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 会是下一个即将破裂的泡沫吗?来自另一个文明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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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在印度长大的孩子,我最早学到的东西之一是赞美知识女神萨拉斯瓦蒂的赞美诗,其中说道:

您的知识馈赠是如此奇妙
我们分享得越多,它增长得越多
我们囤积得越多,它减少得越多

作为一个生活在全球化世界中的成年人,我不断受到“知识产权”这个术语的轰炸。

政策制定者不断表示印度应该创造更多的知识产权。无数的研讨会都在赞美知识产权的美德,即使是像“在秋千上荡秋千的方法”、“遮盖部分秃头的方法”这样的专利也被授予。在计算机行业,对于显而易见且已经存在多年的事物,专利也经常被授予。事情已经到了如此地步,以至于像安迪·格鲁夫这样的行业资深人士也不得不说:“一项发明的真正价值在于它对公众的有用性。专利本身已成为产品。它们是在一个独立的市场上交易的投资工具,通常是由投机者出于最高的投资财务回报动机而进行的……

“专利产品让人联想到金融衍生品。衍生品与基础资产有着复杂的关系。虽然原则上它们没有错,但它们不受约束的使用已经损害了金融服务业,甚至可能损害了整个经济。”

“这些专利工具是否会把我们带上类似的道路?我担心我们的专利制度越来越多地服务于那些投资于专利产品的人。” 当像安迪·格鲁夫这样的资深人士变得疑神疑鬼时,你和我最好小心点!

专利的目的是奖励创新,所以问题是,“我们是如何迷失方向的?”

当前试图将知识“财产化”、“私有化”和“商品化”的模式,来自于一种非常商业化、还原论的知识处理模式。这对于其他国家来说可能还可以,因为这些国家已经将他们的知识“知识产权化”,并在知识产权方面掌握着权力平衡,但对于印度来说却不行,印度拥有悠久而丰富的自由知识文化传统,如瑜伽、阿育吠陀、数学和许多其他学科。毫不夸张地说,许多印度传统都将分享知识视为一种道德义务。

我最喜欢的故事之一说明了知识共享的重要性。在残酷的卡林加战役之后,阿育王被悔恨所淹没,以至于他放弃了流血,皈依了佛教。作为忏悔的一部分,阿育王走遍了全国各地的寺院。在每座寺院,他都会留下大量的金币捐赠。在其中一座寺院,皇帝只留下了一枚金币。当他困惑的追随者要求他解释时,阿育王说,这座寺院的住持是一位伟人,但他没有与他人分享他的知识。

这是一种根深蒂固的、有数千年历史的道德准则。正是这种道德准则创造了像瑜伽、阿育吠陀等开放知识传统,这些传统被所有人自由使用。然而,当印度试图使用“他们的”“知识产权”(西医、软件和商业方法专利等)时,我们被告知,“付钱,否则……” 真是不平等的交换!

比克拉姆瑜伽的例子最好地说明了这种对比,这种瑜伽是由名人瑜伽老师比克拉姆·乔杜里教授的,他通过向美国人教授瑜伽而发财。比克拉姆将一系列 26 个姿势和两个呼吸练习进行了版权保护,这些练习在加热到 105 华氏度的房间中进行。请注意,瑜伽是一种知识体系,在 2000 多年中一直没有版权、专利和“知识产权”。当被问及原因时,比克拉姆说他寻求法律保护是因为“这是美国的方式”。

每个社会都会进化出适合自身需求的系统。印度的大多数知识传统都源于精神基础,而美国对知识的处理则带有商业偏见。这并不是要对两者进行价值判断。问题在于,在全球化的社会中,当这两种制度发生冲突且无法相互协调时,就会出现问题。

可悲的是,印度围绕知识法律保护的大多数想法本质上都是“衍生的”,是对西方“成熟知识产权制度”的拙劣复制粘贴。然而,正如比尔斯基案件所示,即使是这些“成熟的知识产权制度”也在重新思考如何对待知识,或者在这种特定情况下,商业方法。 正如我在之前的博客文章《软件专利的实际问题》中论证的那样, 美国在授予软件和商业方法专利方面所遵循的诉讼缠身的道路是印度必须不惜一切代价避免的。

我可以继续说下去,但让我用一个小小的证据来结束。正如我之前提到的,我成长于一个印度传统,这个传统认为知识通过分享而增长。这种智慧在互联网时代是否仍然成立?

1991 年 9 月,林纳斯·托瓦兹发布了 10,000 行代码,用于构建操作系统,并采用了通用公共许可证。GPL 许可证鼓励人们使用这 10,000 行代码,对其进行修改,并将由此产生的改进与世界其他地方分享。Linux 基金会最近的一项研究估计,Fedora 9 Linux 发行版的代码库现在已达到 2.04 亿行代码!

这是互联网发展所促成的协同创新的最佳范例之一。随着 14 亿人连接到互联网,以及未来两年内将有 6 亿人加入,互联网是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协作平台。在互联网时代试图将知识“财产化”注定要失败。相反,我们将看到知识回归到其在公共领域的应有位置,以及协作、社区和知识共享所有权的开源原则应用于数千个学科。正如 Linux 的商业发行版所证明的那样,即使知识存在于公共领域,也有可能围绕它建立盈利的商业模式。

当我们回顾我们这个时代时,我们可能会发现“知识产权”这个术语已经与另一个古老的术语“无马马车”并驾齐驱。两者都是试图将过去的隐喻强加于未来。而我们时代的愚蠢之处在于,我们将知识这种取之不尽的资源视为有限资源,并将石油和森林等有限资源视为无限资源。我们越早扭转这些态度,对人类的未来就越有利。

Venkatesh Hariharan 是红帽公司亚太区事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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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nkatesh Hariharan 是红帽公司亚太区事务总监。在这个职位上,他与行业、学术界、政府和社区合作,加速全球开源运动的发展。2006 年,他被 Linux Asia 2006 的组织者授予“年度印度开源人物”奖。

114 条评论

我 100% 同意您的观点。这是我最近读到的最伟大的帖子之一。印度绝对不能完全接受封闭的知识。
<cite>当前试图将知识“财产化”、“私有化”和“商品化”的模式,来自于一种非常商业化、还原论的知识处理模式。这对于其他国家来说可能还可以,因为这些国家已经将他们的知识“知识产权化”,并在知识产权方面掌握着权力平衡,但对于印度来说却不行,印度拥有悠久而丰富的自由知识文化传统,如瑜伽、阿育吠陀、数学和许多其他学科。毫不夸张地说,许多印度传统都将分享知识视为一种道德义务</cite>
这是本文的核心。

“2001 年 9 月,林纳斯·托瓦兹发布……” 应该改为 “1991 年 9 月,林纳斯·托瓦兹发布……”(除非我搞错了)。

很少能从一位信息技术“高管”那里看到这种洞察力。虽然您是对的——从人类的角度来看是对的,不仅仅是印度——智慧的传统长期以来都依赖于自私时代的蹂躏,以使智慧显而易见和令人向往。

在美国,自私占据主导地位,但它声称,如果没有其贪婪的创新,就不会有技术进步。这难道不是有一定道理吗?对立的张力。

@KaruppuSwamy Thangaraj:感谢您的赞赏。您重点强调的段落绝对是我的文章的核心。

@PeniWize:感谢您指出错误。Linux 是在 1999 年 9 月推出的,而不是 2001 年 9 月。我会尽快更正。

@Gary Hottinger:感谢您的赞赏。我会用稍微不同的方式来表达。从我作为印度人的角度来看,我认为美国的政策是由个人主义信条和对私营部门的巨大重视所驱动的。因此,美国倾向于严重倾向于知识私有化。(我不是想在这里进行价值判断;只是试图理解塑造政策的力量)。更以社区为导向的社会可能更倾向于重视公共领域的知识,而不是私人的知识。每个社会都有一些私人掌握的知识和一些公共领域的知识。真正的张力在于,你将公共领域应该包含什么和私有财产应该包含什么之间的界限划在哪里。除了全球化之外,我认为文化力量在每个社会如何划定这条界限方面都起着巨大的作用。

