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涵盖商业方法”计划:明智的专利改革……以及反对者为何是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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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夏季国会休会之前,一个由创造就业机会的企业组成的广泛联盟加入了他们的声音,与支持改革的合唱团一起,向国会发出了一封响亮的,敦促将扩大涵盖商业方法 (CBM) 计划作为任何正在考虑的专利改革立法的基石。 

CBM 计划提供了一种创新且精心定制的方法,以解决一种特别令人发指的滥用行为:专利侵权实体 (PAE) 通过积极使用不明确且过于宽泛的商业方法专利来操纵专利诉讼系统。目前,该计划仅限于涉及金融服务产品的商业方法专利。

这些类型的专利并非体现有意义的创新,而是 PAE 滥用策略的过分依据。它们几乎可以用于主张任何侵权行为。当其有效性在法庭上受到质疑时,被告胜诉率超过 90%,但这仅在花费数百万美元之后。CBM 计划是在这些情况下替代漫长诉讼的一种适当且更具成本效益的替代方案。

由红帽公司签署的联盟信函反映了广泛的行业领域。它支持了诸如 参议员查尔斯·舒默S. 886,《2013 年专利质量改进法案》)和众议员 达雷尔·伊萨和众议员朱迪·朱H.R. 2766,《阻止攻击性专利使用法案》,或称《STOP 法案》)等人的努力,他们提出了配套立法,以取消该计划的日落条款(AIA 规定该计划将于 2020 年结束),并将该计划扩展到涵盖所有商业方法专利(而不仅仅是法律目前规定的金融服务商业方法专利)。

联盟的努力也承认了白宫今年早些时候采取的措施,作为其 立法和监管改革优先事项的一部分,其中呼吁扩大 CBM 计划,“以纳入更广泛的计算机技术专利类别,并允许更广泛的挑战者在美国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 (PTAB) 之前申请对已颁发专利进行复审。”

一些人反对

毫不奇怪,一些公众人士对扩大和延长 CBM 计划提出了反对意见。

担忧通常来自传统的专利律师界,他们对专利系统的任何改变都持怀疑态度。美国专利商标局一位前长期高级官员的观点是典型的代表,他对拟议的扩张可能带来的“不确定性”表示担忧

此外,许多大型软件公司正在反对任何扩张。虽然他们承认需要纠正经济上的不对称性,这些不对称性使得滥用专利诉讼成为 PAE 有吸引力的商业模式,但他们及其代表表达了担忧,认为“将计算机技术发明单独挑出来作为一类”是不妥的,并且 CBM 计划生效时间尚短。就在上周,由约 100 家公司签署的一封信,由全国制造商协会 (NAM)BSA | 软件联盟和生物技术产业组织 (BIO) 等行业团体牵头,在一封致国会山的中重申了他们的反对意见。

论点分析

让我们来看看那些反对这项措施的人提出的具体论点。

将软件相关专利单独挑出来会破坏专利制度。 这种论点反映了传统专利界长期以来的原则,即所有专利都应受到平等对待;区分对待它们会危及制度的完整性。 

但是,软件相关专利对滥用诉讼的独特影响现在已得到广泛认可。正如白宫报告《专利主张与美国创新》指出的那样,“PAE 利用了专利权利要求范围或有效性的不确定性,尤其是在软件相关专利中。” 包括联邦贸易委员会 (FTC) 的长达数十年的工作 在内的众多研究都先于并重申了这种明确的效果。软件专利是不成比例份额的专利诉讼的主题。超过一半 (55%) 的专利被告和 82% 的 PAE 被告都是因为软件专利而成为被告,其中许多专利模糊、过于宽泛且可能无效。

事实上,专利政策已经认识到,差异化实际上可以增强系统,以解决出现的问题和陷阱。  值得注意的是,《药品价格竞争和专利期限恢复法案》(“Hatch-Waxman 法案”)对药品专利进行了明确的区分对待,这是对它们所处的特定监管和诉讼环境的回应。 

如果将这种论点推向其逻辑结论,那么那些推动这种论点的人将不得不解释为什么他们也支持美国专利商标局的“软件质量合作伙伴关系”工作,该工作基于该机构的评估,即“软件相关专利从审查和执行的角度来看都提出了独特的挑战。” 正如记录在圆桌会议和今年早些时候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的评论中所述,目前的系统已经在许多方面区分对待软件相关专利。

事实上,适用于每项其他专利的相同专利性标准也将适用于那些受 CBM 计划约束的专利。扩大 CBM 计划不会改变商业方法专利的专利性标准。它为围绕这些专利的特定诉讼滥用行为提供了程序性回应,这些专利被诉讼的可能性是其他类别专利的九倍。(这一点直接回答了 NAM-BSA-BIO 信函中表达的关于潜在 TRIPS 第 27 条的担忧。)

存在挑战专利有效性的现有程序。 提出此论点的人指出,现有程序是可用的,并且已通过 AIA 进行了更新。此处最适用的两个程序是授权后复审和中间方复审。

虽然这些现有程序在某些情况下肯定是重要的工具,但它们都不是为了解决软件相关专利对专利诉讼滥用行为的独特影响而设计的。

例如,即使当前立法改革努力中修复了关于授权后复审的禁止反言条款中的当前缺陷(纠正文书错误),它也适用于有效申请日 2013 年 3 月 16 日之后的专利,从而排除了绝大多数可能符合条件但质量较差的专利。 
此外,根据传统的中间方再审查或 AIA 后的中间方复审,请求的潜在依据严格限于已授权专利和印刷出版物。但是,对于涵盖软件相关专利的权利要求,许多最佳现有技术通常是功能性计算机系统或商业产品。这些在再审查或复审中都不可考虑。 

