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网络巨魔的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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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patent trol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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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通往 21 世纪的桥梁目前栖息着一种令人讨厌的生物,它向我们社区中最优秀、最聪明的人索要通行费。可怕的网络巨魔是我们当前专利执行体系中的常客,他们给科技公司带来了严重的问题。尽管专利诉讼费用高昂,但网络巨魔正在提起越来越多的专利诉讼,目标是科技公司,尤其是软件和相关商业领域。他们最喜欢的武器是范围广泛、复杂且模糊的专利索赔。我们有几种手段可以用来对付这些网络巨魔,或者更委婉地说,这些“非执业实体”,其中大多数手段都基于其他法律领域已知的机制。

在过去的十年左右,已经有一些努力来解决网络巨魔问题。《美国发明法案》以及主管 David Kappos 的出色工作,将美国专利商标局带入了 21 世纪。但这些改进只解决了一半的问题——专利权的审查和授予。《美国发明法案》对执法和网络巨魔问题的解决微乎其微,仅阻止了被告因共同的网络巨魔困扰而被合并诉讼。

某些行业的科技公司,特别是那些开发或支持互联网相关软件的公司,进入的市场领域布满了成千上万项专利。对于一家公司来说,在新技术企业在这些领域启动时,审查和清除可能相关的专利领域是根本不可行的。

例如,我们的专利执行系统正在阻碍互联网的发展和相应的业务增长。互联网创造了一个全新的全球产业,并振兴了旧产业。它主要是在美国构思并持续蓬勃发展,但我们也催生了这些网络巨魔,他们骚扰和阻碍那些继续推动互联网创新的公司。

凭借当前的数据分析状态、并行处理能力、用户通过移动设备与网络的连接性不断提高以及即将推出的无数新的互联网初创公司,我们应该迅速进入智能互联网的新范式,在智能互联网中,任何给定时间最相关的信息都会找到你。

不幸的是,许多相关的互联网基础技术都受到了专利巨魔的侵扰。专利巨魔是许多技术领域的问题,不仅仅是互联网,而且巨魔的数量正在成倍增加。

一些巨魔只是由审判律师控制的专利持有诉讼实体,他们知道一个好的“商业”机会。其他巨魔则由商业风险投资家拥有。这是一个简单的模型——一项有争议的侵权专利通常可以以数千或数万美元的价格购买。

由于对抗专利侵权索赔通常需要花费数十万至数百万美元,并且存在潜在的巨大不利因素,因此即使专利本身或侵权索赔几乎没有价值,寻求成本低于辩护成本的和解也是合理的。每天,专利巨魔都会从科技公司那里获得数额巨大的六位数和七位数的辩护和解金。

其他这些专利巨魔是由成熟的科技公司以公平交易的方式建立和/或促成的。它们的作用是骚扰和勒索竞争对手,并作为防御精明的初创公司的后卫。

专利巨魔是创新的障碍。试图避开它们成本太高,不避开它们的成本同样高,甚至更高。众所周知,做过任何尽职调查的风险投资家都会因为与巨魔攻击相关的成本而避免尖端技术企业。成熟的科技公司每年花费数千万美元来应对巨魔。

这些巨魔对我们的经济产生负面影响。根据波士顿大学法学院研究人员最近发表的一项研究,在过去的二十年里,巨魔与五千亿美元的财富损失有关。根据这些研究人员的说法,与专利巨魔诉讼相关的公司财富损失现在平均每年为 800 亿美元。巨魔创造的就业机会极少,转移给他们的财富中只有极少一部分流向了发明人。这种对我们专利制度的剥削损害了社会,惩罚了创新公司,并造成了一种反常的激励机制,促使人们获得模糊、范围过大的专利。专利巨魔可能会成功地为其利益相关者创造意外之财,但它们会阻碍最有希望的技术领域中科技公司的发展。

