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an Bunbury
撰写的评论
我认为这个频道是一个绝妙的主意,早就该有了。但是,我确实想知道这个说法
“当我们启动 opensource.com 法律频道时,我预计会遇到许多对自由和开源软件的法律问题感兴趣的人。本频道旨在作为一个讨论许可、专利、商标和其他法律问题的论坛。”
也许低估了该频道在法律体系本身性质上产生有趣和富有成效的讨论的巨大潜力。
在其他频道中,讨论似乎主要围绕政府、商业等开源模型的开发。我认为这种方法在这里同样有益。不仅可以讨论与开源软件相关的法律问题,还可以讨论自由和开源理念与法律本身的相关性——它的研究、发展和应用。
当然,法律和软件之间存在许多差异,因此无法轻易进行类比。但是,我确实认为,指导开源软件开发并使 FOSS 如此成功的原则可以在许多方面应用于法律世界。这将涉及采用在其他领域取得成功的开源项目的经验,并将从这些经验中获得的教训进行概括,以形成可以应用于法律和法律体系各个方面的通用原则。
至少从普通法的角度来看,法律的制定和适用确实需要“贡献者”池之间的知识自由流动。议会在通过立法时有效地传递给法院的知识越多,法院在解释和适用该立法时就越有能力维护议会的意图。同样,普通法辖区的法院系统也具有促进司法“贡献者”之间知识流动的机制,例如公布司法意见,即使是由持不同意见的法官提出的。此外,强大而健康的学术文化,通过(除其他事项外)大量备受推崇的同行评审法律期刊和评论可见,可以通过扩大贡献者池并创建更广泛的知识和思想来源来帮助法律的发展可能会流向立法者,例如立法委员或法官。
这只是一个例子。那么“你的同侪陪审团”审判呢?在其最明显的意义上,基于同侪的法律适用。
但是,现行的法律制度真的最大限度地发挥了开源原则的潜力吗?是否存在对在扩大贡献者池之间自由流动的知识的能力的限制,以帮助法律的发展——例如过于僵化的遵循先例原则、司法推理缺乏明确性、法院和立法者未能考虑大众或学术意见等?而且,目前的陪审团制度真的公平地对待了由同侪审判的想法吗——还是太小、太不具代表性、太容易被滥用?也许最重要的是,在其他哪些领域,开源原则已经或可能产生重大且有益的影响?这些是每个人都非常有兴趣讨论并希望回答的问题。
再说一次,我只是简要地描述了普通法对这些问题的立场。我不知道在民法法域中的情况如何,但我很想知道。这可以追溯到 Rob Tiller 上面的观察:“很高兴找到一个了解所有你想学习的东西的人。”
埃里克·雷蒙德提出的莱纳斯定律指出:“只要有足够的眼球,所有的错误都是肤浅的。”我认为,毫无疑问,法律有很多漏洞。考虑到法律对我们中的许多人每天产生广泛的影响,也不应该缺少眼球。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我认为讨论我们如何构建一个真正开源的法律体系是有益的。现在我知道 OpenLaw/about 上说这个频道将处理“开源与法律系统之间的所有形式的互动”,我也意识到与开源软件相关的法律对 Red Hat 和其他 FOSS 倡导者具有直接的实践和理论重要性。但我希望我不希望看到这个频道被用来讨论开发一个真正开源的法律体系,而不仅仅是一个对开源软件友好的法律体系。
我希望这至少有点道理!
在我看来,IIPA 的做法是本末倒置。
显然,许多人对知识产权法施加的限制以及当前知识产权保护框架可能成为创新以及知识和思想自由流动的障碍感到越来越不满。这没什么错;人们可以对法律感到不满,只是不允许他们违反法律。
这种不满可以用多种方式表达——并且正在被表达。一种方式是诉诸盗版和其他违反知识产权法的行为。另一种方式是推动修改当前的框架,例如增加版权法的例外情况并削弱对知识创作的保护。还有一种方式是在保证最大用户自由并防止人们剥夺这种自由的许可下许可知识创作。
让我对 IIPA 的立场感到困惑的是,这些选择中的第三个——开源选项——对当前知识产权制度的破坏性最小。它基于双方同意并利用现有的法律原则;它在不大幅改革现有制度的情况下实现了其目标。它为该领域中许多实际的和感知的法律问题提供了一个解决方案,同时允许法律本身基本上保持完整和基本不变。在某种程度上,几乎可以说它捍卫或证明了当前的制度。
这并不意味着开源倡导者认为法律现在就很好,我们中的许多人都希望修改这方面的法律。但是,如果你攻击开源运动,那么对当前法律缺点的煽动将导致更多的人利用我上面提到的其他选项,如果没有任何其他影响,这将对当前的保护框架造成更大的破坏。因此,即使按照 IIPA 自身的条款,这种立场对我来说也没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