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美国最高法院发布了一项关于软件专利的重要裁决,并在正确的方向上迈出了虽小但意义重大的一步。
在 Alice Corp. 诉 CLS Bank 案中,法院重申,抽象概念本身不具有专利性,并一致认为,涉案软件仅仅是一个抽象概念。它还认为,“仅仅要求通用计算机实现并不能将抽象概念转化为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
正如我 在去年三月报道 的那样,Alice Corp. 案涉及一项关于使用计算机化交易平台解决金融交易中的结算风险的专利——基本上是一个自动化的第三方托管系统。最高法院以广泛的措辞提出了问题,表明它可能会对软件专利做出影响深远的裁决。鉴于利害攸关,毫不奇怪,有数十份法院之友意见陈述,其中一份来自 Red Hat。
托马斯大法官的意见书采用了传统的普通法方法,即将一个案件与先前类似的案件进行比较,并与最相似的案件协调一致。该意见书讨论了 Bilski 案和先前的案件,并指出,“在本案中,我们无需费力划定 ‘抽象概念’ 类别的精确轮廓。认识到 Bilski 案中的风险对冲概念与此处争议的中间结算概念之间没有有意义的区别就足够了。” 如果能更充分地解释如何确定一项专利是否过于抽象,那将很有帮助,但法院在本案和先前的案件中都拒绝尝试建立全面的理论。
在裁定涉案专利涉及抽象概念后,法院随后考虑了在计算机上实施该概念是否构成一项创造性概念,从而使该概念符合专利条件。根据先前的几项裁决,法院认为并非如此。在注意到“计算机的普遍存在”以及它们“长期使用”的事实后,法院将计算机实现描述为“纯粹是传统的”。因此,仅仅在计算机上实施一个概念不足以使抽象概念获得专利。
这似乎是显而易见的,但下级法院全体联邦巡回法院对此观点的裁决存在严重分歧,并且法庭之友的简报中也有相当多的支持相反观点的意见。大法官们可能会认为计算机更具异国情调,而计算机的实现更具变革性。幸运的是,他们没有这样做。
普通法法院通常试图狭隘地裁决他们面前的案件,而不是解释未来事实不同的案件将如何裁决。最高法院在此遵循了传统的做法,并且对于其他哪些类型的软件将被认定为不符合专利条件,几乎没有提供指导。有趣的是,法院注意到,方法权利要求“并非旨在改进计算机本身的功能”,这或许表明,能够实现此类改进的软件可能符合专利条件。无论如何,将该案解读为宣告所有软件专利无效的理由是错误的。
但这确实为宣告一些不良软件专利无效提供了基础。这是一个进步。随着下级法院适用最高法院的裁决,我们可能会看到更多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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