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eve Stites

发表的评论

Anthony Biller 所有谴责专利流氓的观点,同样可以适用于任何拥有软件专利,但不被归类为专利流氓的公司。这两类软件专利持有者的唯一区别在于,专利流氓对来自其受害者自身软件专利组合的反击是无懈可击的。

公司积累软件专利组合的原因之一是提供对抗软件专利侵略者的反制武器。软件专利流氓对此类防御的无懈可击,使那些花费大量资金积累软件专利,部分原因是作为软件专利战防御的公司感到恼火。因此,他们倾向于采取 Anthony Biller 所提倡的立场,即软件专利流氓是邪恶的,而所有其他软件专利持有者都是好人。

个别软件专利持有者的意图是好是坏,被他们共同对软件产业造成的巨大拖累所掩盖。如果每个软件专利持有者是唯一拥有软件专利的人,那么他们的情况会很好,因此开展消除至少部分竞争的运动。但是,当每个人都拥有软件专利时,每个软件专利持有者的情况都比没有人拥有软件专利时更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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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 Stites

"虽然我认为该系统需要进一步改革,但废除太过分了。"

不,不是的。在 美国最高法院发明软件专利之前,我已经在软件行业工作了 25 年。软件专利制度并没有给软件行业带来比软件专利出现前的年份更多的优势。 描述软件专利给软件行业带来的劣势会写满一本书。 废除软件专利会得到一切,而绝对不会失去任何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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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 Sti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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