最后,我同意您的观点,即 “如果没有其贪婪的创新,就不会有技术进步” 这句话有一定的道理。然而,这是一种被过度营销甚至神话化的道理。有多少创新是因为 “贪婪” 而发生的,这是一个值得客观分析的主题,如果您遇到此类研究,请随时向我们指出。

就我个人而言,我认为创新更多的是一种内在驱动力。(我在这里更多地是以 IT 人员的身份发言,我确信制药行业的人会不同意我的观点,也许有合理的理由。)

我很确定我在 1999 年之前就一直在使用 Linux<b>
1999 年是红帽首次公开募股的年份,但 Linux 在此之前已经是一个可行的操作系统

最近一项研究发现——抱歉,我手头没有资料来源——那些获得金钱奖励的人,其作品的创造力较低,质量普遍较差,并且对工作本身感到不满意。

贪婪出于许多原因,是一种令人不满意的动力。丹尼尔·平克在他的书中详细介绍了这个主题。您可以在这里找到相关的摘录:http://www.connectedprincipals.com/archives/2202

Carl

很棒的阅读体验,谢谢。

“在 1992 年 12 月中旬,他使用 GNU GPL 发布了 0.99 版本”

引自维基百科

http://en.wikipedia.org/wiki/History_of_Linux#Linux_under_the_GNU_GPL

我完全不同意。

专利是政府 [即社会] 对其成员的一种诱惑,目的是让他们公开关于如何制造和使用发明的知识。作为交换,发明人被授予 20 年的独家销售发明的权利。

你可以随意挑剔专利的质量,甚至适当的垄断期限,但专利数据库汇编了大量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否则这些信息将散落在虚空中,或者根本不会被公开。这些信息宝库可以——而且正在——被非常有效地挖掘出来,以推进有用的技术。

你可能更喜欢发明动机是来自于花费稀缺的时间和金钱来创造和分享有用的东西所带来的善业,但这简直是幼稚的愚蠢——最能激励人的是工作带来的回报。而且理应如此。

至于所谓的美国人有囤积信息的倾向,事实显然并非如此。美国每周都会出版无数的学术、技术和行业期刊,这些期刊构成了汹涌的信息河流的源泉。我们公开可获得的信息太多了,以至于无法有效地消化和管理,而不是太少。

印度已经将其所谓的 “传统知识” 汇编成一个数据库,并根据保密协议提供给世界各地的专利局,作为现有技术的来源。两件事:如果知识正如您所说,是为了分享,那么为什么印度要声称这些知识是它自己的,为什么不与世界自由分享这些知识呢?

事实并非如此,因为全世界和所有时代都有一个传统,即采纳 “我的就是我的,你的就是你的 [至少目前是你的]” 的观点。印度——这个国家——在精神上似乎可以囤积 “它的” 信息,但任何个人或公司这样做都是不行的。但是,如果存在合理的区分,我还尚未听说。

将定义有用事物 [这是 “知识” 的一个非常小的子集] 的知识捕捉为 “财产” 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机制,可以激励其创造,并将这些信息以对社会有益的方式汇编起来。

<em>专利是政府 [即社会] 对其成员的一种诱惑,目的是让他们公开关于如何制造和使用发明的知识。作为交换,发明人被授予 20 年的独家销售发明的权利。</em>

理论上,这是正确的。但在现实中,专利的撰写方式并非是为了让 “本领域技术人员” 能够轻松复制,而应该是这样。相反,它们的撰写目的是为了混淆其真实内容,并且过于宽泛,以防止使用类似的方法来完成类似的任务 [除非先获得专利许可]。

<em>至于所谓的美国人有囤积信息的倾向,事实显然并非如此。美国每周都会出版无数的学术、技术和行业期刊,这些期刊构成了汹涌的信息河流的源泉。我们公开可获得的信息太多了,以至于无法有效地消化和管理,而不是太少。</em>

这些期刊上发表了大量的 <u>理论</u> 信息。但实用、有用的信息,即实际工作岗位上的真人可以使用的那种信息,在这些期刊上是找不到的。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期刊是无用信息的消防水带,偶尔会有一小块有用的信息混入其中。而且,如果这些信息曾经有用,他们就需要购买许可证。

幸运的是,普通人,即那些真正工作和创造事物的人,经常在网上发布此类信息。

<em>将定义有用事物 [这是 “知识” 的一个非常小的子集] 的知识捕捉为 “财产” 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机制,可以激励其创造,并将这些信息以对社会有益的方式汇编起来。</em>

事实上,这种财产通常涵盖了已经为人所知和使用的知识。在这种情况下,财产化所做的只是让社会承担使用已经使用的东西的 “租金”。在现实世界中,通常有几个人在同一时间左右 “发明” 或创造出相同的东西。一般来说,只有其中一个人能够获得专利或版权。这让其他人可能不得不为使用他们自己发明的东西而付费。如果排他期为五年或更短,这可能是可以接受的。但过长的排他期不仅会影响竞争的发明人和公司,还会阻碍后续发明。实际上,专利 <u>按照目前在美国的实践方式</u>,起到了阻碍真正发明的作用。(我们用 “创新” 来代替,这仅仅是将别人的想法产品化,以避免因坚持更强和更长的 “知识产权” 保护而显得愚蠢。)

您写道 “……专利的撰写方式并非是为了让 ‘本领域技术人员’ 能够轻松复制……” 并且 “过于宽泛”。

回应:如果描述发明的公开内容 “未被启用”,那么它就不会作为专利发布。如果您主张降低专利说明书的门槛,我认为,这将妨碍有用信息的转移。至于发布过于宽泛的专利,您绝对是正确的——尤其是在您的软件领域。然而,解决方案是收紧专利授权 [法院正在这样做],而不是忽视——或否认——专利的激励和公开价值。

您写道:“……发表了大量的理论信息……”

回应:我们只能同意在这个问题上存在分歧。我可以亲身告诉您,公司和学术界在所有技术领域都例行公开大量有用且可获得专利的信息。

您写道:可获得专利的 “财产通常涵盖了已经为人所知和使用的知识。”

回应:专利人士在考虑专利的价值时,会谈论两种专利。“先锋” 专利公开了以前从未公开过的技术。这些专利非常有价值。“改进” 专利建立在以前的基础上——要么改进了先锋技术,要么以某种非显而易见的方式结合了以前存在的技术。至于后者,先前事物的独特组合本身就是值得奖励的创造性步骤。是的,“显而易见性” 标准有时太低——但是,同样,法院 [以及最近的专利局] 正在非常积极地处理这个问题。

至于后来的一个人 “发明” 了别人已经发明的东西——真正的同时发明不会发生——后来的人没有发明任何东西。他可能独立创造了一些有用的东西,但 “发明” 的定义就是要成为第一个创造的人。一项规定,即后来的创造者也是发明人,因为他不知道第一次创造,这在实践中是不可管理的。

存在反对强有力的专利保护计划的经济和其他公共政策原因。但您没有提出这些原因。

<em>您写道 “……专利的撰写方式并非是为了让 ‘本领域技术人员’ 能够轻松复制……” 并且 “过于宽泛”。

回应:如果描述发明的公开内容 “未被启用”,那么它就不会作为专利发布。如果您主张降低专利说明书的门槛,我认为,这将妨碍有用信息的转移。至于发布过于宽泛的专利,您绝对是正确的——尤其是在您的软件领域。然而,解决方案是收紧专利授权 [法院正在这样做],而不是忽视——或否认——专利的激励和公开价值。</em>

