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专利制度功能失调的第一步:承认我们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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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三星案件是否有一线希望?对于开源社区而言,巨额赔偿判决令人不安,但至少它引起了公众对我们专利制度中一些深层问题的关注。本周,《纽约时报》刊登了头版报道,内容是关于陪审团的判决,该判决称:“此案突显了专利制度的功能失调程度。”

“功能失调”的定义是与“不正常或受损的功能”有关。(韦氏词典)这个词在这里很合适。正如一位专家在《泰晤士报》报道中指出的那样,专利“本应成为创新的激励因素”。但这并不是它们在智能手机战争中发挥作用的方式。相反,根深蒂固的参与者正在利用它们来向竞争对手征税,甚至阻止他们进入市场。在专利阻止竞争对手并减少竞争的程度上,创新可能会受到影响。

解决专利制度问题的一个困难在于,这些问题对于非专业人士来说是复杂且难以理解的。这个问题无法用保险杠贴纸来概括。最有可能理解这些问题并倡导变革的人——即专利律师——在这个系统中拥有既得利益,并且(少数例外)倾向于反对重大变革。我们其他人可以学习并最终掌握,但这具有挑战性,而且需要时间。这是一个问题。我们都有很多其他事情需要做。而且大多数时候,专利制度对个人的影响非常微弱,以至于我们几乎没有注意到它们。

但在苹果-三星案件中,这些影响可能是实实在在的。巨额赔偿金或广泛的禁令可能会触及我们许多人的生活,减少我们对技术产品的选择或增加我们喜欢的产品的成本。我们都喜欢我们的智能手机,而且我们很多人都喜欢我们的三星设备。(完全披露:我非常喜欢我的三星设备。)如果法院最终因专利原因禁止我们访问我们首选的智能手机,那将会哀嚎遍野,也许会有更多声音支持修复功能失调的专利制度。

对于专利改革的想法有很多可以考虑。这些想法包括废除软件专利、大幅限制专利期限、创建独立的在先发明抗辩、将诉讼费用转移给败诉的原告、控制证据开示费用、收紧发明公开和权利要求要求,以及限制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权力。我们目前还没有广泛认识到这些想法需要进行辩论,以便通过构成有意义改革的立法。但这可能会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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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布·蒂勒是红帽公司的副总裁兼助理总法律顾问,负责管理专利、商标和版权事宜。他是开源法律问题的常任演讲者和作家。在加入红帽之前,他是 Helms, Mulliss & Wicker, PLLC 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专门从事商业和知识产权诉讼。

8 条评论

计算机是在二战期间由英国、美国和德国独立发明的。计算机的定义性特征是它具有指令集,通常是 100 到 200 条指令,可以在无数种方式中使用,而无需对计算机硬件进行任何更改。这个指令集是计算机能够执行的每个功能的总和。

计算机程序是算法。程序员创建一个计算机要遵循的指令列表。程序员构造列表,使计算机执行程序员认为有用的某些复杂功能。一个简单的程序可能包含数千条指令。一个复杂的程序可能包含数百万条指令。程序员通过在算法中创建算法来防止其程序陷入混乱。没有计算机程序创建、更改或销毁任何计算机硬件指令集。

计算机程序是算法。国会通过的第一部专利法规定算法不能获得专利,并且专利法的这一部分从未改变。

由于计算机是在二战期间发明的,因此计算机程序受版权保护。在美国,从大约 1954 年起,制定了一套版权判例法,该判例法是一致的并且运行良好。计算机软件的版权在商业和法律角度都运行良好。尽管在版权之外发明软件专利造成了混乱,但它仍然运行良好。
1994 年,一群律师迷惑了美国最高法院,让他们认为他们的软件应该被授予专利,因为该软件改变了机器的功能,从而创造了一台新机器。因此,最高法院裁定,任何改变机器功能的软件都可以获得专利。当最高法院在 1994 年根据法律虚构发明了软件专利时,计算机软件成为唯一受版权和专利双重保护的东西。版权法继续运行良好,而软件专利在软件行业造成了彻底的混乱。

