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各国政府无疑有足够多的事情需要关注——金融危机、自然灾害和恐怖主义,仅举几例。 鉴于情况如此,令人惊讶的是,如此多的政府仍在抽出时间来担心他们购买的产品和服务符合哪种标准。 但他们确实在担心。
欧盟的情况就是如此,欧洲互操作性框架 (EIF) 2.0 版本的最终条款是激烈辩论的主题,导致对于在欧盟成员国之间实现通信方面应被视为可接受标准的定义的淡化。 在那些正在考虑采用类似于最初的 EIF 2004 年版本中出现的原始表述的定义的欧盟成员国中,情况也是如此。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场讨论并非发生在一般标准的背景下,而是发生在信息技术 (IT) 标准的背景下,其中最受关注的标准是那些能够实现互操作性的标准。 我说具有讽刺意味,是因为一旦某个标准在市场上被普遍采用,客户(包括政府)也别无选择,只能采用它,因为互操作性标准不仅使政府 IT 系统能够相互交互,而且还可以与公民交互。 此外,采购符合广泛采用的标准的产品和服务可以获得的一大经济效益是,它可以保护购买者免于被锁定在单一供应商的专有产品和服务中。
在某些情况下,除了经济上的考虑之外,还有公共政策上的考虑:世界各地的政府都在寻求将尽可能多的面向公民的服务和信息转移到互联网上,因为与面对面相比,可以以更低的成本更方便地向更多人提供更多服务。 但只有在公民能够负担得起电脑和互联网连接,并且他们选择购买的电脑和软件反过来可以与政府系统互操作的情况下,这种情况才会发生。
这种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之间新的电子关系提出了以前从未存在过的标准政策考虑因素。 政府采购官员要求的标准是否可以免费实施?如果不能,它们是否会显着提高访问政府资源的成本? 这些标准的制定过程是否真正开放,让最好的技术脱颖而出,还是它们被专有供应商操纵以服务于他们自己的利益而排斥其他类别的利益相关者?
传统上用于定义以解决此类担忧的方式开发的技术规范的词语是“开放标准”,这意味着不仅标准创建过程的开放性,而且过程的透明度,以及在公平、合理、非歧视性(FRAND,或在美国仅为 RAND)条款下实施该标准所需的任何专利技术的可用性。 为了真正实现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现在许多人提倡,开放 ICT 标准的正确定义应包括在开源软件以及专有产品中实施该标准的能力,并且不要求向任何专利权人支付许可费或其他费用,这些专利权人的专利权会因符合标准的实施(必要权利要求)而不可避免地受到侵犯。
如前所述,采购官员和政策制定者面临的最大难题一直是开放性定义到底有多大相关性。 毕竟,在互操作性标准的情况下,选择一个开放标准,而市场上的其他参与者已经一致采用了不太开放的标准,那将是一种徒劳之举,因为互操作性只能在政府系统之间轻松实现,而不能在政府系统与世界其他地方之间轻松实现。
因此,迄今为止已纳入任何政府采购规则的每项开放性定义都包含一个经常吞噬规则的例外:即,除非这样做不切实际,否则必须在采购中指定开放标准(无论如何定义)。 结果是,即使考虑到政府的巨大购买力,开放性定义的采用也不会对制定标准的标准制定组织或使用标准的供应商的未来行为产生任何影响。
直到现在。
英国政府内阁办公室以一种巧妙的定义创造力,提出了这个难题的答案。 他们的成就可以在题为《开放标准原则:政府 IT 规范中软件互操作性、数据和文档格式原则》的文件中找到。 作者的成功之处在于巧妙地进行了时间旅行,将以后打破专有供应商控制的成本转移回最初的投标过程,并相应地增加了供应商的投标价格。
换句话说,当 IT 合同进行招标时,不打算交付符合“开放标准”(如《原则》所定义)的产品的投标人必须在其初始投标中包括对政府稍后转换成本的合理估计,就好像这些成本需要在采购时而不是产品更换时支付一样。 结果是,提供符合开放标准的产品投标的供应商将比仅提供其自身专有产品的供应商具有显着优势。
此外,其中包含的开放标准定义是那种排除收取必要权利要求费用或包含会排除在开源软件中实施的许可条款的定义。
这种方法的精妙之处在于,它为迄今为止仅提供一半符合开放标准或通过向现有标准添加专有扩展来锁定客户的专有供应商提供了立即的激励,使其完全遵守最有效地避免供应商锁定的标准类型。
《原则》的前言毫不掩饰地表明,打破大型专有供应商对政府客户的控制是制定《原则》的主要目标,同时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多的商业机会。
正如人们可能想象的那样,在最终版本《原则》发布之前的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吸引了广泛而积极的反馈。 所有这些意见都被考虑在内,但尽管来自某些商业利益集团的巨大压力,内阁办公室仍坚持其关键条款。
尽管内阁办公室的策略可能很聪明,但它不会立即解决开放性/互操作性难题的所有方面,因为新的采购规则的转换成本条款主要与新采购有关。 此外,虽然《原则》可能会促使一些供应商完全遵守已经存在的互操作性标准,但如果没有更多的措施,它们将不会影响市场创建未来符合英国开放标准定义的流程和经济条款的标准。
但是,如果其他国家的采购部门也采纳这些《原则》,那么真正有趣的事情将开始发生。 这是因为不止一个 SSO 通常具有开发相同标准的技术能力,并且每周都有新的 SSO 成立。 多年来,寻求制定新标准的供应商通常根据可用替代方案的知识产权政策来决定选择哪个 SSO(或成立新的 SSO)。 全球政府采购市场巨大,为供应商做出此类决策以及 SSO 争夺这项工作提供了充足的动力。
鉴于越来越多的现有和新的 SSO 已经独立地朝着遵守《原则》中包含的大部分或全部规则迈进,决定效仿英国的政府可以期望最终对制定标准的规则和流程以及支持这些标准的技术的可用条款产生真正的前瞻性影响。
时机也很好。 在过去的几个月中,美国和欧盟监管机构都已表示,他们希望看到 SSO IPR 政策规则发生变化,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目前席卷全球的涉及移动设备中使用的“标准必要专利”的数十亿美元诉讼浪潮的可能性。 各个 SSO 都需要注意修改其政策,从而为考虑使其政策符合内阁办公室的《原则》提供了一个便利的机会。
这种情况会发生吗? 现在说还为时过早。 但是,如果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欧盟委员会想要推动市场朝着这个方向发展,那么标准制定中的开放性难题可能会迅速成为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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