实际查看一下 USPTO 网站(或谷歌的专利网站)。显然,专利的撰写方式并非是为了向在该领域工作的人公开有用的想法。它们的撰写目的是 (1) 掩盖这些信息,以及 (2) 阻止他人使用类似的想法。

几乎没有哪家大型企业,尤其是在软件领域,没有被覆盖新泽西州大小的区域的专利所困扰,这些专利影响了市场上已经存在了 20 年的产品。至少他们自己拥有专利和雄厚的资金。在这种情况下,规模较小的公司没有机会继续营业。

前两段引自上文。

contrarian 写道

“至于后来的一个人 ‘发明’ 了别人已经发明的东西——真正的同时发明不会发生——后来的人没有发明任何东西。”

显然,这种说法是赤裸裸的谎言。仅举一个例子,弓箭在世界各地不同的地方被多次独立发明。声称只有第一个制造弓箭的人才发明了它,这显然是荒谬的。

“那些能让你相信荒谬之言的人,也能让你犯下暴行。” ——伏尔泰

上述荒谬之言的传播是为了让人们犯下暴行,例如强行剥夺人们获得他们赖以生存的廉价药物的机会。

所有为不公正特权辩护的人,无一例外地都在宣扬这种荒谬和邪恶的谎言。

“他可能独立创造了一些有用的东西,但 ‘发明’ 的定义就是要成为第一个创造的人。”

这是关于 “发明” 定义的赤裸裸的谎言

“发明,动词,1. 源自某人自己创造的产物” ——韦氏新世界大学词典

据我所知,没有哪个词典对 “发明” 的定义规定,只有第一个发明某物的人才发明了任何东西。

“一项规定,即后来的创造者也是发明人,因为他不知道第一次创造,这在实践中是不可管理的。”

我知道了。所以,客观现实的事实将被删除,因为它们不支持您虚假和邪恶的信念,即对人们头脑中包含的知识的私有财产的法律强制执行必须是 “可管理的”。

不知何故,我有点觉得会是这样……

Roy,你失去理智了。像你这样的喷子会阻碍文明的讨论。如果你有论点要提出,那就提出来,否则就安静地坐在场边。

Contrarian,我认为您没有理解我的文章的重点。当政府授予 20 年的垄断权,从而创造 “知识产权” 时,它正在将以前属于 “知识公地” 的东西变成私有财产。这种私有化和财产化应该走多远?这种财产化应该绝对没有限制吗?孩子们在冲到操场之前,是否必须为 “在秋千上荡秋千的方法” 专利付费?

您说 “最能激励人的是工作带来的回报”。您说的回报是指 “经济回报”,还是也包括伴随创新的声誉、满足感、乐趣和其他无形回报?阅读像理查德·费曼这样的人的作品,您会意识到创新的驱动力是一种内在的驱动力。关于经济动机是最大动机的宣传已经被重复得令人厌烦。如果这是唯一(或主要动机),那么许多开源软件就不会存在。林纳斯·托瓦兹的传记题为 “Just for Fun” 并非偶然。

“所谓的美国人有囤积信息的倾向” 是您的话,而不是我的话。

印度的传统知识数据库汇编了瑜伽和阿育吠陀等学科中已经公开的知识。至于他们为什么需要 NDA,您应该问他们,因为我不是他们的发言人。

我喜欢您在 “捕捉定义有用事物的知识” 和知识本身之间所做的区分。如果使用得当,我同意您的观点,即它可以像您所说的那样,“成为激励其创造并以对社会有益的方式汇编这些信息的一种非常有效的机制。” 不幸的是,来自比我更权威的来源的证据表明,旨在创造激励机制的系统现在正在积极地创造抑制机制。

如需进一步阅读,我建议您阅读

《创新及其不满:我们破碎的专利制度如何危及创新和进步,以及如何应对》(普林斯顿,2004 年)。

http://www.pupress.princeton.edu/chapters/i7810.html

《专利失败:法官、官僚和律师如何让创新者面临风险》

http://www.researchoninnovation.org/dopatentswork/

此致,

Venky

“你可能更喜欢发明动机是来自于花费稀缺的时间和金钱来创造和分享有用的东西所带来的善业,但这简直是幼稚的愚蠢——最能激励人的是工作带来的回报。而且理应如此。”

暗示的是只有一种 “回报”。这显然是过于简单化了。根据印度古老的智慧——顺便说一句,这不是推测性的,而是来自于正视生活,看看什么有效,什么无效——最大的满足感来自于扩展个人意识的行为。这种善良、合作和服务比囤积、自私和利用他人更能产生更大的幸福感。

对于专利困境的启示是显而易见且清晰的:当投资者出于纯粹的贪婪动机聘请律师购买专利时,每个人都会受苦。

顺便说一句,您从哪里得到印度囤积其古代智慧,或声称这是印度独有的想法?印度的宗教名称不是 “印度教”,这个名称是英国人创造的,而是 “sanaatan dharama” ——“永恒的宗教”。也就是说,那些在任何时间和地点都 “有效” 的永恒原则。

如果您想更多地了解这些传统,我推荐 Swami Kriyananda 的著作,《走出迷宫》(以他的美国名字 J. Donald Walters 出版)和《薄伽梵歌详解》。

哦,顺便说一句,Swami Kriyananda 和我都是在美国出生的斯瓦米,我们对印度公开自由地分享其古代智慧表示无限的感激之情。

“暗示的是只有一种 ‘回报’。这显然是过于简单化了。”

嗯。您出于某种原因在我的声明中读到了一种局限性,即使您认为的所谓 “暗示” 显然与我的声明相矛盾。我建议您思考一下为什么。

善业的回报可以像我说的那样,激励创造力。但作为社会政策,为了激励创造力,正如我所说,最好和最有效的方法是创建一个奖励系统——是的,一个授予创造者在一定期限内独家商业利用其创造物的权利的系统。想象一下,金钱作为激励因素。

如果您想称之为贪婪,那就称之为贪婪吧。但它真正的含义是价值交换价值。如果您认为这不道德,那就论证这个立场。

如果您真的是知识寻求者,那么我建议您阅读安·兰德的书《自私的美德》。还是您更喜欢只阅读那些支持您现有世界观的东西?

“顺便说一句,您从哪里得到印度囤积其古代智慧,或声称这是印度独有的想法?”

这里:http://goo.gl/j9OJv 正如我已经发布的那样,印度政府已将其认为是 “传统知识” 的东西汇编成一个数据库,该数据库仅与世界各地的专利局共享,并且仅以这些机构不公开 “传统知识” 为条件。这是印度硬拷贝版本的 “我的就是我的,……” 而且我不会分享。

对任何与您分享智慧的人表示无限的感激之情,但不要陷入出售任何印度认为是——或源自——其 “传统知识” 的东西,否则其政府将起诉您。

美国斯瓦米?您不认为这有点太自命不凡了吗?我更喜欢我的真理寻求者更谦虚——就像毛姆的书《刀锋》中的拉里·达雷尔一样。但各人有各人的爱好。

Contrarian 写道

“但作为社会政策,为了激励创造力,正如我所说,最好和最有效的方法是创建一个奖励系统——是的,一个授予创造者在一定期限内独家商业利用其创造物的权利的系统。”

不,这已被证明是错误的。如果 Contrarian 懂任何经济学,但他显然不懂,他就会知道授予垄断寻租特权被认为是经济效率最低的生产激励措施之一。为解决特定问题而设立的既定奖金(如 X 奖和克莱默奖)、对学术优先权的认可(这在专利垄断不适用的领域,在刺激科学进步方面非常有效)以及对意外或偶然的发明和发现的杰出成就的追溯性奖金(例如,诺贝尔奖),将以 IP 垄断经济成本的一小部分,在不侵犯人们权利的情况下,实现更好的激励。

“但它真正的含义是价值交换价值。”

不,显然不是,因为垄断特权的价值首先是从他人那里夺取的价值,就像保护伞敲诈勒索者侵吞的价值一样。IP 垄断者 “提供” 的生产许可不是价值,就像保护伞敲诈勒索者向企业提供的 “保护” 不是价值一样。

“如果您认为这不道德,那就论证这个立场。”

我已经论证过了,而您一直无法回应。

Roy,

您断言 “……授予垄断寻租特权被认为是经济效率最低的生产激励措施之一。”

您失去理智了,我的朋友。

首先,“垄断寻租特权?” 真的吗?怎么,您是想给人留下深刻印象,还是您真的是一年级法学院学生?

