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PA 和 SOPA 没错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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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有一个列表,声称是“支持 SOPA/PIPA 的 10 大公司”——菲利普·莫里斯、劳力士、杜嘉班纳、阿迪达斯、美国商会、福特汽车公司、索尼、沃尔玛、世界摔跤娱乐、艺电——注意到它们有什么共同点吗?

或者让我们从这个 Craigslist 页面上的“支持者”列表中,按字母顺序取出前七名——1-800 Contacts, Inc.、1-800-PetMeds、3M、ABRO Industries, Inc.(汽车用品)、Acushnet Company(Titleist 和 Footjoy 高尔夫)、adidas America、阿斯利康 plc。 请注意,这些公司中有多少家不是内容业务,而是商品业务。

假冒商品是真实存在的。 是的,假冒商品造成的美元损失与声称版权“盗版”造成的损失一样难以计算(更不用说达成一致),但问题是真实存在的。 而且它更危险。 药品汽车零部件军用飞机零部件都被伪造。

直到几周前的最新报告,鞋类还是被伪造最多的商品(最近才被消费电子产品超越)。 您可能不会同情鞋类或奢侈手袋的制造商,而且确实,大多数假冒商品的买家不会购买正品。 但我曾在制鞋业工作,并有幸与世界上最好的反假冒代理人之一 Ray Tai 共事,他在中国为阿迪达斯工作。 他对自己的工作充满热情,不是因为他想让阿迪达斯卖出更多的鞋子,而是因为他相信人权。 他看到年幼的孩子在血汗工厂里制造假冒鞋,使用正品产品中不使用的有害化学物质,他的使命是阻止这种情况。 制止假冒商品是为了钱,但在很大程度上也关系到健康、安全和人类福祉。

请不要误会,我反对 PIPA 和 SOPA。 我毫不怀疑,无论内容产业和支持它们的立法者们的意图有多好,如果这些法律通过,它们将被用来压制批评性言论并扼杀公平竞争,而这些事件在当前的版权制度下已经太常见了。 版权法的合理使用原则是限制言论自由权利的过度进取行为的主要制约因素,但 PIPA 和 SOPA 完全无视这一至关重要的原则。

在商标方面,言论自由也可能是一个问题(可以问问 Aqua 关于他们的歌曲“Barbie Girl”),但这种情况较少发生,而且法院处理得相当好。 它通常也不会出现在假冒商品领域,而这正是 SOPA 和 PIPA 针对的唯一一种商品类型。 以 PIPA 为例,假设删除提及版权的部分,留下以下作为“专门从事侵权活动的互联网网站”的定义:

一个互联网网站,它:

(A) 除了从事、促成或便利销售、分发或推广带有假冒商标的商品、服务或材料外,没有其他重要用途,如兰纳姆法案第 34(d) 条所定义的那样;或者

(B) 由其运营者或与运营者协同运营的人员设计、运营或营销,并且事实或情况表明,主要用作从事、促成或便利分项 (A) 中描述的活动的手段。

 

对于 PIPA 的所有关于言论自由的担忧,都随着对该法律旨在阻止的不当行为的非常狭隘的定义而烟消云散。 这并不是说补救措施,特别是提议的 DNS 阻止是可行的(Zittrain 教授的 TED 演讲解释了为什么不可行,非常有帮助——大约从 5:00 分钟开始),但这可以修复。

版权和商标截然不同。 它们被错误地放在“知识产权”的同一保护伞下,而实际上它们没有任何共同之处。 它们分别由宪法的不同部分授权——版权的授权来自《版权和专利条款》(“国会有权……通过在限定时间内保障作者和发明者对其各自的著作和发现的专有权,以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进步”),商标的授权来自《商业条款》(“国会有权……管理与外国、各州之间以及与印第安部落的商业”)。 它们保护不同的利益——版权保护知识创作,商标保护公平贸易。 因此,它们根本不应该出现在同一份法案中; 这两个法律领域并非同类。 但制造业与内容产业同流合污,最终失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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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m 是开源促进会的董事会成员,也是北卡罗来纳州罗利市 Chestek Legal 的负责人。 她与创意社区合作,为品牌、营销以及内容保护和共享提供实用的法律建议。

21 条评论

我认为 PIPA/SOPA 失败的主要原因是可能的补救措施清单过于严厉。 如果执法力度较小,也许就能通过。

话虽如此,虽然您对制成品的担忧很有趣,但在我看来,这并不是该立法的重点。 关键关注点是数字内容的盗版,或者更准确地说,是知识产权的数字表现形式,其中音乐是最严重的案例,但电影正在迅速赶上。

