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的模糊阴影:软件专利遭受打击

还没有读者喜欢这篇文章。
open source button on keyboard

Opensource.com

当前美国专利体系的大部分问题都与模糊性有关。无论是关于专利涵盖范围的歧义,还是关于专利所涵盖技术是否真正新颖的模糊不清,专利原告都经常利用这种不确定性来为自己谋利。这种歧义——通常是预先计划好的——使得原告能够利用和解来对抗那些被迫

要么支付他们自己的律师费或机会主义原告的费用,要么在法庭上碰运气的企业,因为法官和陪审团通常不同情公司。

这种模糊性在软件专利中尤为突出。与电子专利不同,在电子专利中,被控电路的电子要么按照专利描述的方式移动,要么不移动,而软件专利可以被操纵以涵盖与专利描述或专利发明人的任何意图相去甚远的“发明”。

原告经常利用的一个重要的“模糊”领域是损害赔偿的计算。大多数情况下,损害赔偿“模型”是由损害赔偿“专家”(由原告支付)挑选一个数字(由原告或其律师推荐),然后在事后为这个数字生成支撑而得出的。“支撑”本身通常也是模糊不清的,依赖于对市场趋势的自私自利的意见,最终只包括支持巨额损害赔偿金的论点。

在这种情况下,损害赔偿分析在任何方面都不是经验性的。与至少其中一些专利所基于的科学方法不同,没有真正的测试或实证研究。与研究市场和技术,然后才根据研究计算数字不同,这个过程通常是颠倒的。这种“黑箱”方法的问题在于,几乎任何数字都可以被选中并呈现给可能同情个人发明者而非大型公司的陪审团。

本周早些时候,联邦巡回法院(负责专利案件的上诉法院)通过宣告“25% 规则”或“经验法则”无效,消除了一些模糊性(参见 UNILOC USA, INC. AND UNILOC SINGAPORE PRIVATE LIMITED, Plaintiffs-Appellants, v. MICROSOFT CORPORATION, Defendant-Cross Appellant [PDF] 中的意见)。

该规则的要点是,专利持有人应有权获得侵权者利润的 25%。正如联邦巡回法院指出的那样,问题在于这种近似值与当事方之间合理的谈判可能产生的结果(专利法下的要求)根本没有联系。至少,该规则忽略了许多重要因素,包括对特定当事方、产品或行业的考虑,以及商业现实,例如“侵权”方为成功销售产品而承担的风险。

该规则还忽略了被许可人为使用其他类似专利而支付的费率、专利持有人与侵权人之间的任何关系、特定业务中利润或售价的惯例部分以及专利权人的许可政策。重要的是,原告对 25% 规则的使用忽略了一个事实,即同一原告通常希望将 25% 的数字应用于整个产品的全部销售额——即使被指控的专利发明只是产品的一小部分——此外,该产品可能还包含侵权人添加的非专利但改变市场的元素。这样做的结果是,所要求的特定专利发明的利润百分比远大于 25%。

该规则仅仅是一种捷径,它消除了本应成为适当损害赔偿分析一部分的许多或全部详细分析。换句话说,这是专利原告隐藏在模糊性背后以产生不正当的巨额专利损害赔偿金的又一种方式。

随着这项裁决的出炉,模糊专利(包括软件专利)的价值有所下降。虽然在损害赔偿以及所有专利(尤其是软件专利)的其他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改革,但“经验法则”的消亡消除了专利控股公司和其他试图通过专利体系操纵成功企业的公司的一个重要武器。最终,我们所能要求的就是要求原告证明他们的案件——包括他们损害赔偿的依据。最近的这项裁决有所帮助。

标签
User profile image.
Erick Robinson 是 Qualcomm 的印度专利主管和专利顾问,曾任 Red Hat 的高级专利顾问。

6 条评论

早就该这样了 - 好人得分,消费者得分,正义得分。

这是我最近听到的一些最令人鼓舞的消息。

从我最近看到的共和党政策来看,如果他们没有找到一种方法来推翻这项裁决或“调整”它,使其再次变得模糊不清,我不会感到惊讶。

顺便说一句,我不是民主党人、共和党人或独立人士。我感到沮丧。

这早就该来了。我们为一些本应在多年前完成的事情以及如此常识性的项目感到兴奋,这真是可悲。但关于专利的一切都没有多少常识。

这是一个重要的步骤,它证明人们承认该系统存在问题。
对于软件专利,我认为在计算机上的使用是模糊性的一部分。计算机确实变得普遍使用,而构建软件对于很大一部分人来说仍然是神秘的。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并不是最活跃的业余程序员。
专利描述显然试图限制专利的范围。可能是为了避免现有技术。在这种特定平台上使用等等。因此,每个新平台都可能引发许多新专利。但是,范围甚至应该限于计算机吗?首次在计算机上使用显而易见或旧的方法也应该可以获得专利吗?
我无法充分解读该法律,但对我来说,计算机内外是否存在不同的专利并不明显。软件是一种以特殊格式注册的程序,而计算机是一种工具,是执行程序的一种方式。

我认为最有危害的专利是那些公司成功制定标准的专利。一个需要专利的标准。由同一家公司持有的专利。

该公司现在可以多次收回其研发投资。显然,从那一刻起,如果创新可能会对其市场地位造成哪怕是很小的风险,该公司对改进标准、创新就不是那么感兴趣了。同一机制也可能被一组公司使用。

没有涵盖所有问题,但就我的感觉而言,拥有推动标准并为该标准所需的专利要钱的可能性存在利益冲突。垄断一种软件类型并更好地支持您自己的专利保护格式。

我不知道是否已经有法律反对它。也许是反垄断立法,利用一种垄断来创造另一种垄断?

专利系统中的许多问题确实与模糊性有关,这更有理由建议人们联系像 <a href=http://www.fulcrumpatentsolutions.com/>Fulcrum Patent Solutions</a> 这样的咨询公司来解决任何与专利相关的问题,而不是单打独斗。

--
<a href=http://www.fulcrumpatentsolutions.com/>逆向工程</a>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本作品采用知识共享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3.0 未本地化版本许可协议进行许可。
© .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