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们恢复对专利诉讼的唆讼、资助诉讼和助讼契约的适用。 再加上对专利转让的限制,许多专利流氓将无法生存。
以下是在 1916 年英格兰,唆讼、资助诉讼和助讼契约的含义
“普通唆讼是指频繁煽动和挑起陛下臣民之间在法律上或其他方面的诉讼和争吵的罪行。 。 。 。 资助诉讼是一种与 [唆讼] 密切相关的罪行,即对与自己无关的诉讼进行多管闲事的干预,通过资助或以其他方式协助任何一方进行起诉或辩护。这是一种违反公共正义的罪行,因为它维持了冲突和争端,并将法律的补救程序歪曲为压迫的工具。 。 。 。 助讼契约,campi-partitio,是一种资助诉讼,并受到同样的惩罚,即与原告或被告达成协议 campum partire,如果他们在法律上胜诉,则在他们之间分配土地或其他诉讼标的物,因此,助讼契约人应自费进行当事人的诉讼。”
2 William Blackstone,《英格兰法律评论》,2311-16(William Carey Jones 编辑,1916 年)。
这些法律原则今天仍然存在,原因相同
“助讼契约和资助诉讼原则是在普通法中发展起来的,目的是防止多管闲事者通过烦扰性和投机性诉讼来煽动冲突和争端,这些诉讼会扰乱社会秩序,导致腐败行为,并阻碍法律的补救程序。” Rancman 诉 Interim Settlement Funding Corp.,789 N.E.2d. 217, 219-220(俄亥俄州,2003 年)。这听起来是不是很像专利流氓所做的事情,“通过烦扰性和投机性诉讼来煽动冲突和争端”? 专利流氓可以“将法律的补救程序歪曲为压迫的工具”,因为他们与此事毫无瓜葛,而这正是唆讼、资助诉讼和助讼契约法旨在防止的。
但是专利流氓大多拥有他们起诉的专利,因此不存在助讼契约。 但是,为什么他们应该仅仅为了提起诉讼而拥有专利呢? 商标法处理了一个类似的问题,即担心意向使用商标申请的贩运,并通过禁止转让它们来解决这个问题,“除非转让给申请人的业务的继承人,或与商标相关的部分业务的继承人,如果该业务正在进行且存在。” 为什么我们不能以类似的方式限制专利的可转让性,即它们只能与正在进行的业务一起转让? 如果专利旨在促进技术发展,为什么我们允许将专利转让给实际上不从事技术开发的实体?
我将是第一个承认这个理论有很多缺陷的人。 但是专利必须可以自由转让吗? 为什么我们不能禁止对专利侵权提起诉讼,而这种诉讼对社会没有净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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