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有一个列表,声称是“支持 SOPA/PIPA 的 10 大公司”——菲利普·莫里斯、劳力士、杜嘉班纳、阿迪达斯、美国商会、福特汽车公司、索尼、沃尔玛、世界摔跤娱乐、艺电——注意到它们有什么共同点吗?
或者让我们从这个 Craigslist 页面上的“支持者”列表中,按字母顺序取出前七名——1-800 Contacts, Inc.、1-800-PetMeds、3M、ABRO Industries, Inc.(汽车用品)、Acushnet Company(Titleist 和 Footjoy 高尔夫)、adidas America、阿斯利康 plc。 请注意,这些公司中有多少家不是内容业务,而是商品业务。
假冒商品是真实存在的。 是的,假冒商品造成的美元损失与声称版权“盗版”造成的损失一样难以计算(更不用说达成一致),但问题是真实存在的。 而且它更危险。 药品、汽车零部件和军用飞机零部件都被伪造。
直到几周前的最新报告,鞋类还是被伪造最多的商品(最近才被消费电子产品超越)。 您可能不会同情鞋类或奢侈手袋的制造商,而且确实,大多数假冒商品的买家不会购买正品。 但我曾在制鞋业工作,并有幸与世界上最好的反假冒代理人之一 Ray Tai 共事,他在中国为阿迪达斯工作。 他对自己的工作充满热情,不是因为他想让阿迪达斯卖出更多的鞋子,而是因为他相信人权。 他看到年幼的孩子在血汗工厂里制造假冒鞋,使用正品产品中不使用的有害化学物质,他的使命是阻止这种情况。 制止假冒商品是为了钱,但在很大程度上也关系到健康、安全和人类福祉。
请不要误会,我反对 PIPA 和 SOPA。 我毫不怀疑,无论内容产业和支持它们的立法者们的意图有多好,如果这些法律通过,它们将被用来压制批评性言论并扼杀公平竞争,而这些事件在当前的版权制度下已经太常见了。 版权法的合理使用原则是限制言论自由权利的过度进取行为的主要制约因素,但 PIPA 和 SOPA 完全无视这一至关重要的原则。
在商标方面,言论自由也可能是一个问题(可以问问 Aqua 关于他们的歌曲“Barbie Girl”),但这种情况较少发生,而且法院处理得相当好。 它通常也不会出现在假冒商品领域,而这正是 SOPA 和 PIPA 针对的唯一一种商品类型。 以 PIPA 为例,假设删除提及版权的部分,留下以下作为“专门从事侵权活动的互联网网站”的定义:
一个互联网网站,它:
(A) 除了从事、促成或便利销售、分发或推广带有假冒商标的商品、服务或材料外,没有其他重要用途,如兰纳姆法案第 34(d) 条所定义的那样;或者
(B) 由其运营者或与运营者协同运营的人员设计、运营或营销,并且事实或情况表明,主要用作从事、促成或便利分项 (A) 中描述的活动的手段。
对于 PIPA 的所有关于言论自由的担忧,都随着对该法律旨在阻止的不当行为的非常狭隘的定义而烟消云散。 这并不是说补救措施,特别是提议的 DNS 阻止是可行的(Zittrain 教授的 TED 演讲解释了为什么不可行,非常有帮助——大约从 5:00 分钟开始),但这可以修复。
版权和商标截然不同。 它们被错误地放在“知识产权”的同一保护伞下,而实际上它们没有任何共同之处。 它们分别由宪法的不同部分授权——版权的授权来自《版权和专利条款》(“国会有权……通过在限定时间内保障作者和发明者对其各自的著作和发现的专有权,以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进步”),商标的授权来自《商业条款》(“国会有权……管理与外国、各州之间以及与印第安部落的商业”)。 它们保护不同的利益——版权保护知识创作,商标保护公平贸易。 因此,它们根本不应该出现在同一份法案中; 这两个法律领域并非同类。 但制造业与内容产业同流合污,最终失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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