您想表达的意思正是我所说的:为了信息公开[通过版权法或专利流程],个人被授予在限定时间内商业利用该信息的权利。是的,通过政府的“法令”——在我们的民主制度中,我[略带伤感地]认为这代表了人民的集体智慧,即使您个人并不喜欢这种方案。

其次,您完全错了。请引用一项研究,指出任何社会通过选择赋予每个人利用他人创造的权利而在创新方面获益更多。您找不到的。通过金钱奖励激励创造的社会才是最自由和繁荣的社会。

更根本的是,您的结论,即一旦一个人公开了一个想法,它就归所有人所有——因此,也就不归任何人所有——与“自由”的含义截然相反。“自由”是自由。但它不止于此:它是获得自由的权利。应用到这里,就是免受那些不劳而获的寄生虫和闯入者的侵害的权利——更明确地说,是利用他们没有参与创造的知识和信息的权利。

我没有时间解释您的想法有多么错误,所以我将重新发布我之前说过的一部分内容

“我们知识产权法的目的是激励创造更多、更多、更有用和更具艺术性的事物。这正是‘为了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进步……’的含义……创作者在限定时间内拥有独家权利来利用他或她的创作。

任何人都不曾对创作者实际的物质创造物,或者在限定时间内,对其背后的“知识产权”提出所有权主张。
该事物的副本——即发明、雕塑、书籍等——可以[如果创作者选择这样做]在整个社会中传播。如果这就是您认为流向社会的“益处”,那当然可以。

但这只是在必须首先发生的事情之后的次要影响——即该事物的实际创造。
您“让我们制定法律以造福整个社会”的断言突显了我们思想的分歧:您显然将知识产权法视为将产品和创造物转移给社会的机制,而我[以及我们的创始人]将知识产权法视为激励其生产的机制。这种差异意义重大,因为在您的情况下,您假设要转移的东西已经存在。我假设我们的法律是激励其创造的手段。

简而言之,对社会的“益处”首先不是该事物的有用性,而是创造该事物所必需的条件。”

Contrarian 写道

> “首先,“垄断寻租特权?”真的吗?怎么,您是想给人留下深刻印象,还是您真的是法学院一年级学生?”

<打哈欠> 好吧,看来您对经济学的无知甚至延伸到了它的术语。这并不令人意外。

> “您想表达的意思正是我所说的:为了信息公开[通过版权法或专利流程],个人被授予在限定时间内商业利用该信息的权利。”

不,别撒谎了。正如我用简单的英语所说,他们被授予的是在限定时间内阻止他人商业利用——甚至使用——该信息的特权。

> “是的,通过政府的‘法令’——在我们的民主制度中,我[略带伤感地]认为这代表了人民的集体智慧,即使您个人并不喜欢这种方案。”

奴隶制也曾是人民的集体智慧——直到那些“个人不喜欢这种方案”的人们的反对才结束了它。您是否认为您在提出某种论点?

> “其次,您完全错了。”

不,我绝对正确。

> “请引用一项研究,指出任何社会通过选择赋予每个人利用他人创造的权利而在创新方面获益更多。您找不到的。”

又错了。请参阅 Josiah Ober 的《民主与知识:古典雅典的创新与学习》。古典雅典是人均智力生产力最高的社会,远远超过了以往任何社会。而且它没有任何知识产权法。

您被驳倒了。

> “通过金钱奖励激励创造的社会才是最自由和繁荣的社会。”

但是,与您总是含蓄假设的相反,这并不意味着授予垄断特权是激励创造的唯一可能的方式,或者是最道德或最有效的方式。

请努力理解这一点。

> “更根本的是,您的结论,即一旦一个人公开了一个想法,它就归所有人所有”

我没说过这种话。别再对我写的一切撒谎了。
难道专利律师只会撒谎吗?

> “——因此,也就不归任何人所有——与‘自由’的含义截然相反。”

又一个愚蠢的谎言。

> “‘自由’是自由。但它不止于此:它是获得自由的权利。应用到这里,就是免受那些不劳而获的寄生虫和闯入者的侵害的权利——更明确地说,是利用他们没有参与创造的知识和信息的权利。”

您现在已经语无伦次,只是在疯狂地胡言乱语。更明确地说,每个知识产权持有者都在收获他们从未播种的东西,并利用他们没有参与创造的知识和信息。每一个都是如此——因为没有人可以在社会中生存而不这样做。

> “我没有时间解释您的想法有多么错误”

换句话说,您没有事实或逻辑可以提供,只有您对我那不道德、卑鄙、寄生虫般的、并且对经济具有破坏性的生计的辩护受到质疑而发出的愤怒尖叫。

> “我们知识产权法的目的是激励创造更多、更多、更有用和更具艺术性的事物。这正是‘为了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进步……’的含义……创作者在限定时间内拥有独家权利来利用他或她的创作。”

没错。专利和版权等垄断寻租特权只是激励创造的一种经济上效率低下且道德上站不住脚的方式。我已经找到了其他更道德、更有效且成本更低的方式来实现更好的结果。

> “任何人都不曾对创作者实际的物质创造物提出所有权主张”

那才是唯一涉及的真正财产:他劳动的物质产品。

> “或者,在限定时间内,对其背后的‘知识产权’提出所有权主张。”

垃圾。“知识产权”只不过是任意的法律法令。一旦知识、想法或表达存在于任何其他人的脑海中,他们就有权使用它,除非他们明确承诺不这样做。您的“限定时间”的“知识产权”只不过是一种任意的法律特权。

> “该事物的副本——即发明、雕塑、书籍等——可以[如果创作者选择这样做]在整个社会中传播。如果这就是您认为流向社会的‘益处’,那当然可以。”

不。知识产权的合法垄断侵犯了人们使用他们自己头脑中事物的权利,而且您完全未能阐明任何合理的理由来支持它。就此为止。

> “但这只是在必须首先发生的事情之后的次要影响——即该事物的实际创造。”

但是,正如我给您指出的那本书所证明的,知识产权垄断阻碍了该事物的实际创造。

> “您‘让我们制定法律以造福整个社会’的断言突显了我们思想的分歧:您显然将知识产权法视为将产品和创造物转移给社会的机制,而我[以及我们的创始人]将知识产权法视为激励其生产的机制。”

又错了。创始人非常清楚,发明、文学和艺术的生产无论如何都会继续进行。他们想确保它们得到广泛传播。他们知道古代的许多发明、艺术和文学作品都因保密和排他性而失传,并想确保这种情况不会在美国发生。

> “这种差异意义重大,因为在您的情况下,您假设要转移的东西已经存在。我假设我们的法律是激励其创造的手段。”