我提出五个解决方案来根治常见的网络巨魔

第一,为专利所有者没有在其专利中竞争性使用该技术的专利创建强制许可机制。应要求专利所有者声明包含专利技术的领域或产品。所有其他未实践的领域均应缴纳强制许可费。(未实践的“领域”将是专利所有者未在其领域或技术部门或活动中使用或许可发明权的领域,尽管所有者可能在其他“领域”中使用该专利。)专利许可费率可以根据每个此类技术的行业平均许可费率,按专利分类或子分类设定。同样,这仅适用于专利所有者未实践或自愿许可专利的应用。

考虑到已颁发的大量专利,被指控方在收到专利通知后应有合理的、设定的时间来支付未来的许可费用。我们加入的条约授权强制许可,并且我们在版权作品的强制许可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可以从中开发类似的专利机制。可以设定统一费率。

第二,将巨魔的过去损害赔偿金上限设定为每项专利 100 万美元,并取消对专利所有者未使用或未商业使用的专利侵权行为获得禁令救济的可能性。

第三,应实施强制性费用转移条款,如果原告获得的赔偿金不优于被告提供的赔偿金,则原告必须支付被告合理的辩护费用。(目前,存在这种费用转移机制;但是,相关费用通常仅占案件法律费用的很小一部分。)

第四,对于美国国内被告,要求诉讼在其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地的法院提起。

第五,如果一方想要从对方获得超出有限范围的证据开示,特别是对于电子存储信息 (ESI),则请求方应支付制作成本。对于大型科技公司而言,仅 ESI 制作就可能花费数百万美元。

这些措施将为未商业开发其专利的发明人和专利所有者提供公平的补偿机制,将削弱当前寄生的非执业实体商业模式,并降低科技公司目前面临的风险和负担,从而释放用于研究、招聘和其他有益支出的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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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thony J. Biller 是一位全职知识产权诉讼律师,在美国各地的审判和上诉法院代表客户处理专利、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诉讼。Biller 先生还为客户管理其知识产权资产提供咨询和协助。

25 条评论

不要专利。

它们只会导致滥用。没有它们,社会会更好。

虽然我认为该系统需要进一步改革,但取消专利太过分了。在过去 100 年中,负责引入新技术(范式转变技术)的市场主要位于拥有强大的知识产权制度(包括有意义的专利权)的国家,这绝非巧合。真正的创新需要保护利用投资回报的能力。不要主张把孩子和洗澡水一起倒掉!

“虽然我认为该系统需要进一步改革,但取消专利太过分了。”

不,并非如此。在美国最高法院发明软件专利之前,我曾在软件行业工作了 25 年。软件专利制度并没有给软件行业带来任何优于软件专利时代的优势。描述软件专利给软件行业带来的劣势可以写一本书。废除软件专利将获得一切,而绝不会失去任何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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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 Stites

是强大的知识产权制度导致了新技术,还是新技术导致了强大的知识产权制度?

为什么美国律师要围绕软件专利问题兜圈子?

国家不应干预软件市场,更不应告诉程序员他们可以在键盘上输入什么。

我输入,然后在可编程机器上执行我想要的东西。

但这有两个问题——首先,欧洲专利局毫无疑问地颁发了许多“软件”专利——完全是数字化的方法——软件驱动的,例如数字解调器,这导致了第二个问题——“软件”对不同的人来说意味着不同的东西!

不,所有软件都是算法。这是艾伦·图灵和约翰·冯·诺依曼的著作。它们没有例外。由于专利法规定算法不能获得专利,因此所有软件专利都是非法的。

我<a href="http://webmink.com/2010/04/14/seven-patent-reforms-while-we-wait-for-nirvana/">之前写过关于这个问题的文章</a>(我对您的观点很感兴趣),我通常同意您的观点(特别是关于取消禁令救济)。但我认为还有另一个问题需要解决。巨魔利用早期敲诈勒索的收入来资助更大的攻击。削弱战争资金的措施非常重要。

例如,我希望让庭外和解的人更容易追回他们在所涉专利后来被宣告无效时支付的款项。我认为,仅仅这一简单的举动本身就会使巨魔变得更加罕见。

目前,被许可人可以协商此类保证。更典型的是,条款许可在专利最终被宣告无效时自动失效的条款。

您是否知道目前使用的任何机制可以强制保证,无论是在知识产权领域还是其他领域?

