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助讼契约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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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m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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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恢复对专利诉讼的唆讼、资助诉讼和助讼契约的适用。  再加上对专利转让的限制,许多专利流氓将无法生存。

以下是在 1916 年英格兰,唆讼、资助诉讼和助讼契约的含义

“普通唆讼是指频繁煽动和挑起陛下臣民之间在法律上或其他方面的诉讼和争吵的罪行。 。 。 。  资助诉讼是一种与 [唆讼] 密切相关的罪行,即对与自己无关的诉讼进行多管闲事的干预,通过资助或以其他方式协助任何一方进行起诉或辩护。这是一种违反公共正义的罪行,因为它维持了冲突和争端,并将法律的补救程序歪曲为压迫的工具。 。 。 。  助讼契约,campi-partitio,是一种资助诉讼,并受到同样的惩罚,即与原告或被告达成协议 campum partire,如果他们在法律上胜诉,则在他们之间分配土地或其他诉讼标的物,因此,助讼契约人应自费进行当事人的诉讼。”

2 William Blackstone,《英格兰法律评论》,2311-16(William Carey Jones 编辑,1916 年)。

这些法律原则今天仍然存在,原因相同

“助讼契约和资助诉讼原则是在普通法中发展起来的,目的是防止多管闲事者通过烦扰性和投机性诉讼来煽动冲突和争端,这些诉讼会扰乱社会秩序,导致腐败行为,并阻碍法律的补救程序。”  Rancman 诉 Interim Settlement Funding Corp.,789 N.E.2d. 217, 219-220(俄亥俄州,2003 年)。这听起来是不是很像专利流氓所做的事情,“通过烦扰性和投机性诉讼来煽动冲突和争端”?  专利流氓可以“将法律的补救程序歪曲为压迫的工具”,因为他们与此事毫无瓜葛,而这正是唆讼、资助诉讼和助讼契约法旨在防止的。

但是专利流氓大多拥有他们起诉的专利,因此不存在助讼契约。  但是,为什么他们应该仅仅为了提起诉讼而拥有专利呢?  商标法处理了一个类似的问题,即担心意向使用商标申请的贩运,并通过禁止转让它们来解决这个问题,“除非转让给申请人的业务的继承人,或与商标相关的部分业务的继承人,如果该业务正在进行且存在。” 为什么我们不能以类似的方式限制专利的可转让性,即它们只能与正在进行的业务一起转让?  如果专利旨在促进技术发展,为什么我们允许将专利转让给实际上不从事技术开发的实体?

我将是第一个承认这个理论有很多缺陷的人。  但是专利必须可以自由转让吗? 为什么我们不能禁止对专利侵权提起诉讼,而这种诉讼对社会没有净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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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m 是开源促进会的董事会成员,也是北卡罗来纳州罗利市 Chestek Legal 的负责人。她与创意社区合作,为品牌、营销以及内容保护和共享提供实用的法律建议。

24 条评论

我以为您会在助讼契约方面朝着不同的方向发展——质疑流氓与其律师的关系。专利流氓通常会给他们的律师在诉讼中提供利益,这会增加诉讼的动机和更多的诉讼。这听起来很像助讼契约,但我没有听说有人检验过这个想法。
无论如何,对于您关于为什么我们不应该限制专利可转让性的问题,可能有一些答案,但特别是考虑到商标的例子,这是一个值得提出的问题。这听起来像是将有效专利限制在合法用途上的合理方法。

Pam Chestek 主张使用助讼契约来对付专利流氓。另一个更值得提出助讼契约索赔的对象是 SCO。如果 Red Hat 对 SCO 的诉讼再次重启,Red Hat 应该考虑在其对 SCO 的诉讼中指控 SCO 犯有助讼契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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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 Stites

专利和商标应像不动产一样缴纳财产税。这将有助于支付公众为知识产权诉讼承担的巨额成本。这也将阻止专利流氓行为。

想束缚创新吗?那就去做吧,但在您等待时缴纳税款。

另一个好主意是制定“逆权侵占”规则。未执行或未使用十年以上的专利或商标将进入公共领域。够了。它正在束缚美国,并摧毁其竞争力。这个国家正在严重衰退;我们不需要用这种愚蠢的东西来加速衰退。

有趣的想法。我同意其中一些做法正在损害竞争力,占用业务时间、注意力和金钱。我完全赞成探索可能有助于遏制这种寄生行为的不同法律策略。

令我惊讶的是,作为一个社会,我们已经取得了如此大的进步,但在知识产权和版权(特别是执法)领域的倒退发展却如此严重。

我想知道几十年后,我们是否会回顾过去并想知道我们是如何犯下如此大的错误的...

