得软件专利,申请人必须(应该)提供体现其发明的源代码的完整列表。

<b><u>因此</u></b>:由于专利申请将涉及公开已被视为“言论”的内容,因此软件源代码不能获得专利,因此软件本身也不能获得专利。

你们怎么说?

Jim (JR)

以下是关于该主题的三篇精彩文章

http://www.groklaw.net/articlebasic.php?story=20110908075658894

http://www.groklaw.net/articlebasic.php?story=20111005102810176

http://www.groklaw.net/articlebasic.php?story=20110426051819346

请享用。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本作品根据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Share Alike 3.0 Unported License 获得许可。
© .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