<cite>目前,被许可人可以协商此类保证。</cite>

我认为您的意思是“他们可以尝试”。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巨魔会以禁令救济的威胁来压制他们,而且我不知道有任何人真正这样做。

<cite>您是否知道目前使用的任何机制可以强制保证,无论是在知识产权领域还是其他领域?</cite>

不,我不知道。这就是我提出建议的原因;创建一个对此类保证的自动权利。

Anthony Biller 所有谴责专利巨魔的观点也适用于任何持有软件专利且未被归类为专利巨魔的公司。两类软件专利持有者之间唯一的区别是,专利巨魔不会受到受害者自身软件专利组合的反击。

公司积累软件专利组合的原因之一是为了提供对抗软件专利侵略者的反击武器。软件专利巨魔对这种类型的防御具有免疫力,这让那些花费大量资金积累软件专利(部分是为了在软件专利战中进行防御)的公司感到恼火。因此,他们倾向于采取 Anthony Biller 所倡导的立场,即软件专利巨魔是邪恶的,而所有其他软件专利持有者都是好人。

个别软件专利持有者的意图是好是坏,都被一个事实所掩盖,即从总体上看,它们对软件行业是一个巨大的拖累。如果每个软件专利持有者是唯一持有软件专利的人,那么他们的情况会很好,因此会发起消除至少部分竞争的运动。但是,当每个人都拥有软件专利时,那么每个个别软件专利持有者的情况都比没有人拥有软件专利时更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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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 Stites

这些普遍的抱怨可以针对任何技术领域,而不仅仅是软件。如果不是因为所有那些讨厌而繁琐的专利,那么创办一家电信公司或制药公司会容易得多。为了达到荒谬的程度,如果不是因为他人财产权的讨厌和繁琐的形式,那么推进几乎任何事业都会容易得多。

保护知识产权主要有两种方式:专利和版权。软件一直受到版权保护,并且一直运作良好。当美国最高法院发明软件专利时,软件成为唯一一个同时包含专利和版权的知识产权领域。

废除软件专利不会使软件失去任何知识产权保护。软件仍将受到版权保护,版权已经完善并运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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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 Stites

“对于一家公司来说,在新技术企业在这些领域启动时,审查和清除可能相关的专利领域是根本不可行的。”

因此,软件专利不仅有害而且毫无用处。在其他领域,公司愿意搜索相关专利,因为许可通常比重新发明更便宜。

由于法律明确禁止(软件是数学),软件专利的存在仅仅是由于建立在哥德尔前数学无知基础上的曲解判例法。

虽然软件是有效无法进行有意义的专利预先清除的一个很好的范例,但它绝不是唯一的技术领域。

对于您的第二点,我稍后再回复。反软件专利的情绪主导了这些评论,尽管那不是这篇文章的主题。鉴于本论坛对软件专利的热情,我计划撰写一篇帖子,试图说明倡导开源并不一定意味着普遍敌视软件专利,并指出这种敌视的一些固有问题,包括“纯粹”的算法论证。

“我计划撰写一篇帖子,试图说明倡导开源并不一定意味着普遍敌视软件专利”

在我听说开源之前,我就已经敌视软件专利十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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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 Stites

专利,无论是软件专利还是其他专利,都在扼杀这个世界,以及股市。

如果我应该为人类生物学构成申请专利,并起诉你们所有人抄袭我!