当 EFF 支持那些受到诉讼骚扰的人时,像 EFF 这样的机构是否会犯资助诉讼罪?

那也将是我的担忧。

虽然这可能是对抗流氓的有用方法,但它很容易被转化为阻止资金充足的组织的批评者的空白支票。

确实,适用于雌鹅的酱汁也适用于雄鹅。

不是为 SCO 和其他专利流氓的活动辩护,但听起来确实如此。如果 EFF 成为主要的律师记录,也许会缓解这种情况。我不知道即使是“败诉方承担费用”的选项是否有帮助,目前存在一个问题,即 EFF 起诉 RIAA,RIAA 退缩或败诉,EFF 现在正试图向他们收取约 40 万美元,但收效甚微。这就是起诉律师的问题:他们可以让诉讼持续的时间远远超过非律师,而且成本很低。

见鬼,将它们带回大多数民事诉讼中也是如此。对类似流氓诉讼的恐惧已使美国的大多数机构采取了一些非常奇怪和不灵活的政策。从学校着装规范到版权法再到机场安检,一切都可以从使提起诉讼更加困难的法律中受益。

缺点是,这将使除了最富有的人以外的任何人都很难在企业犯错时与大型企业对抗。因此,在某些情况下,资助诉讼和/或助讼契约可能会被排除在外。

我很想看到 Monster 电缆公司被指控犯有唆讼罪。

我会小心在公共场合打出那个 M 字。他们可能会追踪您并起诉您使用注册商标...

我会小心在公共场合打出那个 M 字。他们可能会追踪您并起诉您使用注册商标...

“资助诉讼”听起来很像“为某人的法律辩护基金捐款,自己去坐牢”。我不喜欢这个想法。这也将使法律向大公司倾斜,因为他们有能力承担诉讼,但个人没有能力承担诉讼,也无法获得资助来支付账单。

“败诉方承担费用”制度怎么样,这会奏效吗?对该制度的常见批评是,它也成为资金不足的原告的障碍。但它在其他国家似乎相当成功。

“败诉方承担费用”存在严重问题。

首先,它对有合法诉讼理由但经济能力有限的当事人具有寒蝉效应。例如,如果我被公共汽车撞了,如果我知道如果我败诉,我将不得不支付他们的律师费,那么我起诉公交公司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法律是复杂且技术性的,法院的要求是神秘且苛刻的——即使案件看起来天衣无缝,也可能因为文书错误而败诉。

其次,它消除了诉讼服务定价中的市场力量。如果律师费成为对败诉方的判决,那么就会有巨大的动机来抬高这些费用。您现在可以在美国《公平债务催收行为法》下的案件中看到这一点——通常,律师费的判决金额远远超过该法案下的损害赔偿金。而且,败诉的原告往往最终要为他们起诉的滥用债务催收人的律师费支付巨额款项。

第三,它对提起多起诉讼的诉讼人几乎没有影响。如果我是专利流氓,并且我在 50% 的案件中胜诉,那么在败诉方承担费用制度下,我最终支付的律师费与我已经支付的费用大致相同。

* 律师赢得集体诉讼
* 律师收取数百万美元的费用
* “集体”获得下次购买 10 美元优惠券。

我完全同意您对集体诉讼问题的描述,律师的和解是为了他们自己的利益,而不是为了集体成员的利益。我认为,与其使用助讼契约,不如赋予法官权力,让他们裁定集体诉讼中谈判达成的和解是否真正符合原告集体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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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 Stites

这里有更多关于此的辩论

http://yro.slashdot.org/article.pl?sid=10/01/27/0041242

诉讼似乎在当今的某些商业计划中过于频繁地成为核心部分,而专利流氓是最糟糕的。因此,如果/当这些结构被引入争端时,我建议限制其初始使用,以防止其自身被滥用。

我对真正的专利侵权诉讼没有异议。发明人应该有权从他们的创造中获益。然而,辩论需要转向限制专利、商标和版权的时间。我们需要要求取消“迪士尼”法。

我喜欢早些时候提到的逆权侵占的概念。也许应该将其用于商标和专利。如果您或一家公司不再制造小部件,并且 5 年以上没有这样做,那么我认为您可能在小部件设计的所有权方面权利减弱是合理的。

