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程语言名称可以——或者应该——是商标吗?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是美国专利和商标局内的行政委员会,负责裁决商标是否可以注册,最近裁定“Lua”一词不是编程语言的通用名称,而是指一种特定的专有语言。但是,允许某人对编程语言名称行使专有权是正确的吗?
一个词只有当消费者将其识别为商标时才是一个商标。我们都知道一长串不再是商标的前商标,因为人们使用这些词来识别一种商品类型,而不是特定制造商的品牌:阿司匹林(在美国),麦片,玻璃纸,自动扶梯,以及热水瓶就是几个例子。
那么人们是否认为编程语言的名称是商标?对于某些编程语言,显然没有哪个实体声称拥有所有权。Fortran、Ada、C、C++、Extended Pascal 和 Basic 都由 ISO 标准定义,没有人拥有这些名称;它们只是通用的。根据过去的经验,作为用户,我们可能不会先入为主地认为语言名称是专有的。
但是,也有相当多的计算机语言名称商标注册,例如 Javascript、Java、Python 和 Perl。但这些并非编程语言名称本身的注册;相反,这些注册声明了与某种语言相关的计算机程序,例如Python的这个例子:“实现面向对象计算机编程语言的计算机程序和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编程语言本身缺乏注册或许是基于这样的理论,即语言既不是商品也不是服务,不能用于贸易,而是一种抽象概念。相反,有助于用给定语言编程的程序(如 IDE)或描述该语言的书籍是可以分发的有形商品,因此可以拥有商标。
还有更多迹象表明语言名称根本不是商标。美国专利商标局表示,在商标注册中,只能使用通用词语来描述商品和服务——在描述中使用商标是“不合适的”,审查律师应指示申请人将商标更改为通用词语。然而,许多注册在商品和服务描述中包含商标“Java”或“Perl”,例如“M Squared Technologies”是一项长期有效的注册,用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工具,可帮助软件开发人员创建和理解用 C、C++、Java、C#、Fortran、Pascal、汇编程序、XML、HTML 和 Basic 变体等计算机编程语言编写的软件程序。” 这将“Java”注册商标与其他语言的通用名称并列使用。“J2U”注册用于“将软件转换为实用提取和报告语言 (PERL)、korn shell (KSH) 或 Bourne-Again Shell (BASH) 命令语言解释器”,使用了 Perl 注册商标。这当然表明,至少商标审查律师没有将这些词语识别为商标。另一个例子:当微软提交其申请Visual C#时,它声明“不享有除所示标记之外使用 C# 的专有权。” 微软并未声称对 C# 名称享有任何专有权。
但这真的重要吗?并且,允许控制语言标准的实体来说明什么是正宗的 $LANGUAGE,什么不是,这难道不公平吗?
这很重要。任何人都不应能够使用商标法来控制关于产品的真实言论。Lua 申请的审查律师提出了这一点,但这对于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来说还不够充分。实际上,有一种法律理论——描述性合理使用——认为可以使用他人的商标来真实地指代他人的产品,但这是一种法官制定的原则,而不是成文法,在不同的法院中有不同的参数,甚至没有被所有法院接受。鉴于法律的不确定性,人们可以看出,积极的商标执行者可能会利用这种情况来试图压制编程语言本身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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