但即使您在这方面是对的,而您肯定不是,垄断寻租特权也是一种经济上效率低下且不道德的方式。它们只是当时恰好已知的一种快速而肮脏的解决方案,就像肉桂贸易的皇家专利垄断一样。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从那时起,已经发明了更好的方法,但它们没有被使用,因为垄断知识产权特权已经拥有了自身的法律和经济生命力。

我完全反对软件专利,以及变成专利的版权(对“衍生作品”的广泛解释,例如所有关于魔法男孩的故事都侵犯了哈利·波特)。

我也同意,名誉和尊重比金钱更能激发创造力(同时存在与专利类似的问题,即首先发表的人获得荣誉)。

然而,你们两位是否讨论过专利的经典理由——防止像斯特拉迪瓦里琴这样的损失?行会会保守他们的知识秘密,往往永远消失。专利本应说服一个潜在的行会公开他们的秘密,以换取暂时的垄断。当然,这假设实际上存在秘密。

我有一个疯狂的异想天开的想法。如果专利必须由第三方发起呢?如果一家公司或行会有一个非常酷的商业秘密,而竞争对手或研究人员真的想知道它,他们可以请愿授予专利以换取公开秘密。该程序将避免所有为明显的垃圾授予专利,这使得当前的专利数据库毫无用处(而且不仅仅是软件了)。

Stuart Gathman 写道

“然而,你们两位是否讨论过专利的经典理由——防止像斯特拉迪瓦里琴这样的损失?”

我已经告知 Contrarian,与他经证明是虚假且不符合历史的主张相反,知识产权垄断的真正目的不是保护知识、想法和表达中不存在的某些财产,而是鼓励它们的公开和发展。这是一个有效的目标,但垄断只是实现它的错误工具。正如我在之前的消息中提到的,优先认可和奖励制度将更有效,并且成本更低几个数量级。

Roy,不幸的是你如此任性和小气。如果你真的想沟通,那么你需要学习如何包装你的信息,以便听众会听到它——然后,希望,认真对待它。咆哮很幼稚,更糟糕的是,它破坏了你想说的话的价值。

回到专利法。在你掌握了专利不是国家创造的垄断这一基本事实之后,你需要重新评估你的立场。你粗心的语言揭示了,甚至可能导致了,粗心的思考——你和不明情况的经济学家都有这种思考。

国家[我们不要忘记,它是“人民”]有时会授予特定公司垄断权,以执行国家已决定其人民需要的特定服务,并且如果仅由一家公司提供,则可以最好地提供该服务。想想有线电视服务在行业刚刚起步时的情况,公用事业服务,例如向家庭和企业供气、供电和供水,以及铁路。这些公司中的每一家都是合法的垄断者。但是,如果被授予这些垄断权的公司未能充分履行职责,那么国家将用另一家公司取代它,因为这些服务是必需的。

将这种市场动态与专利授权进行对比:当国家授予专利权时,这些权利只能由专利所有者使用,以阻止他人销售专利产品。它只是一种“消极”权利——即排除他人的权利。它没有赋予专利所有者任何权力或义务向市场提供专利产品。事实上,如果专利所有者自己不通过他的聪明才智、努力和金钱创造市场,通常就没有市场。

因此,不要再将专利错误地描述为邪恶的、国家创造的垄断。国家创造的垄断者为国家人民提供必要的服务。相比之下,专利所有者是一位创新者,他被授予在限定时间内独家销售其发明的权利(如果他能做到),以换取向世界解释如何制造和使用他的发明。

简而言之,垄断和专利在法律、市场或道德上都不等同。无论经济学文献怎么说。你应该阅读的是 Landes 和 Posner 的《知识产权法的经济结构》。

既然你知道专利不是什么,那就重新思考一下,为什么国家通过授予专利来激励创造力和市场风险承担是错误的。

如果你要对那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做出下意识的反应,即发明家不应该因依赖其前辈学到的知识而获得专利权,那么这就是一个微调专利法新颖性要求的论点——而不是反对专利作为创造力激励因素或作为市场风险承担激励因素的论点。

归根结底,Roy,你所说的只是国家不应该授予专利权。但这只是无缘无故地孩子气地对着风撒尿。专利的机制应该改变吗?当然,损害赔偿计算不准确,第三方应该能够在初步审查期间提供意见,应该建立快速专利申请程序以换取时间缩短的权利,等等等等。

但你的立场是根本不应该有专利。如果不是这样,那么你的立场是什么?

Contrarian 写道

> “在你掌握了专利不是国家创造的垄断这一基本事实之后,你需要重新评估你的立场。”

这只是你又一个赤裸裸的谎言。专利不言而喻且无可争议地是国家创造的垄断。

> “国家[我们不要忘记,它是‘人民’]”

谎言。人民在没有国家的情况下生活过,因此国家在逻辑上不可能等同于人民。国家是对确定的领土和居住在那里的人民的制度性(通常是主权)权威。它可能为“人民”的利益而行动,也可能不为之行动。

> “当国家授予专利权时,这些权利只能由专利所有者使用,以阻止他人销售专利产品。”

感谢您同意您撒谎了,并且专利确实是国家创造的垄断。

> “它只是一种‘消极’权利——即排除他人的权利。”

谎言。排除权不是消极权利,而是一种特权。消极权利是权利法案中列举的那种权利:不受他人,特别是政府干预的权利。专利侵犯了消极权利。

> “它没有赋予专利所有者任何权力或义务向市场提供专利产品。”

您甚至可能认为这与“垄断”的定义有关。但事实并非如此。

> “事实上,如果专利所有者自己不通过他的聪明才智、努力和金钱创造市场,通常就没有市场。”

市场的创造只是品牌发展,虽然这可能需要商标保护,但不需要专利垄断。

> “因此,不要再将专利错误地描述为邪恶的、国家创造的垄断。”

正如我已经表明的那样,这实际上就是它们的本质。

> “国家创造的垄断者为国家人民提供必要的服务。”

谎言。当国王颁布香料、奴隶等贸易的皇家专利垄断(发明专利就是以这些特权为模型的)时,这些服务并没有“需求”,而且专利持有人偶尔最终也没有提供这些服务。

“相比之下,专利所有者是一位创新者,他被授予在限定时间内独家销售其发明的权利(如果他能做到),以换取向世界解释如何制造和使用他的发明。”

更多谎言。大多数专利由公司拥有,而不是开发发明的创新者;而且排除他人的权利不仅延伸到销售发明,还延伸到生产和使用它,以及“衍生”发明。

> “简而言之,垄断和专利在法律、市场或道德上都不等同。”

虽然并非所有垄断都是专利,但所有专利在法律、经济和道德上都无可争议地是垄断。

> “无论经济学文献怎么说。”

即,无论事实如何……

> “你应该阅读的是 Landes 和 Posner 的《知识产权法的经济结构》。”

笑死我了!!那本书只不过是对知识产权垄断寻租特权的辩解,它像你一样依赖于乞求问题和其他谬误。您读过 Boldrin 和 Levine 的《反对知识产权》了吗?