我也希望一些公司能够勇敢地带头,彻底禁止将专利/商标/版权流氓行为作为一种商业企业。律师应仅限于按小时工资和标准费用收费,而不是按判决金额的百分比收费。为了实现真正的改革,您必须消除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律师反对变革的动机。

我相信一些国家/地区的法律规定,如果专利未被实施,则必须强制许可专利。我认为困难在于许多专利的模糊性——在诉讼结束后,您如何知道自己需要许可证?我怀疑许多专利律师会告诉您,他们见过一些专利诉讼,这些专利在搜索中他们从未发现是一个问题,因为专利所有者找到了不太明显的侵权理论。

当我阅读《美国宪法》时,似乎对于谁应该获得版权或专利保护这一点,既不模糊也不含糊:作者和发明人。而不是他们的继承人或受让人;作者和发明人。句号。

不幸的是,美国最高法院在 150 年前决定抛弃宪法,并将保护范围扩大到非创新者。此后的判决使我们越来越接近将专利和版权视为公共财产。结果,我们现在有 150 年的先例,认可了这种滥用保护概念作为创新激励的做法。

就好像开国元勋们意识到了我们今天才重新发现的东西:当创新的排他性激励扩大到非创新者时,它不再是一种激励,而是变成了一种威慑。

虽然我同意这些观点,但我确实认为继承人应该能够享受其祖先创造性努力的成果。话虽如此,简化事情是有道理的:在某物进入公共领域之前,设置一个标准的最高时间(无论是版权、专利、商标等)
就这样吧。如果一位 90 岁的老人发明了一种治疗糖尿病的方法,然后自己去世了,我毫不犹豫地将他的权利和权益传递给他的继承人,但我希望这些权利在一个设定的日期被彻底终止。美国版权和专利法允许的保护时间过长,我认为允许更多人在早期阶段纳入他人的发明,将会产生更多的创造力。

什么是宪法?我以前从没听说过 :) 您不得不怀疑,如何将关于谁可以获得版权/专利的如此明确的语言构建成如此广泛的许可。我想您可以在同一个想法中想知道,如何将公司构建成具有人权的公民,同时又说真人是“非法的”,因此没有人权,但我要离题了。关于助讼契约:我读过关于对冲基金投资诉讼以换取收益分成的报告。也许再过几年,就会出现诉讼衍生品市场,以及诉讼股份交易所。不要质疑它,这只是自由市场的运作。

这真是一篇很棒的文章。它表明,最初的创始人很早就看到了专利法的可能弊端。专利的核心问题之一是专利非常容易获得,而且范围可能很广。我认为这是因为法律试图对它几乎一无所知的技术主题做出版权决定。例如,我认识一家公司,该公司获得了移动电话“呼叫拦截”的专利。在法律术语中,能够拦截专门呼叫的号码似乎是一种新颖的应用,但从技术上讲;只需订阅出站呼叫事件并将拨打的号码与列表进行比较即可。您可能会猜到,如果您有匹配项,您只需挂断电话并执行其他操作即可。因此,这只是为了说明一个新颖的想法如何转化为对操作系统非常普遍可用的调用。能够合法阻止其他程序员根据号码列表挂断电话似乎很牵强,但这项专利做出了这种假设。
我喜欢开源如何看待代码本身始终是其自身的专利,您无需发布并获得版权来阻止他人将您的原创作品作为自己的作品使用。
但真正需要的是专利局的后门,任何专利都可以在技术价值上受到质疑。挑战者只需证明您的专利不涉及任何新技术的创造,而只是广泛可用的功能的应用即可撤销专利。当然,所有作者和公司都保留作者版权,但专利通常是荒谬的。

.. 通过给予发明人保护,而不是公众。他们通过保护发明人在时间、金钱等方面的投资来做到这一点。创新的促进在于保护,而不是消除保护。

(或者,有人可能会说,消除保护通过给发明人一个在专利到期后继续发明东西的理由来促进创新。)

但专利不是“为了”公众,而是“为了”发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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