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代码中的版权声明应用不一致且维护不善。因此,此类声明并非良好的信息来源。是否应该投入更多资源来维护版权声明?不必。
版权声明是单行字符串,通常包含“Copyright”(版权)一词(或某些替代符号,如 ©)、名称(通常是个人或公司)和年份。
在本文中,我不关注许可证或许可证声明(有时可能包含版权声明)。我关于优先降低版权声明维护投入的建议不适用于许可证信息。许可证信息应清晰呈现并保持准确。如果您邀请他人获取并使用您的软件,请通过呈现和维护清晰的许可证信息,明确所授予的权限。
回到版权声明:它们的法律意义是什么?如果您认为版权声明满足法律要求,或至少提供重要的法律益处,请重新考虑。此类声明在开源软件中的法律意义非常小,以至于人们很容易发现实际考虑因素超过了法律意义。
虽然这些声明可能看起来很重要,但它们今天在源代码中的存在很大程度上是过去版权法的残余。曾经有一段时间,在出版物中未能包含版权声明可能会导致根据美国版权法完全丧失权利;当美国最终加入许多已经加入伯尔尼公约的其他国家时,这种情况发生了改变(美国加入该条约于 1988 年 11 月 16 日,并于 1989 年 3 月 1 日在美国生效)。
如果这些声明在开源软件中具有实用价值,那么项目可以采用一些惯例,而不是维护版权声明,这些惯例可以以更少的努力来维护,并且仍然可以获得一些实际价值,而不是试图满足美国法定对“版权声明”的要求。
由于美国版权法一直是推动使用版权声明的重要因素,因此我将在此处深入探讨。美国版权局发布称为通告的指导文件。通告 3,版权声明,包括
“1989 年 3 月 1 日之前首次出版的所有作品都必须提供版权声明,但以下讨论的一些例外情况除外。如果遗漏了声明或在使用版权声明时犯了错误,则作品通常会在美国失去版权保护。对于 1989 年 3 月 1 日或之后出版的作品、未出版的作品和外国作品,版权声明是可选的;但是,在您的作品中包含声明具有法律益处。”
我突出显示的句子清楚地表明,在美国,早在 1988 年,版权声明就非常重要。但是,当美国加入伯尔尼公约中的许多其他国家时,公约的规定消除了版权声明在美国法律下的关键作用:“这些权利的享有和行使不应受任何手续的约束……”
麻省理工学院(X Window 系统)和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伯克利软件发行版)的软件项目促成了早期的许可证文本,这些文本的起源都早于严苛的声明或丧失权利的要求仍然有效(或至少在那些为这些许可证文本做出贡献的人们的脑海中仍然记忆犹新)。这种时机的结果是,这些许可证文本具有关于复制版权声明的明确语言。
随着基于这些文本的许可证的持续普遍使用,大多数开源软件开发人员都见过似乎非常重视版权声明的许可证。但这些文本是在较早的法律制度下创建的。现在距离伯尔尼公约(大多数其他国家已经接受)的无需手续的特性首次适用于美国已经过去了 30 年。要了解伯尔尼公约的采纳程度,请参阅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维护的缔约方列表,该组织负责管理伯尔尼公约。
您可能想知道上面引用的引文中提到的“法律益处”。答案在通告 3 的末尾
虽然对于未出版的作品、外国作品或 1989 年 3 月 1 日或之后出版的作品,声明是可选的,但使用版权声明具有以下好处
- 声明使潜在用户意识到作品中声明了版权。
- 在已出版作品的情况下,声明可以阻止版权侵权诉讼中的被告试图根据无辜侵权抗辩来限制其损害赔偿责任或禁令救济。
- 声明标识了首次出版作品时的版权所有者,以方便寻求使用该作品许可的各方。
- 声明标识了首次出版年份,该年份可用于确定匿名作品、假名作品或职务作品的版权保护期限。
- 声明可以通过标识版权所有者并指定版权期限来防止作品成为孤儿作品。
就是这样。这就是好处。
我引用了美国版权局通告 3,因为它提供了比基础法规略微更易读的措辞。美国的联邦层面的成文法编纂在被称为美国法典的内容中,美国法典组织为一组“标题”。标题 17 是版权。版权声明的详细信息可在该标题的 401-406 节中找到。您可以从17 USC 401开始。有关法规要求在版权声明中存在的三个要素的描述,请参阅 17 USC 401(b)。如果您想查看“遗漏对无辜侵权者的影响”的详细信息,请参阅17 USC 405(b)。
为了提供更准确的信息,为什么不清理代码库中的版权声明呢?令人尴尬的是,17 USC 506(c)(欺诈性版权声明)、17 USC 506(d)(欺诈性删除版权声明)和17 USC 1202(a)(虚假版权管理信息)提供了一些抑制作用(即使仅限于恶意)。由于价值低且存在一些风险(如果更改时出错),难怪没有更多资源用于维护版权声明。
有些人和一些公司强调在他们根据开源许可证提供的代码中放入详细的声明;另一些人则不然。随着开源项目的发展,一些贡献可能包含声明,而另一些则不包含。文件可能包含原始声明而没有其他声明,即使其内容已从原始版本发生了重大更改。或者,后来的贡献者可能会向以前没有任何声明的文件添加声明。那么,版权声明中作为“作品首次出版年份”的要素又该如何理解呢?这意味着什么?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做法。已更新?当进行其他贡献时又会怎样?
至于从挖掘版权声明数据中得出结论,请持谨慎态度。期望值要低。
开源项目应该做什么?
请呈现并维护清晰、准确的许可证信息。
至于版权声明,很难证明投入资源来维护版权声明细节是合理的。但有些人可能期望声明存在。至于“软件的来源”,也许更实用和更准确的做法是简单地提及项目,而不是尝试捕捉更精细的内容。出版年份?这不太可能值得在源文件中手动维护;源代码管理工具以更低的资源成本提供更准确的信息。
有关实用方法的更多详细信息,我建议您关注 Steve Winslow 于 2020 年 1 月 10 日对版权声明实践的精彩重新思考:开源软件项目中的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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