> “既然你知道专利不是什么,那就重新思考一下,为什么国家通过授予专利来激励创造力和市场风险承担是错误的。”

我知道专利是什么,你也知道(尽管你假装不知道),而且我知道国家通过侵犯人民的权利而不给予公正补偿来允许寻租是错误且对经济有害的。

> “如果你要对那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做出下意识的反应,即发明家不应该因依赖其前辈学到的知识而获得专利权,那么这就是一个微调专利法新颖性要求的论点”

不,不是的。别撒谎了。这证明你所有关于人们无权使用他们没有参与创造的知识和想法的愚蠢尖叫都只不过是荒谬、自私、不诚实的废话,因为如果人们不使用他们没有参与创造的知识和想法,文明就不可能存在。

> “——而不是反对专利作为创造力激励因素或作为市场风险承担激励因素的论点。”

<打哈欠> 它只是彻底驳斥了你的主张——这对知识产权的道德论证至关重要——即人们没有权利使用他们没有参与创造的知识和想法。我已经向您展示了知识产权垄断阻碍创造力的证据;而且任何不道德的、对经济具有破坏性的寻租特权都将激励“市场中的风险承担”。毒品贩子和保护伞组织“在市场中承担风险”。

你根本没有任何论据。一个都没有。

> “归根结底,Roy,你所说的只是国家不应该授予专利权。但这只是无缘无故地孩子气地对着风撒尿。”

别撒谎了。我已经陈述了理由,许多其他人也陈述了理由,而您一直无法驳斥其中的任何一个理由。轻率地无视我已经指出的事实和逻辑含义,并傲慢地将它们斥为“无缘无故地孩子气地对着风撒尿”不是论据,抱歉。

擦掉你嘴角的泡沫,Roy。我不会再打扰你那奇怪的小世界了。

Contrarian 写道

“我不会再打扰你那奇怪的小世界了”

你知道你那些荒谬的、自私的谎言已经被最终驳斥了,而且你无话可说。就这么简单。

Contrarian 也写道

“如果你真的是一个知识追求者,那么我建议你读读艾茵·兰德的书《自私的德性》。”

我还在上高中的时候就读过那本书。但与某些人不同,从那时起我学到了很多……

“还是你只喜欢阅读支持你已有的世界观的东西?”

请告诉我们您什么时候读完这篇

http://levine.sscnet.ucla.edu/general/intellectual/against.htm

还是你只喜欢阅读支持你已有的世界观的东西?

感谢这篇精彩的文章。顺便说一句,如果我们将时间追溯到几千年前,这里描述的印度价值观就更真实了。
印度古代的圣人和先知们严守的唯一秘密是灾难性的武器技术,它相当于现代核武器。其他一切都是开源的!

Satya,你提到的古代武器技术引起了这位思想开放的怀疑论者的兴趣。在各种来源中都看到过关于你在这里提到的内容的暗示和提示。在上次冰河时期存在高度发达的文明的想法似乎有一点道理。这似乎有点牵强,但并非完全不可能。这可能是一个更适合线下讨论的话题,但我对更多信息非常感兴趣。《吠陀经》包含此类参考文献,但还有其他来源吗?

我对古代印度武器一无所知(并且很感兴趣),但在拜占庭帝国,“希腊火”(类似于凝固汽油弹)是一种严守的武器技术。

嗨,Stuart,

是的,显然罗马人非常熟悉蒸汽技术,但他们没有理解其重要性,基本上只是用它来打开大型寺庙的大门,以使农民感到敬畏等等。由于人类的大脑在过去大约 400 万年中几乎没有变化,因此似乎合乎逻辑的是,在某个地方的某个人和“现代”人一样富有创造力,并且可能设计出一些处理他们环境的方法,这会让考古学家俱乐部的人感到惊讶。我们对遥远的过去了解得越多,甚至可以追溯到古希腊人(看过从地中海沉船中挖出的小型机械计算器的信息吗?),我们就越发现我们可能低估了那些人。有些人会说,世界上许多伟大的神话都源于遥远过去的真实内核。我倾向于认为古代宇航员神话的大部分或许应该归因于我们的古代祖先,他们可能值得更多的赞誉。当然,这很值得思考,而且思考起来也很有趣,不是吗?感谢您的留言。

事实上,在古代印度传说中,存在一种引人入胜的传统,它长期被掩埋,但现在又重新出现,即世界历史以 24,000 年的周期进行,即当太阳系逐渐靠近和远离银河系中心涌现出的巨大能量时,经历 12,000 年的上升和下降。一本关于这个传统的书即将出版——有关信息,请访问出版社的网站:www.crystalclarity.com。

您写道:“当政府授予 20 年的垄断权,从而创造‘知识产权’时,它正在将以前属于‘知识公地’的东西变成私有财产。”

回复:这种说法不仅是错误的,而且是您反对知识产权的错误前提。

巴赫的协奏曲、莎士比亚的十四行诗、毕加索的画作、罗丹的雕塑——这些作品都不是简单地存在于您如此钦佩的“知识公地”中的。所有这些都是金钱、时间、才能和灵感相结合的产物,并且由于这些努力,所有这些都完全归其创作者所有——也就是说,所有这些都是其创作者的知识产权。

您会说,“啊,但那是艺术。艺术的创作者有权获得他的回报。任何人都不应该被允许复制莎士比亚的十四行诗并称之为自己的。只有莎士比亚拥有这种权利。” 当然。

但创造发明实际上是“有用的艺术”。仅仅因为人们可以使用爱迪生的灯泡,但只能阅读莎士比亚的十四行诗,爱迪生的工作就应该比莎士比亚的工作受到更少的保护吗?这就是您对知识产权的憎恶的根源吗——人们渴望新的物质事物,因此有权拥有它们?

像爱迪生的工作一样,世界各地一直在进行着非凡的工作,这些工作不断地在我们对世界的理解上取得新的突破。结果是新知识——而不是您认为存在于某处虚无缥缈的“知识公地”中的事实片段。

当这种新知识被应用到创造新产品、新工艺或新植物时——或者被用来改进那些现有的产品、工艺或植物时——那么花费时间和才能创造新事物的人有权拥有它。

您允许某人在创造过程结束时介入并从制造产品、使用工艺或种植和销售植物中获益的理由是什么?各取所需,各尽所能?嗯。我们已经看到了这在整个历史中的表现。

您写道:“通过奖励,您是暗示‘经济奖励’,还是也包括伴随创新的声誉、满足感、乐趣和其他无形奖励?阅读像理查德·费曼这样的人的作品,您会意识到创新的动力是一种内在的动力。财务动机是最大动机的宣传已经被重复得令人厌烦。如果那是唯一的(或主要的)动机,那么许多开源软件就不会存在。”

创造的动力当然是人类心理和灵魂固有的部分。这很明显。

问题不是是否会有发明和艺术作品被创造出来(由个人和合作完成),社会的问题是如何最好地激励它们的创造。拒绝创作者受经济奖励驱动这一事实是天真的女学生幻想。但它远不止于此:它拒绝了作品的创作者有权独家拥有其劳动成果的前提。没有人——当然不是“社会”。如果你否认这个前提,你就否认了财产理论。

读读艾茵·兰德的书。至于您建议的读物,有许多人与您持有相同的观点,即专利制度从根本上存在缺陷。有些人甚至认为它建立在一个虚假的基础上——根本不存在知识产权。当然,人造系统是可以改进的。这似乎是废话,但如果这对您有帮助,那就这样吧。

至于根本不存在知识产权,那就去向任何发明家或艺术家提出这个论点,然后告诉他,您和他一样有权制造他的发明或再现他的艺术,然后出售它们。那是令人作呕的。

您生活在一个什么样的世界里,我的就是您的,您的就是……好吧,是我的吗?当您通过您的努力创造出允许大众市场制作 3D 图像的工具和方法时,我将被允许出售它们吗?并称之为我的——因为,既然它们已经制作出来了,它们就存在于“知识公地”中了吗?

