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广泛报道的那样,*Oracle v. Google* 案件的地区法院发布了一项命令,认定 37 个 J2SE 5.0 API 包的“结构、顺序和组织”(SSO) 不受版权保护。预计 Oracle 将提出上诉。
有争议的 API 包包含 600 多个类和 6,000 多个方法,是 Sun 的 J2SE 5.0 JDK 和 JRE 产品捆绑的 166 个包类库的一部分。 被指控的 Android Froyo 平台的 Dalvik 类库中的 37 个包,在很大程度上复制了这些 J2SE 包的命名空间层次结构、类声明和方法声明,并提供了等效的功能。 Oracle 声称这种复制侵犯了版权,尽管 Google 对类和方法的实现是独立开发的。 从源代码的角度来看,两个平台中相应的 37 个 API 包的相似度为 97%。
此前没有美国法院审查过 API 的版权问题,更不用说一组 API 的 SSO 了。 正如最近欧盟的 SAS v. WPL 案件一样,这里的问题主要涉及可版权表达和不可版权思想之间的区别。 1976 年《版权法》第 102(b) 条规定了这种区别,指出版权不“扩展到任何思想、程序、过程、系统、操作方法、概念、原则或发现”。
在主张 SSO 侵权理论时,Oracle 借鉴了一系列案例,这些案例承认软件中存在剩余的版权权益,即使没有对源代码或目标代码进行字面复制。 正如法院解释的那样,对非字面软件版权侵权理论的司法支持在 20 世纪 80 年代达到顶峰。 从那时起,法院变得更加谨慎,注意 102(b) 条款,并需要防止将类似专利的垄断扩展到版权领域。
判决
法院的判决分为两个部分。 首先,法院在个体层面上处理了 Java 平台 API。 法院裁定,任何人都可以复制 API 类和方法的功能,使用相同的声明,只要实现不复制原始版本即可。 法院非常强调这样一个事实,即 Java 的语法规则要求使用相同的声明(类名和方法名除外),以便开发一个独立的实现,该实现将提供与原始版本相同的功能。 根据合并原则,如果只有一种方式可以表达给定的想法,那么没有人可以声称拥有这种表达的版权。 虽然没有必要复制 API 包中使用的名称,但名称本身不受版权保护。 尽管强调了 Java 语法,但法院的推理似乎适用于一般的 API,以及技术上不同的 Web 服务 API 的典型变体。
然后,法院解决了 37 个 API 包作为一个整体的版权问题。 Oracle 声称,以与 J2SE 类库相同的方式对各种包、类和方法进行分类是侵犯版权。 Java 语言中没有任何东西规定任何特定的组织方式,以便提供等效的功能。 然而,法院认为 J2SE 组织是用于执行指定功能的非版权实用“命令结构”。 此外,互操作性考虑表明,37 个 API 包作为一个整体是 102(b) 条款中的“系统”或“操作方法”。 本质上,法院得出结论,Google 必须提供具有相同分类组织、名称和功能规范的相同“命令系统”,以便将大量现有第三方 Java 代码轻松移植到 Android,因为此类现有代码假定常见 Java 平台 API 的可用性。
对开源的意义
一个有趣的周边事实是,Oracle 和 Google 都根据开源许可证向公众发布了相关类库代码库的版本。 Dalvik 类库的源代码(基于已故的 Apache Harmony 项目的子集)可根据 Apache License 2.0 获得。 Oracle 延续了 Sun 在 2006 年之后的做法,根据 GPLv2 以及 Classpath Exception 发布 Java SE 类库版本的源代码,作为 OpenJDK 项目的一部分。 Classpath Exception 将 GPLv2 转换为类似 MPL 的弱复制左许可证,它改编自 license for the GNU Classpath 项目。 GNU Classpath(仍在 积极开发中)和 Apache Harmony 都旨在生成核心 Java 类库的完整独立实现,它们是自由软件开发者社区与 Sun 之间多年紧张关系的遗留产物,后者试图保持对 Java 的控制,其中一个持久的影响是开源 Java 生态系统的文化孤立。
API 版权问题具有更深的历史共鸣。 自由软件的大部分历史的特点是努力开发替代方案,以取代主要的或流行的专有平台、系统和协议的元素。 这不仅体现在各种免费的 JVM 以及 Java 编译器和运行时项目中,而且还体现在早期开发不受约束的 Unix 克隆(GNU、BSD 的后期版本及其后代以及 Linux)的努力中。 在 *Oracle v. Google* 命令中提到的“互操作性”可以被视为许多此类项目的目标。
在 20 世纪 80 年代末和 90 年代初,这是专有 Unix 的免费替代方案开发的关键时期,自由软件开发人员子文化意识到并害怕在软件版权案件中对非字面侵权理论的司法认可。 虽然有影响力的 Richard Stallman 突出强调了“接口版权”的危险,但他的批评者 指责他在将 GPL 应用于软件库时,提出了一种类似于接口版权的理论。 (LGPL 的引入,部分原因是这种冲突。)但是,支持复制左和反对复制左的阵营都团结在一个基本的信念上,即不应使用法律来阻止开发不受约束的与接口兼容的专有软件重新实现。 关于 API 版权的 *Oracle v. Google* 裁决,人们怀疑它验证了大多数开发人员的政策直觉,这完全符合这种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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