也许对奖励智力劳动的专利法进行补充的是直接奖励,就像诺贝尔奖一样。这些可以奖励成就,而不是承诺。更广泛的奖励制度可以激励良好的工作,而不会减缓或停止进步。

虽然不仅仅是软件专利存在问题,但它们似乎最容易被巨魔滥用。补救措施很有用,但没有解决专利局颁发范围过大且模糊的专利的根本问题。良好运作的专利环境对于保护知识产权至关重要,但是它必须仅限于真正的原创非显而易见的作品。

此外,在授予专利后,受让人应在非常有限的时间内投入使用该专利,否则将失去专利的保护。

说专利是好的,因为在过去 100 年中,拥有强大专利法的国家在研究/发明方面取得了最大的进步,这就像说瑞士(及其银行)在二战期间做的一切都是正确的,因为他们没有失去士兵或平民的生命,而且他们变得更加富有。

如果存在专利法强大的国家和专利法薄弱的国家,那么每个足够大到可以选择的人当然都会在专利法强大的国家发明他们的东西。这并不意味着它们对发明/研究有好处,因为不会因此有更多或更好的发明,而是这些国家通过使用卑鄙的……或者至少在道德上高度可疑的技巧来“窃取”其他国家的利润/工作量,除了个人物质利益之外什么都没有。

我不同意专利总是坏的观点。当专利正常运作时,它们会将发明从商业秘密转移到已获得专利的公共知识,再到公共领域。专利是否正常运作的客观检验标准是公司是否搜索专利以避免重复发明,或者是否避免搜索专利以避免三倍赔偿金(因为专利披露是无用的垃圾,就像软件专利一样)。

软件专利不属于专利的普遍讨论范畴,因为它们被明确禁止,但随后又通过数学上无知的判例法再次允许。而且软件已经受到版权的适当保护。软件专利是对法律制度的滥用。

接下来您就会知道,有人会为一种商业方法申请专利,该方法披露了关于少年巫师的故事的营销策略,它将受到质疑,因为您(还)不能为故事类型申请专利,该专利将被维持,因为故事类型不是专利的唯一依据,然后这将用于通过判例法使故事类型可获得专利。

我对专利滥用的异想天开的解决方案是,仅应第三方而非发明人的要求授予专利。在此之前,该发明必须作为商业秘密受到保护。因此,斯特拉迪瓦里发明了他的商业秘密小提琴结构方法。当竞争对手看到它的效果如何时,他们(而不是斯特拉迪瓦里公司)对该方法提出专利申请请求。然后,斯特拉迪瓦里必须披露该方法,但获得 17 年的专利保护,并且可以向使用它的竞争对手收取许可费。

这将完全消除专利巨魔,因为只有真正有用的方法才会获得专利,但与当前系统相比,当然会有许多其他副作用。一种变体是让斯特拉迪瓦里选择申请专利,还是继续将其作为商业秘密(竞争对手将提供更高的许可费来增加诱惑)。这将消除迫使他们披露秘密的麻烦方面。您怎么看?

绝妙的想法,而且肯定跳出了固有思维模式!您提出的建议将是对几个世纪以来的专利实践和政策的完全范式转变。

稍微像巨魔一样思考一下,我发现了一个缺陷。一家巨魔公司可以秘密地与另一家空壳公司勾结,让他们申请一项愚蠢的专利——然后开始要求许可费。

尽管我坚信,如果没有专利的阻碍,创新会加速和改进,但这是我们目前拥有的制度……有好的一面,但主要是坏的一面。而坏的一面包括这篇文章的主题,即专利巨魔。

改变围绕知识产权的法律需要时间,并且当我们社区成员和个人通过协作和分享在彼此之间建立信心和信任时,需要耐心和克制。

与此同时,我们应该关注需要赢得的战术战役,而专利巨魔造成的损害是今天应该而且可以与之抗争的战役之一。Anthony Biller 的建议是一个非常好的开始,评论部分中的 Simon 和其他人也对此进行了补充。也许它不会赢得更大的争论,但我们必须阻止我们国家财富和能量的流失,而这些简单的步骤可能恰好能阻止这种流动。这些步骤也可能引发替代或增强的方法,从而彻底根除巨魔,但这将是步骤 2 及以后的事情。

您已经获得了我的支持,现在我或其他人还能做些什么来将这些想法转化为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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