您在知识产权问题上的立场是时髦的,但在哲学上是破产的,在社会政策上是不良的。

Contrarian,在您阅读完下面列出的资源后,我对您的看法很感兴趣。

《创新及其不满:我们破碎的专利制度如何危及创新和进步,以及如何应对》(普林斯顿,2004 年)。

http://www.pupress.princeton.edu/chapters/i7810.html

《专利失败:法官、官僚和律师如何让创新者面临风险》

http://www.researchoninnovation.org/dopatentswork/

Venky

我是一个美国人,专利和版权的唯一法律依据在宪法中。它清楚地告诉我们,允许创作者和发明家拥有有限排他性的原因是,为了激励他们为整个社会生产利益。

我不是(而且我认为没有人)主张完全不应该有专利或版权。争论的焦点是它们被延伸得远远超出了其预期范围,这对新商品、服务以及艺术和音乐作品的创造产生了负面影响。而且“发明”正在涵盖已经“发明”、已知和使用的物品,将公共财产装入公司拥有的包裹中。

我认为原文是将美国“抓住并声称所有权”的版权/专利制度与印度历史上自由共享知识的制度进行对比。我对印度一无所知,但美国制度在任何方面都有益的时代早已过去。我们正在慢慢让知识产权制度扼杀我们的社会。我可以想象有人为一种将二氢化一氧化物输送到身体(“补水”)的方法申请专利,使用嘴巴作为通往消化道的入口。在那之后,每个消费含水产品的人都必须购买许可证。

我再说不出更好了,虽然我会用不同的方式表达。我忍不住要重申我的免责声明,即我对印度或美国社会的价值判断不感兴趣。更大的辩论是在“知识产权”和“知识公地”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

您写道:“‘……专利和版权的唯一法律依据在宪法中。它清楚地告诉我们,允许创作者和发明家拥有有限排他性的原因是,为了激励他们为整个社会生产利益。’”

回复:问题就在这里。您显然认为我们的知识产权法是为了产生“利益”给社会——我理解您的意思是,这些法律赋予社会对其成员的发明创造和创造力的成果的某种权利主张。您完全错了。

我们知识产权法的目的是激励创造更多、更多、更有用和更具艺术性的事物。这正是“为了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进步……”的含义……创作者在限定时间内拥有独家权利来利用他或她的创作。

任何人都不曾对创作者实际的物质创造物,或者在限定时间内,对其背后的“知识产权”提出所有权主张。

该事物的副本——即发明、雕塑、书籍等——可以[如果创作者选择这样做]在整个社会中传播。如果这就是您认为流向社会的“益处”,那当然可以。但这只是在必须首先发生的事情之后的次要影响——即该事物的实际创造。

您“让我们制定法律以造福整个社会”的断言突显了我们思想的分歧:您显然将知识产权法视为将产品和创造物转移给社会的机制,而我[以及我们的创始人]将知识产权法视为激励其生产的机制。这种差异意义重大,因为在您的情况下,您假设要转移的东西已经存在。我假设我们的法律是激励其创造的手段。

简而言之,社会的“益处”首先不是事物本身的用处,而是创造事物所必需的条件。

至于我们的专利法,它划定了您认为是公共领域的信息,这种情况当然偶尔会发生。但是,即使在专利局之外,也有机制来对此进行制约 [在审查期间,任何人都可以提交抗议信或提交现有技术,并且在颁发专利后,任何人都可以——甚至是匿名的——要求复审,并且如果专利被用来起诉某人,那么该人可以质疑其有效性]。

如果你们争论的只是专利制度不完善,那你们就是在对着月亮嚎叫。 这让你们感觉良好,但它毫无作用。

但是,如果您说,由于美国的知识产权方案存在根本性缺陷,印度最好不要照搬它,那么您还远远没有提出这个论点。

“您显然认为我们的知识产权法是为了给社会带来‘益处’——我理解您的意思是,这些法律赋予社会对其成员的创造性和创新成果的某种权利主张。您完全错了。”
如果创造出来却毫无用处,为什么要鼓励创造?正如我之前所说 - 如果没有人使用,药物、大型强子对撞机、汽车以及其他任何东西有什么用?那么,您为什么要希望发明者去发明它呢?
您怎么能如此肯定,那些为了创造而创造的人,即使他们晚了 10 年(比超级资本家的版本晚 10 年),也不会做得更好呢?

“我们的知识产权法的目的是激励创造更多、更多、更有用和更具艺术性的事物。 这就是“为了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进步……”的含义……创造者在有限的时间内拥有独占权来利用其创作。”
作为唯一一个?不,我已经多次回应过这一点。应该鼓励创造者分享,而不是限制。当然,他们应该得到奖励——但不是花费在发明事物上的预算的 10 倍,同时还阻止了广泛使用。

“事物的副本——即发明、雕塑、书籍等——可以[如果创造者选择这样做]在整个社会中传播。 如果这就是您认为流入社会的“益处”,那当然可以。 但这只是必须首先发生的事情的次要影响——事物的实际创造。”
如果创造者不选择传播它,我认为鼓励创造它毫无意义。 如果他这样做,那么系统就有效,是的 - 发明它必须是第一步。 这就是为什么我们想要一个鼓励每个人创造的系统。
这个系统正越来越变成一个阶级系统,其中有发明者/创造者、分销商及其律师,他们拿走了大部分钱,以及用户。 这是最大的问题。
即使没有专利,发明家也会(!!!!)继续发明!
看看自由和开源软件以及知识共享就知道了!

“您提出的“让我们制定法律以造福整个社会”的断言突显了我们思想的分歧:您显然将知识产权法视为将产品和创作转移到社会的机制,而我[以及我们的创始人]将知识产权法视为激励其生产的机制。 这种差异意义重大,因为在您的情况下,您假设要转移的东西已经存在。 我认为我们的法律是激励其创造的手段。”
正如我之前所说 - 如果它们保护的东西不被使用,那么这些法律有什么用? 如果事物是由少数发明家以缓慢的速度创造出来的,而其中只有少数人变得富有,为什么不干脆取消这个系统呢?
不,我们没有人假设发明已经存在——我们假设即使没有专利,它们仍然会被创造出来!!!
也许不像现在这样,但那又怎样? 有很多旧行业被规模更小、效率更高的系统摧毁了。 突然之间,事物的制造方式完全不同了。 更多人分享了好处。 这有什么问题吗?

“至于我们的专利法,它划定了您认为是公共领域的信息,这种情况当然偶尔会发生”
不,这种情况一直都在发生。 下次您查看一堆专利时,请随意在一些随机领域搜索几个专利。 大约看 50 个。 现在,请告诉我,其中有多少个涵盖了实际发明,并且以像我这样的人可以使用的方式编写(并且许可证成本足够低)?
我如何知道谁拥有专利? (很少是名字写在上面的人,我想您也知道这一点)

“但是,即使在专利局之外,也有机制来对此进行制约 [在审查期间,任何人都可以提交抗议信或提交现有技术,并且在颁发专利后,任何人都可以——甚至是匿名的——要求复审,并且如果专利被用来起诉某人,那么该人可以质疑其有效性]。”
如果我正在研究的东西改变方向,我如何找到涵盖我正在研究以及可能在几个月后开始研究的内容的已提交专利,以及我如何质疑存在缺陷的专利申请? 我可以从瑞典这样做吗? 因为如果专利获得批准,如果用户不支付许可费,我的软件可能会在美国被禁用。

“如果你们争论的只是专利制度不完善,那你们就是在对着月亮嚎叫。 这让你们感觉良好,但它毫无作用。
但是,如果您说,由于美国的知识产权方案存在根本性缺陷,印度最好不要照搬它,那么您还远远没有提出这个论点。”
没有吗? 您还不明白这个系统有什么问题吗? 为什么会有人想将一个不起作用的系统引入到一个人口更多、发展水平更低的国家呢?

您知道吗,当所有飞机专利都被迫加入一个许可费用低廉的专利池时,才实现了真正的飞跃式发展?
http://en.wikipedia.org/wiki/The_Wright_brothers_patent_war

并阅读这个(主要是关于版权,但也涉及专利):http://www.ibiblio.org/ebooks/Lessig/Free_Culture/Free%20Culture.htm#p183

该您出招了 - 为什么印度想要美国的专利制度?