然而,CBM 计划之所以与众不同,是因为它是对软件相关专利的独特性质和挑战的回应,它允许提交任何根据《专利法》第 102(a) 条属于现有技术的任何内容,其中包括美国境内他人已知或使用的技术。

简而言之,只有 CBM 计划旨在允许美国专利商标局考虑这些类型的专利是否因模糊、过于宽泛或抽象而无效。

CBM 计划给美国专利商标局带来了过大的负担,专利所有者应该有机会在法庭上辩论。 那些反对扩大该计划甚至反对其当前形式的人声称,面对不断增长的需求和自动减支削减,扩大该计划给美国专利商标局带来了新的义务,负担过重。相反,他们认为,专利所有者应该能够不受限制地在法庭上辩论。

作为针对特定问题的狭义定制解决方案,只有在诉讼开始或受到威胁时才能启动(与其他形式的复审不同),CBM 计划及其扩张的反对者可能夸大了将要提出的案件数量。尤其如此,因为该法规限制 CBM 计划排除属于技术创新的专利。在任何情况下,复审都不便宜,并且为该计划提供资金(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支付的 CBM 复审请求费为 30,000 美元)。我提醒读者,白宫在其今年早些时候的优先事项中包含了扩大该计划的内容。

然而,复审可能产生的影响不容低估,因为它将有助于——就像立法改革中正在考虑的其他关于成本/费用转移、诉状清晰度等条款一样——纠正当前助长 PAE 诉讼计算的不平衡。PAE 诉讼中的被告通常基于诉讼成本而非案情实质进行和解。迫切需要一种比诉讼成本更低的替代方案。

至于对剥夺专利所有者在法庭上辩论机会的担忧,CBM 计划仅在专利所有者通过提起诉讼或威胁起诉而将“涵盖”专利投入使用时才可用。它不能用于挑战整个专利组合。(NAM-BSA-BIO 信函忽略了这一事实。)根据该计划挑战有效性的一方必须提交一份实质性的“预先加载”请愿书,其中列出其所有论点和证据。美国专利商标局只有在根据请愿书和答复确定“极有可能”专利无效时才会启动复审,这绝不是一个大坝溃堤式的门槛。

在诉讼已经开始的情况下,法官可以使用许多鼓励高效程序的因素来中止涉及“涵盖”专利复审的地区法院诉讼程序,并让 PAE 被告有机会在美国专利商标局的专家面前提出他们最佳的无效性论据,而不会损害他们未来为自己辩护的能力。

合理且量身定制的方法

最终,CBM 计划的扩展将滥用诉讼的高昂成本(即使达成和解,PAE 威胁的目标的诉讼成本也可能接近数百万美元)从负担过重的法院转移到一个精心定制的复审计划中。

该计划旨在尽快澄清那些臭名昭著且经常过于宽泛、不明确且被用来玩弄专利诉讼系统的专利。

这远非某些人建议的助长“不确定性”。相反,它是当前改革努力的具体体现,旨在减少诉讼滥用,并帮助恢复对我们专利制度的信心。

编者注:在此向我的同事大卫·佩里致敬,他在撰写这篇文章时提供的专业知识和见解非常宝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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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博汉农 | 马克·博汉农是红帽公司的全球公共政策和政府事务副总裁。此前,他曾担任软件和信息产业协会 (SIIA) 的公共政策和总法律顾问高级副总裁,SIIA 是美国软件和数字内容产业的主要行业协会。

4 条评论

专利法规定算法不能获得专利。所有软件专利都是非法的。

文章中写道:“CBM 计划是在这些情况下替代漫长诉讼的一种适当且更具成本效益的替代方案。”

更适当且更具成本效益的替代方案是废除商业专利。由于商业专利是作为软件专利的分支而创建的,因此可以通过废除软件专利来一石二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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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蒂夫·斯泰茨

红帽公司等在此采取了完全错误的方法。软件非常明显是数学,因此不应被视为可获得专利的。句号。到此为止。此外,没有其他领域受到专利法和版权法的双重保护。版权法显然是解决法庭问题的更好途径。

任何偏离这一立场的行为都将导致 FLOSS 的长期战略失败。

有几个不应忽视的考虑因素。

首先也是最重要的,当政府机构设立专利颁发机构时,该机构需要完全胜任且人员配备合理。现有系统面临的困难是,在知识持续扩展的环境中,难以确定什么是可获得专利的,什么不是。为了缓解这种困难,有助于使审查员更容易辨别专利性标准——这抽象地说很容易,但实现起来更困难。

其次,我们不应忘记,硬件中可以表示的内容也可以在软件中表示,反之亦然。可以想象,在不久的将来,技术可能会使这两个领域之间的区别小于今天。任何解决方案都可能更应关注候选发明的特性,而不是其运行环境,除非当然,运行环境是发明的核心。

我倾向于将我们在软件中创建的大部分内容视为“作品”,适合获得版权保护。商业流程,包括那些编码或部分编码在软件中的流程,本质上不一定是发明,就像炼钢工艺一样。专利性标准需要足够高,以排除“靠右行驶”,同时保护众所周知的雨刮器可变延迟。考虑到可变延迟雨刮器控制今天很可能在软件中实现。如果今天出现,它是否应该获得专利?

最后一个想法:假设我们有一种新的专利和/或版权类别,期限可能为 2-3 年,旨在仅保留发明人早期的竞争优势。我目前不提倡这样做,但想知道那里是否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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