你可能心中有一首歌,可以这么说,你想把它献给世界,让世界随意处置。 其他人以作曲/表演为生,但由于对其产权的普遍漠视,他们以此谋生的过程已经崩溃。

我知道没有人喜欢唱片业,但在某种程度上,我们让自己认为实际的内容创作者也是邪恶的,不值得奖励。 我们能否认真讨论一下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独立内容创作者是受到严厉执法在经济上伤害的人。 他们依赖于发布可以自由传播的作品(在包含的许可证规定的限制内)。 与此同时,许多消费者被多次告知“复制受版权保护的材料是非法的”(我拥有的许多 DVD 上的“FBI 警告”就是这么说的),以至于他们相信了。 (该警告中的措辞在很多层面上都是错误的——首先它忽略了合理使用。)

我一直怀疑,严厉的 RIAA 和 MPAA 版权执法工作的 *真正* 目标不是消费者(他们不想疏远其中的一部分人),而是独立的音乐家和电影创作者。 他们想营造一种恐惧氛围,以抑制“病毒式营销”。

我注意到,营销公司现在也经常依赖其作品的免费传播。 请看当前涌现的病毒式汽车广告(大多数都非常有趣)。

我能够在公共汽车和其他场所教育少数人,通过谈论寻找包含的许可证(并且知识共享在标准化这些方面做得很好)来了解何时重新分发是完全合法的。 (大多数有收入的人,包括领取福利的穷人,都不想通过“盗版”任何东西惹上麻烦。)

你知道吗? 没有人在乎独立人士。 他们不是要解决的问题。 问题在于,“我们花了 1.5 亿美元制作这部电影,为什么我们要让一些极客用解码器从我们的 DVD 上复制电影,然后免费赠送或以低价出售,而不向我们支付版税?” 那些试图将此重写为言论自由或“合理使用”(哈!)问题的人并没有愚弄任何人。

流行音乐也是如此,坦率地说,这现在是一个巨大、巨大的问题,而且被盗版最多的音乐属于那些大牌艺术家,他们与唱片公司签订了合同,并定期收到版税支票。 不要站在一些晦涩的权利法案背后。 让我们开始弄清楚如何在数字时代让版权和知识产权发挥作用。

独立人士关心独立人士。 我可以不在乎布兰妮·斯皮尔斯,我只是不想因为播放我写的音乐而被起诉。

我认为 GP 的观点是,MPAA 和 RIAA 确实关心独立人士,因为那些单干的人不会为该体制带来现金; 因此,可能会使他们中的一个人最终与他们的体制竞争。 因此,他们为让人们认为任何未经该体制授权的东西都是非法的奠定了基础,从而让政府支持他们的体制并压制任何可能崛起挑战他们的人。

有趣的想法。 不知道它有多有效; 但其中可能有一些道理。 然而,我可能会说这可能更多的是一个意想不到的副作用,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 或者很可能他们将独立人士与盗版者混为一谈——就他们而言,这都是损失的钱。 也许这是他们夸大数字的原因之一?

只是说说

我想更进一步(比我之前的评论),并说伪造,而不是“盗版”,是对即使是主流内容生产者也造成压倒性经济损害的原因。 例如,我曾与许多人在南美度假时对他们购买主流电影的“划算交易”感到非常高兴。 他们对质量有点失望,但价格非常棒。

当然,我很明显这些电影是“盗版”并转售的。 但是 DVD 封面制作得非常专业,有收缩膜、商标等等,看起来像是正品。 这些消费者永远不会有意购买“盗版”作品(或者至少他们不会在公共场合吹嘘)。 因此,关键问题在于假冒的品牌和商标——没有它们,“盗版”内容的市场会小得多。

(一位大学年龄的女孩说,她觉得这些廉价电影“可疑”——好得令人难以置信。)

您是说“盗版”和“伪造”之间存在实际区别吗? 我不明白。 如果你把内容包装在一个漂亮的包装里,就不是盗版了吗?

“盗版”违反版权法。 伪造(注意没有引号)违反商标法。 “盗版”商品的市场要小得多(对于那些无论如何都不会购买真品的人),如果没有相应的商标侵权行为来欺骗通常诚实的顾客购买非法复制的作品。 执行商标也需要保留合理使用权(用于模仿等),但总的来说,执行起来似乎问题较少。

此外,商标是最少争议的“知识产权”条款。 专利受到广泛质疑,认为弊大于利(尤其是案例法创造的软件“专利”)。 甚至有人质疑我们是否需要版权——尽管开源大量使用版权。 (暗示“开源人士”不在乎版权,这表明了一种鸵鸟心态。) 但每个人都同意,商标对于自由但有序的市场至关重要(具有模仿、评论等的合理使用条款)。

Stuart,我认为你提出了一个有趣的观点——内容产业也有商标和伪造问题,这与侵权问题不同。 许多消费者不想要非正品商品,尽管他们可能愿意接受他们知道是复制品的商品。 这只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我认为版权侵权和商标侵权是两种不同的性质,不应该混为一谈,而应该分开处理,以便有更精细的方法。 GDF,我同意该法案主要关于版权侵权,但内容产业将伪造也包括在内,以便在宣传该法案时模糊真正的伪造和版权侵权之间的界限。 制造业以为自己搭上了顺风车,但最终却因为卷入了围绕 SOPA 和 PIPA 的风暴而失败了。