最高法院创造的法律虚构是,计算机程序将其运行的物理机器变成一台新机器。软件产生的新机器是可以获得专利的。因此,所有软件专利都“引用硬件”,即它们声称在新机器上运行的新软件创造了一台新机器。

任何技术人员,无论是硬件还是软件,都会告诉你这种说法是无稽之谈。机器按照程序员给出的指令顺序运行指令,并且不会创建任何新指令或更改任何指令。绝对不会发生任何硬件更改。事实上,创建可编程计算机的目标之一是停止为任何新应用程序重新设计和重建新机器。

另一方面,律师们兴高采烈地继续前进,每周用数千份专利申请淹没专利局,每份申请都提出了一个惊人的主张,即他们的软件会改变机器。专利局认为他们必须接受这种胡说八道,因为最高法院已经裁定他们必须这样做。

解决软件专利问题的一种方法是专利局严格遵守 1994 年的裁决。应询问每位软件专利申请人,该软件究竟改变了哪些硬件功能。即使在公司技术人员的帮助下,律师也永远无法回答这个问题。所有软件专利申请都将被驳回。

解决软件专利问题的另一种方法是,软件专利侵权案件中的每位被告都应询问原告,该软件究竟改变了哪些硬件功能。即使在公司

技术人员的帮助下,原告律师也永远无法回答这个问题。
技术人员。

如果使用上述任何一种拟议的解决方案,那么这个问题最终将落到美国最高法院的肩上。如果我们使用一点远见,那么反对软件专利的公司将安排一个测试案例,在该案例中,有智力的外行人士可以清楚地看出该软件没有改变任何硬件。然后,我们应该争先恐后地将该案例提交给最高法院,赶在某个案例提交给最高法院之前,该案例有多个问题,而虚构的硬件更改只是其中几个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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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蒂夫·斯泰茨

史蒂夫,

感谢您详细讨论指令集和算法 - 这有助于阐明关于软件可专利性的讨论。

我也感谢您对软件专利法律环境的看法。

但是,我想对您的评论做一些观察

** 据我所知,算法例外情况直到 1970 年代的本森案才出现,尽管有人可能会说它一直存在,只是等待美国最高法院发现它

** 软件的可版权性现在是既定的,但据我回忆,在 1980 年代之前,它受到固定和其他问题的限制

** 我假设您在 1994 年提到的案例是 Alappat 案,这是一个联邦巡回法院的案例。此后的法律经历了相当多的曲折,我认为可以肯定地说,它比仅仅要求软件改变机器的功能更复杂和细致。美国最高法院 2010 年的 Bilski 案最近澄清说,这样一个简单的测试具有指导意义,但不是决定性的。

** 关于软件是否是唯一受专利和版权保护的东西,这可能取决于您如何定义“东西”。例如,不难想象一种可获得专利的化学工艺,它在一篇受版权保护的期刊文章中进行了描述。

感谢您的评论。我将在其他地方发布之前使我的帖子的主副本更加细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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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蒂夫·斯泰茨

还有人看到我的逻辑可以在哪里加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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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蒂夫·斯泰茨

你的逻辑是对的,但重要的是法律中有什么。

也许这对您有帮助

http://www.ffii.org/Clarifications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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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蒂夫·斯泰茨

多么精彩的帖子。我不熟悉 1994 年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我很想听听罗布·蒂勒对这条评论的看法(这条评论本身也可能是一篇文章)。

我也很喜欢我的三星 Galaxy Nexus。之前拥有一部 iPhone,但它只是不合格。

无论如何,我尊重苹果公司在品牌方面所做的一切,但讨厌几乎所有其他方面。如果我没记错的话,我记得苹果公司起诉竞争对手的手机是长方形并且屏幕上有屏幕。没有其他公司像苹果公司那样起诉那么多。他们只是试图扼杀竞争,因为他们再也无法像三星这样的公司那样快速创新。

另一个案例研究是 ICS 中的面部解锁功能。苹果甚至没有这项技术,但由于他们拥有人类存在的所有专利,他们能够提起诉讼。

苹果和美国专利制度都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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