Natanael,只有当双方的思想都开放时——而且只有当双方的思想都开放时——坦诚、诚实的思想交流才会产生好的结果。 您的思想就是如此。

所以,虽然我没有时间继续这场对话,但感谢您分享您的想法。

有些事情供您思考:人的应为之举与人的实际所为是非常不同的。
在制定法律时,我们必须假设后者,并且同样重要的是,不要被诱骗而错误地相信法律可以改变我们人类的基本动机——相反,法律只能将我们的行为定性为合法或不合法,并对不合法的行为规定处罚。 因此,法律不是真理——也就是说,它不是客观的,而是[当时]人们之间关于社会行为的谈判达成的集体协议。 这种协议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发生巨大变化,并且在不同民族之间结构非常不同。

所有这些都是在说,当讨论美国应该如何制定其知识产权法时,您——以及我们其他人——都可以做出贡献。 这场对话从我们国家建立之初就一直在进行。 我建议您在确定您的立场之前阅读一些相关内容。

Contrarian 写道

>您写道:“当政府授予 20 年的 >垄断权,从而创造‘知识产权’时,它>是将以前属于‘知识>公域’的东西转变为私有财产。”

>回应:这种说法不仅是错误的,而且是您反对知识>产权的错误前提。

这不是错误的。 这是无可辩驳的事实。

>巴赫的协奏曲、莎士比亚的十四行诗、毕加索的>画作、罗丹的雕塑——这些作品中没有一件是>简单地存在于您如此欣赏的“知识>公域”中的。

它们都存在,只要它们被表演、出版或出售。 这是客观物理现实中无可辩驳的事实。 您只是拒绝了解这些事实,因为您已经意识到它们证明您的信念是虚假和邪恶的。

>所有这些都是通过金钱、时间、>才华和灵感的结合创造出来的,并且由于这些努力,所有这些>都由其创造者独家拥有——也就是说,所有这些>都是其创造者的知识产权。

不,这只是您的又一个谎言。 从这些作品存在于除其创造者之外的任何人的脑海中的那一刻起,它们就无可辩驳地不是,重复一遍,不是由其创造者独家拥有的。 这是客观物理现实中不言自明且无可辩驳的事实。 您只是拒绝了解这些事实,因为您已经意识到它们证明您的信念是虚假和邪恶的。

Te audire non possum. Musa sapientum fixa est in aure.

这就解释了很多。 也许您应该检查一下是否可以将其移除……

当您必须参与冲突双方时,机智和反驳就变得索然无味了。

卡尔,香蕉放在它应有的位置,因为那是唯一可用来阻止罗伊的非理性尖叫的东西。 显然,我的错误是过早地移走了它。

Contrarian 写道

“当您必须参与冲突双方时,机智和反驳就变得索然无味了。”

哈?? 这话出自这个家伙,他甚至无法对我对他荒谬主张的驳斥做出回应?

“卡尔,香蕉放在它应有的位置,因为那是唯一可用来阻止罗伊的非理性尖叫的东西。”

<打哈欠> 我提供了事实和逻辑,证明您的主张是虚假和荒谬的。 您一直无法反驳我写的任何东西——实际上,甚至无法回应它。 就这么简单。

将证明您错了的事实和逻辑斥为“非理性尖叫”不是论据,contrarian,抱歉。

罗伊,你被无视了,因为你说的不仅是恶意的,而且从根本上来说,是如此愚蠢,以至于适当的回应必须从零开始,并构建进行智能对话所需的所有结构。 人生苦短,我不会背负恶意的人。

Contrarian 写道

“罗伊,你被无视了,因为你说的不仅是恶意的”

<打哈欠> 我明白了。 所以,当我反对一项不公正的特权,这项特权强行剥夺了数百万绝症患者本可以获得的治疗时,这就是我“恶意”。 当我指出数百万无辜的人正在因您试图捍卫、合理化和辩解的不可辩驳的垄断专利特权而死亡时,这又是我的“恶意”。

不知何故,我有点觉得会是这样……

“从根本上来说,是如此愚蠢,以至于适当的回应必须从零开始,并构建进行智能对话所需的所有结构。”

<打哈欠> 翻译:我不会让您逃脱循环论证,因此您根本没有任何论据可以提供。 就这么简单。

“人生苦短,我不会背负恶意的人。”

试图将杀死数百万无辜人民的行为合理化,并通过强行剥夺他们的自由,阳光,这不是我。 是你。

给自己插根叉子吧。 你完了。

“巴赫的协奏曲、莎士比亚的十四行诗、毕加索的绘画、罗丹的雕塑——这些作品中没有一件是简单地存在于您如此欣赏的“知识公域”中的。 所有这些都是通过金钱、时间、才华和灵感的结合创造出来的,并且由于这些努力,所有这些都由其创造者独家拥有——也就是说,所有这些都是其创造者的知识产权。”

嗯…… 这些实物当然是创造者的财产,但我怀疑他们中的任何人在当时除了指责那些人抄袭并让他们因声称是自己的作品而受到嘲笑之外,还能对复制做些什么。

“您会说,“啊,但那是艺术。 艺术的创造者有权获得他的报酬。 不应该允许任何人复制莎士比亚的十四行诗并称之为自己的作品。 只有莎士比亚有权这样做。” 当然。”
咦? 当然,我不会阻止任何人出售他们的作品。 但我不同意他们试图阻止人们模仿到如此程度,以至于他们试图将他们监禁多年。

“创造的动力当然是人类心理和灵魂固有的组成部分。 这是显而易见的。
问题不是是否会创造发明和艺术作品(个人和合作),社会的问题是如何最好地激励它们的创造。”
不。 问题是是什么给社会带来最大的好处。 如果艾滋病疫苗没人能用,那有什么意义? 大型强子对撞机如果数据无法访问呢? 真的有什么意义吗?
如果创造出来后公众无法获得,我认为鼓励创造它没有任何好处。 恰恰相反。
我看到了鼓励分享的更大好处。

“拒绝创造者受到经济奖励激励这一事实是天真的少女幻想。 但这不仅仅如此:它拒绝了作品的创造者有权独家拥有其劳动成果的前提。 没有其他人——当然也不包括“社会”。 如果您否认这个前提,那么您就否认了财产理论。”
1:许多发明家根本不是为了金钱而被激励的。
2:是什么说他拥有独占权? 是像您这样的人制定的法律吗?
3:不,您错了。 “财产理论”是指,如果您努力获得某物,您就可以保留它。

“当您通过您的努力创造出允许大众市场制作 3D 图像的工具和方法时,我是否可以出售它们? 并称它们为我的——因为,既然它们已经制作出来了,它们就存在于“知识公域”中?”
每个人都可以使用工具来制作 3D 图像,例如 Blender。 GPL 说您可以收取任何您想要的费用,只需也提供源代码即可。 而且您无法删除 GPL。 而且,不,您不能声称是您制作的,这在所有严肃的艺术家和程序员中都是绝对禁止的。

“您在知识产权上的立场是时髦的,但在哲学上是破产的,在社会上是不良政策。”
Linux、Firefox、OpenOffice、Jamendo.com 与知识共享…… 该您出招了。

我没有时间完成帖子,因为我被打断了,我现在也没有时间。 我稍后会写更多关于财产和其他东西的文章。

(我不是按时间顺序写的,我只是随机评论,然后更改了顺序以匹配我评论的帖子)

我发现将“知识产权”解释为哲学或神学观点非常有趣。 我只想补充一点,也许它的起源我们可以从历史中找到,即作为一种知识库,它被隐藏在修道院或其他地方,作为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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