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甚至可能是任何地方)法院首次处理 GPLv3 发生在哈勒地区法院 2015 年 7 月的一项裁决中。
GPLv2 于 1991 年首次发布,规定在发生违规行为时自动终止许可,且未明确规定补救机会。到 GPLv3 起草时,GPL 许可家族的管理机构 自由软件基金会 开始认为自动终止是一项过于严厉的政策。2007 年推出的 GPLv3 在其第 8 节中正式保留了自动终止,但在某些方面对其进行了缓和,包括为首次 GPLv3 违规者提供自动恢复许可的机制,如果他们在收到版权持有人的通知后 30 天内纠正违规行为。第 8 节的精确措辞在起草时考虑了德国的初步禁令程序。
在哈勒法院的案件中,被告是一家德国高等教育机构,向其员工和学生提供某些软件下载。原告根据 GPL 违规行为向被告发出了书面版权侵权警告,包括附带罚款条款的停止侵权声明。被告拒绝签署声明,但从其网站上删除了该软件。原告申请了初步禁令。
法院裁定原告有权获得初步禁令。被告已公开提供原告受版权保护的软件,并且违反了 GPLv2 和 GPLv3,因为被告在提供软件时未附带许可文本和完整的相应源代码。
虽然法院判决和原告律师事务所的摘要均未明确说明,但判决暗示该软件是根据“GPLv2 或任何更高版本”(GPL 许可下软件最普遍的许可方式)许可的,或者未指定适用版本,这在两种情况下都很常见。
在本案中,被告直到 2010 年才提供该软件下载。被告似乎辩称,鉴于该软件是在 GPLv3 推出后提供的,并且被告已采取措施在收到侵权通知后停止使用该软件,因此可以利用 GPLv3 第 8 节的补救和恢复条款。
根据德国程序,确定原告是否可以获得初步禁令的关键问题是侵权行为再次发生的危险,这由首次侵权行为表明。法院裁定,30 天的补救条款并未消除原告获得初步禁令以防止进一步侵权的权利,因为被告拒绝签署原告的停止侵权声明。仅从网站上删除软件不足以消除重复侵权的风险。
原告律师事务所 JBB 提供了对该案件的讨论,其中包含 法院判决英文翻译的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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