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乎没有改革的专利改革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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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3月2日关于专利改革的帖子中,我注意到先前版本的专利改革法案中提供的许多条款已从待决法案中删除。 3月8日,参议院以 95 票对 5 票通过了 S. 23 法案,现在称为“美国发明法案”。正如人们可能猜到的那样,任何以如此一致性通过的立法都必须很少有争议。情况就是这样,因为该法案在通过前被进一步剥离,几乎没有改革来匹配其通过时的炒作。

例如,我在帖子中提到的损害赔偿条款——与往年法案中的版本相比已经淡化——被删除了。 同样,场地条款(与之前的法案相比也大大淡化了)也被删除了。 事实上,最终法案中唯一有争议的条款是“先申请制”条款。 我 3 月 2 日帖子中的大多数其他细微更改也保持不变。

3 月 30 日,众议院推出了自己版本的美国发明法案,名为 H.R. 1249。 该法案主要遵循参议院版本,但有一些例外。 最显着的差异包括扩大授权后复审和先用权。 关于授权后复审,H.R. 1249 将参议院法案的第一个窗口复审从 9 个月扩大到 12 个月。 众议院法案还降低了启动此类复审的门槛。 虽然参议院版本要求表明专利的至少一项权利要求很可能不符合专利性,但众议院版本仅要求请愿人证明存在实质性的新颖性问题。 拟议的标准是当前启动复审程序的标准,根据该标准,专利局很少拒绝复审请求。

H.R. 1249 的另一项变化是扩大先用权。 现行法律规定了先用权抗辩,但仅针对商业方法专利。 如果被指控侵犯商业方法专利的一方能够证明其在专利申请前一年以上开发了专利发明,并且在专利申请前已将该发明用于商业用途,则该抗辩允许其免于承担责任。 众议院法案将把这种保护扩大到所有专利。

这种扩展是由改为先申请制系统促成的。 许多开发创新产品或方法的公司选择将创新作为商业秘密来保守,而不是在专利制度下对其进行保护。 这是因为商业秘密可以提供与其保持秘密的时间一样长的保护,而专利的有效期仅为自申请之日起 20 年。 例如,可口可乐的配方作为商业秘密受到保护,肯德基炸鸡的香草和香料混合物也是如此。 这使得可口可乐和肯德基能够将其发明的秘密,以及它们的垄断地位,保持比 20 年长得多(但那时,专利从颁发之日起 17 年后到期)。 专利法规定,为了换取 20 年的阻止他人制造、使用或销售发明的权利,该发明必须公开描述,然后在专利到期后献给公众。 也就是说,任何专利都必须(或至少应该)描述如何制造该发明。 20 年后,任何优势(除了在市场上抢占先机)都将消失。

那么,除了让我又饿又渴之外,这又有什么关系呢? 好吧,在先发明制下,如果明天有人独立“发明”了肯德基配方,那么针对肯德基的专利诉讼可能不会成功,因为肯德基是第一个发明该配方的人。 如果美国转变为先申请制,而没有先用权抗辩,那么针对肯德基的此类专利诉讼可能会成功,因为成为第一个发明者几乎没有影响。

最后,尽管众议院法案中的小修改似乎有道理,但结果仍然是几乎没有任何有意义的改变的专利改革。 在过去几年中,不良专利及其在法院中的主张有所增加。 许多此类专利是由非执业实体主张的——这些公司不创造任何产品或创新,但成立的唯一目的是主张专利。 此类诉讼的目标通常是生产商品和服务并促进创新的企业。 这些创新公司被迫将这笔钱花在律师身上,而不是发展业务、雇用工人和工程师来投资和开发未来技术。 参议院和众议院的法案都不会对有意义地改变这种令人不安的趋势做任何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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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k Robinson 是印度专利主管和高通专利顾问,曾任红帽高级专利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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