在我看来,似乎需要将活动标记为这样或那样只是一种分散注意力的手段。

让我们暂时忽略伪造的硬商品(标记为“3M Scotch Tape”的透明胶带)这个边缘案例,直奔问题的核心,即以数字形式未经授权分发受版权保护的内容。 既然你可以购买可下载的数字格式电影,那么装电影的盒子就不是问题了。 如果一个网站宣传“正版《阿凡达》副本,仅售 99 美分”,并且可能显示 DVD 封面的照片,这与亚马逊做同样的事情有什么不同——除了亚马逊跟踪购买并向华纳兄弟支付约定的金额。 (顺便说一句,亚马逊上的价格是 14.99 美元。) 没有实际的 DVD、塑料盒或收缩膜。 它只是比特。 我不希望它是否是实物产品的问题成为烟雾弹。 这仍然是盗窃。 即使你把它送人,也相当于同样的事情。

您认为伪造的硬商品是“盗窃”吗?

当然,作为外行人,我认为有些东西被盗了,即控制和从我的产品的分发/销售/使用中获利的权利。 但我意识到我在这里与律师争论,您可能对这个词有特定的处理方式,而不是对这个领域中其他用于犯罪行为的词语。 让我们不要纠结于语法。

不,这不是律师的陷阱问题,我只是好奇您的定义在两种情况下是否一致。 我想“除非你拿走我的有形财产,否则就不是盗窃”的纯粹主义者会说,伪造的硬商品也不是盗窃。 我同意您的观点,标签不应该重要,但问题在于何时使用标签来绘制可能不合适的类比。 我认为拿走某人的有形财产与复制某人的有形财产不同,因此,如果将两种情况都标记为“盗窃”让您认为这两种情况应该以相同的方式处理,那么我们就跑题了。 但我认为您的立场是完全合理的,即无论我们如何标记它,您都应该控制并从您的产品的分发/销售/使用中获利。

复制只是让我更容易使用我拥有的东西。 如果我制作副本并将其交给他人,那就是我要越界的地方。 如果我在此过程中赚钱,那就是另一条线——我不仅剥夺了所有者可能的销售机会,我还赚了自己的钱。 这两种活动都应被视为非法——这种区别可能只在确定损害赔偿时才重要。

我从未见过没有 DRM 的可下载数字电影。 您提到的亚马逊“即时”视频是 DRM 保护的,并且具有 DVD 质量。 主流流行歌曲没有 DRM 保护,但与 CD 相比,质量有所降低 (MP3)。 据我所见,蓝光质量的电影只能在物理介质上获得。 这似乎符合 MPAA 叛逆者公开倡导的商业策略(有人帮我记一下名字),即如果你不断制作技术质量达到技术极限的高质量内容,并且嫉妒对它的侵权,那么你就可以对低质量版本放宽要求。

DRM 是另一个问题。 我在租赁情况下对它没有意见,但你并不是真的在“购买”受 DRM 保护的标题。 它更像是一种长期租赁,他们真的不应该在广告中说“购买”。 我完全理解为什么电影目前都受到 DRM 保护(除了购买物理 DVD,其中 DRM 实际上是无关紧要的)。

我不知道。 我认识一个人每次去中国都会买很多 DVD。 他们知道他们的盗版伪造品,并且根本不在乎——即使她是一位牧师的妻子; 她也公开对人们说。 DVD 的质量相似。

我同意,道德家不道德是最令人恼火的。

“DVD 的质量相似。”

亚洲和拉丁“海盗”之间的区别。 在我认识的一个案例中,一个女孩在厄瓜多尔购买了《灵魂冲浪者》,回家打开后发现里面的电影是在剧院里用摄像机拍摄的! 没有字幕,没有功能,只是电影的劣质模拟副本。

我认为有趣的是,这位女士可能对“剽窃”感到义愤填膺,但由于她完全意识到 DVD 不是他们声称的那样,所以她对它们没有问题。 将此与巴西那个被愚弄的人进行比较。 我认为这仍然归结为我们的道德指南针更多地是关于欺骗,而不是复制。 抱歉,对于商标律师来说,一切看起来都像是一个声誉问题。 :-)

摄像机拍摄的电影有趣的部分是你可以听到人们在剧院里用西班牙语窃窃私语! 而且时不时会有人走到镜头前去洗手间或做其他事情。 这很快变得比模拟电视质量的电影更有趣(她很快就得到了真正的副本)。 这更像是一部“衍生作品”,捕捉到了一些“拉丁美洲电影院的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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