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国会一直在考虑某种形式的专利改革,最早可以追溯到 2005 年的《专利改革法案》。如今,专利改革再次成为热点,《2011 年专利改革法案》(“PRA”)已获得参议院司法委员会的批准,并计划在本周由参议院全体辩论。尽管出于多种原因,美国专利制度需要全面改革,但 PRA 已被淡化到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其实用性的程度。对专利改革必要性的全面讨论将留待日后进行。本文简要概述了 PRA 的主要条款,并总结指出早期版本的法案中一些可能有用但已从 PRA 中删除的条款。
先申请制
PRA 将使美国从“先发明制”专利制度转变为“先申请制”制度。在先申请制制度中,授予给定发明的专利权属于为保护该发明而提交专利申请的第一发明人,而与实际发明日期无关。目前,与几乎世界其他所有国家/地区不同,美国采用的是“先发明制”制度。这种制度的重点是发明日期——这个日期通常不明确,并且可以在审查期间,以及稍后在诉讼期间被捏造(或至少被隐藏)。现在,专利申请人在面对早于其专利申请提交的发明时,只需向专利局宣誓他们首先提出了这个想法。这被称为“宣誓在先有技术之后”。防止这种策略,并让专利申请日控制局面,将为系统创造更大的确定性。
目前,创新者面临的一个问题是,他们无法完全了解他们的想法是否受专利权要求约束,因为专利权人的优先权日可能早于专利实际提交日。使用公开可用的申请日,而不是事后可以捏造的秘密日期,将为公众提供公平的通知,并有助于防止专利保护“凭空出现”。此外,使用这种客观衡量标准将消除与确定构思日期相关的额外成本。
审判地点
PRA 将要求在证明受让方审判地点“明显比民事诉讼待审的审判地点更方便”的情况下进行转移。这实际上仅仅是对现行法律的编纂。
损害赔偿
PRA 规定,“法院应确定与损害赔偿额确定相关的 методологии 和因素,法院或陪审团应仅考虑与做出此类确定相关的 методологии 和因素。” 这将为审判法官提供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而没有任何真正的执行机制。因此,实际上,这项条款根本不会改变现行法律。此外,损害赔偿条款将允许任何一方在损害赔偿和故意侵权问题之前审理侵权和有效性问题。除非有正当理由,否则这将是强制性的,这将是法律的改变。这种改变将通过以陪审员更容易理解的方式呈现证据,并通过限制陪审团在任何特定时间必须解决的法律问题的数量,使陪审团的裁决更容易。审判的分叉也将节省时间,因为反对责任的陪审团将不需要决定损害赔偿或故意性。
故意性
PRA 将排除使用被告未能获得律师建议的证据来证明故意侵权或诱导侵权。
第三方挑战
PRA 包括第三方可以通过专利局挑战专利的三种方式。首先,法案将允许第三方在专利申请待审期间向专利审查员提交在先技术专利或出版物,以及专利申请人的声明。其次,任何一方都可以使用授权后审查程序。尽管几乎可以提出任何法律挑战,但必须在专利授权后的九个月内启动请求。第三,一旦授权后审查的九个月期限到期,PRA 将允许任何一方申请“双方复审”。但是,任何挑战都将仅限于考虑专利和印刷出版物。
其他条款
PRA 包括其他几项条款,包括将“虚假标记”索赔限制在实际受到损害的人,允许受让人提交专利申请,维持“最佳模式”要求,但取消未能满足该要求作为专利无效的依据,不允许为税收策略申请专利,授权专利局局长设定费用,并取消联邦巡回法院法官必须居住在哥伦比亚特区 50 英里范围内的要求。
PRA 的先前版本
当前版本的 PRA 的许多条款与先前的提案相比已被大大淡化。例如,2007 年法案仅将损害赔偿限制为“适当归因于专利对现有技术的特定贡献的经济价值”。也就是说,重点将是实际发明的价值,而不是使用该发明的更大产品或系统的价值。同一先前版本的法案还要求,为了认定被告故意侵权(这可能导致三倍损害赔偿),专利权人需要通过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被告在收到专利权人的书面通知后,实施了一项或多项被指控的侵权行为。如果被告合理地依赖律师的建议,也将禁止认定故意性。
也许最重要的是,2007 年法案将阻止被告被拖到他们未位于的州的法院。相反,原告只能在“被告实施了大部分侵权行为,并且拥有被告控制的且构成被告业务的大部分的已建立的实体设施”的地方起诉。因此,根据先前的提案,专利案件不能在与被告业务几乎没有关系或根本没有关系的地点提起。这将结束东德克萨斯州作为原告的首选专利诉讼地点的地位。
结论
尽管当前的 PRA 备受关注,但这些条款对遏制影响美国专利制度的问题几乎没有作用。该法案的先前版本包含一些有用的条款,但这些条款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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