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在 Alice Corp. 诉 CLS Bank 案中宣布一项软件专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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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美国最高法院发布了一项关于软件专利的重要裁决,并在正确的方向上迈出了虽小但意义重大的一步。

Alice Corp. 诉 CLS Bank 案中,法院重申,抽象概念本身不可申请专利,并一致认为,涉案软件只不过是一个抽象概念。它还认为,“仅仅要求通用计算机实现并不能将该抽象概念转化为符合专利条件的创造发明。”

正如我在去年三月报道的那样,Alice Corp. 案涉及一项使用计算机化交易平台解决金融交易中结算风险的专利——基本上是一个自动化的第三方托管系统。 最高法院以广泛的措辞提出了这个问题,表明它可能会对软件专利做出影响深远的决定。 毫不奇怪,鉴于风险很高,有数十份“法庭之友”意见陈述,其中一份来自 Red Hat

托马斯大法官的意见使用了传统的普通法方法,即将一个案例与之前类似的案例进行比较,并与最相似的案例协调一致。该意见讨论了 Bilski 和之前的案例,并指出:“在本案中,我们无需费力地界定“抽象概念”类别的精确轮廓。 只要认识到 Bilski 中的风险对冲概念与此处有争议的中间结算概念之间没有有意义的区别就足够了。” 如果能更充分地解释如何确定专利何时过于抽象,这将很有帮助,但法院在本案和之前的案件中都拒绝尝试全面的理论。

在裁定该专利涉及一个抽象概念后,法院随后审议了在计算机上实现该概念是否构成一种发明性概念,从而使该概念符合专利条件。 基于之前的几项裁决,法院认为并非如此。在注意到“计算机的普遍存在”以及它们“长期使用”的事实后,法院将计算机的实现描述为“纯粹的传统”。 因此,仅仅在计算机上实现一个概念不足以使一个抽象概念符合专利条件。

这似乎显而易见,但来自整个联邦巡回法庭的下级法院的裁决在这一点上存在严重分歧,并且在“法庭之友”的简报中存在对相反观点的重大支持。 大法官们本可以认为计算机更具异国情调,计算机实现更具变革性。 幸运的是,他们没有这样做。

普通法法院通常试图狭隘地裁定他们面前的案件,而不是解释未来事实不同的案件将如何裁定。 最高法院在此遵循了传统的做法,并且很少就其他哪些类型的软件会被发现不符合专利条件提供指导。 有趣的是,法院指出,该方法权利要求并未“声称要改进计算机本身的功能”,这可能表明完成了此类改进的软件可能符合专利条件。 无论如何,将本案解读为使所有软件专利无效的理由是错误的。

但它确实为使一些不良软件专利无效提供了依据。 这是一种进步。 随着下级法院适用最高法院的裁决,我们可能会看到更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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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 Tiller 是 Red Hat 的副总裁兼助理总法律顾问,负责管理专利、商标和版权事宜。 他经常就开源法律问题发表演讲和写作。 在加入 Red Hat 之前,他是 Helms, Mulliss & Wicker, PLLC 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专门从事商业和知识产权诉讼。

4 条评论

我更乐观一些。他们确实没有使所有软件专利失效,并且该裁决的范围对我来说尚不清楚,但我认为可以根据此裁决审查许多类别的软件专利。

我在这里开始了一项分析,下周我会添加更多内容

http://en.swpat.org/wiki/Alice_v._CLS_Bank_ruling_by_US_Supreme_Court_on_19_June_2014

我想考虑的一些领域是文件格式和困难数学的专利(CAFC 维持了该专利)。 视频格式只需要通用计算机,因此如果没有计算机,根据这项裁决,发明在哪里?

对于自由软件世界来说,取消数据格式的专利是当务之急。

@Ciaran O'Riordan - 文件格式,绝对是。 即使一些可专利的创新进入了生成文件,您也不应该仅为了读取生成的文件而需要专利许可。 如果内容制作者想要使用一种获得专利的方法来生成,例如,高度压缩的视频流 - 没问题。 让他们为此付费。 但渲染由此产生的流专利受到阻碍是没有意义的。 解码流不涉及任何创新 - 只是按照说明解码它。 如果有什么是纯粹的算法而不是发明,那就是。 所有这些导致的是对内容的实际垄断 - 更像是人质情况而不是发明。 没有人会因为压缩算法而选择视频解码器 - 他们选择它是因为 *视频*。

回复 作者 Ciaran O'Riordan (未验证)

是时候审查专利的整个基本原理了。 现代专利概念的开发和实施环境现在与现有的社会经济环境截然不同,以至于许多明确的和隐含的假设甚至不再是边际正确的。 我们有工具来评估当前专利制度的成本和收益 [计量经济学],迫切需要对总社会成本与总社会收益进行批判性的、从零开始的、深入的分析。

来自文章

“有趣的是,法院指出,该方法权利要求并未“声称要改进计算机本身的功能”,这可能表明完成了此类改进的软件可能符合专利条件。”

托马斯法官的声明可以解释为一种拐弯抹角的方式,即改变硬件设计的软件是可专利的,因为它创造了一台“新机器”,但 Alice 软件并没有创造一台新机器。 “新机器”的论点是大多数软件专利的合理基础。 由于没有软件改变机器的设计,因此所有基于“新机器”概念的软件专利均无效。 在未来的软件专利案件中,试图使软件专利无效的律师可以使用托马斯法官的声明,通过驳斥“新机器”的谬论来使各种专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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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 Sti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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