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美国最高法院发布了一项关于软件专利的重要裁决,并在正确的方向上迈出了虽小但意义重大的一步。
在 Alice Corp. 诉 CLS Bank 案中,法院重申,抽象概念本身不可申请专利,并一致认为,涉案软件只不过是一个抽象概念。它还认为,“仅仅要求通用计算机实现并不能将该抽象概念转化为符合专利条件的创造发明。”
正如我在去年三月报道的那样,Alice Corp. 案涉及一项使用计算机化交易平台解决金融交易中结算风险的专利——基本上是一个自动化的第三方托管系统。 最高法院以广泛的措辞提出了这个问题,表明它可能会对软件专利做出影响深远的决定。 毫不奇怪,鉴于风险很高,有数十份“法庭之友”意见陈述,其中一份来自 Red Hat。
托马斯大法官的意见使用了传统的普通法方法,即将一个案例与之前类似的案例进行比较,并与最相似的案例协调一致。该意见讨论了 Bilski 和之前的案例,并指出:“在本案中,我们无需费力地界定“抽象概念”类别的精确轮廓。 只要认识到 Bilski 中的风险对冲概念与此处有争议的中间结算概念之间没有有意义的区别就足够了。” 如果能更充分地解释如何确定专利何时过于抽象,这将很有帮助,但法院在本案和之前的案件中都拒绝尝试全面的理论。
在裁定该专利涉及一个抽象概念后,法院随后审议了在计算机上实现该概念是否构成一种发明性概念,从而使该概念符合专利条件。 基于之前的几项裁决,法院认为并非如此。在注意到“计算机的普遍存在”以及它们“长期使用”的事实后,法院将计算机的实现描述为“纯粹的传统”。 因此,仅仅在计算机上实现一个概念不足以使一个抽象概念符合专利条件。
这似乎显而易见,但来自整个联邦巡回法庭的下级法院的裁决在这一点上存在严重分歧,并且在“法庭之友”的简报中存在对相反观点的重大支持。 大法官们本可以认为计算机更具异国情调,计算机实现更具变革性。 幸运的是,他们没有这样做。
普通法法院通常试图狭隘地裁定他们面前的案件,而不是解释未来事实不同的案件将如何裁定。 最高法院在此遵循了传统的做法,并且很少就其他哪些类型的软件会被发现不符合专利条件提供指导。 有趣的是,法院指出,该方法权利要求并未“声称要改进计算机本身的功能”,这可能表明完成了此类改进的软件可能符合专利条件。 无论如何,将本案解读为使所有软件专利无效的理由是错误的。
但它确实为使一些不良软件专利无效提供了依据。 这是一种进步。 随着下级法院适用最高法院的裁决,我们可能会看到更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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