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在 FOSS 法律领域有许多重要进展,反映了 FOSS 使用的持续增长。FOSS 项目已从 2010 年的 60 万个增加到 2012 年 12 月的 90 万个。此外,Dr. Dobbs 在 2012 年第三季度的调查表明,超过 90% 的开发人员在两个快速增长的领域(云计算和移动计算)中使用 FOSS。
延续回顾 FOSS 法律领域十大进展 的传统,我选择了 2012 年的十大问题如下。
安卓专利诉讼
围绕安卓操作系统的诉讼已在全球范围内持续进行。尽管其中一些案件已经和解,但诉讼仍在不同国家/地区导致多项判决。其中一项最重要的判决发生在 2012 年 8 月 24 日的硅谷:陪审团裁定苹果电脑公司(“Apple”)因三星侵犯其专利而获得 10.5 亿美元的赔偿。该判决特别有趣,因为诉讼涉及四项外观设计专利和三项实用专利。
注意:DLA Piper 在其他事项中代表某些当事方,我对判决的正确性不发表意见。
许多知识产权律师一直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价值持怀疑态度,尤其是与实用专利相比。这项判决无疑将引起对外观设计专利价值的重新评估。然而,最近,在同一案件中,法官拒绝批准苹果公司对三星被判侵权产品的分销实施永久禁令。这项判决将被上诉,我们将在一段时间内无法得知最终答案。多起案件无疑将在今年继续进行。
API 的保护:Oracle 诉 Google
一个单独但相关的案件也涉及安卓操作系统。Oracle 起诉 Google,指控其侵犯了 Oracle 在 Java 软件(该公司从 Sun Microsystems, Inc. 收购)和某些 Oracle 专利中的版权。Oracle 声称 Google 的安卓操作系统侵犯了“十二个代码文件和 37 个应用程序编程接口包的规范”中的版权。争议的结果很复杂,因为法官首先让陪审团对版权侵权做出裁决,但保留了自己对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是否享有版权的决定权。因此,在去年 5 月初,陪审团裁定 Google 侵犯了 Oracle API 的版权(尽管他们在复制是否属于“合理使用”问题上陷入僵局)。然而,在 5 月底,Alsup 法官发布了一项裁决,认定 Java API 在版权法下不受到保护。该判决是关于此问题的首批判决之一。判决的关键部分指出:
只要用于实现方法的特定代码不同,任何人都可以根据《版权法》自由编写自己的代码来执行与 Java API 中使用的任何方法完全相同的功能或规范。声明或方法标题行是否相同并不重要。根据 Java 的规则,它们必须相同才能声明指定相同功能的方法——即使实现方式不同也是如此。当只有一种方式来表达想法或功能时,那么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这样做,没有人可以垄断这种表达。而且,虽然安卓方法和类名可能与 Java 中的对应名称不同,并且仍然可以工作,但版权保护永远不会延伸到名称或短语,这是法律问题。
尽管该判决严格限于 Oracle 案件的事实,但它强烈表明,法官将根据版权法为计算机软件提供更有限的保护
本命令并未认为 Java API 包可以免费供所有人使用而无需许可。它并未认为所有计算机程序的结构、顺序和组织都可以被盗用。相反,它在本案的具体事实上认为,Google 复制的特定元素可以根据《版权法》免费供所有人使用。
注意:DLA Piper 在其他事项中代表某些当事方,我对判决的正确性不发表意见。
如果该判决得到维持,它将对 FOSS 许可的范围产生重要影响:GPL 许可系列通常被视为对版权法定义的“衍生作品”施加义务。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范围的缩小以及使用 API 的“松散耦合”编程技术的兴起可能会限制这些许可的范围。
欧盟版权法不保护计算机语言和功能
欧洲法院审理的 SAS Institute, Inc.(“SAS”)诉 World Programming, Limited(“WPL”)案涉及计算机程序版权保护的范围,并且对 FOSS 和版权法下的“衍生作品”的范围具有 重要影响。该案处理的问题与上述 Oracle 诉 Google 案类似(事实上,在 SAS 判决宣布后,Alsup 法官要求 Google 案的当事方提交一份简报)。
该案涉及复制 SAS 分析软件的脚本和某些功能。SAS 软件使用户能够编写和运行自己的应用程序,以便使 SAS 软件适应其数据。这些“应用程序”称为“脚本”,并以 SAS 软件特有的语言编写。WPL 认识到,存在对能够执行以 SAS 语言编写的应用程序的替代软件的市场需求。WPL 开发了“World Programming System”,旨在尽可能紧密地模拟 SAS 组件,在少数例外情况下,它试图确保相同的输入将产生相同的输出。这种方法将使 SAS 软件的用户能够在“World Programming System”上运行他们为 SAS 软件开发的“脚本”。法院裁定,此类功能和编程语言不受欧盟关于计算机程序保护指令的保护
1991 年 5 月 14 日关于计算机程序法律保护的理事会指令 91/250/EEC 第 1 条第 2 款必须解释为,计算机程序的功能或编程语言以及计算机程序中用于利用其某些功能的数据文件格式均不构成该程序的表达形式,因此,就该指令而言,不受计算机程序版权的保护。
与 Google 的判决类似,该判决对 FOSS 许可的范围具有重要影响。正如我上面指出的,GPL 许可系列通常被视为对版权法定义的“衍生作品”施加义务。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范围的缩小以及“松散耦合”编程技术的兴起可能会限制这些许可的范围。
开源倡议的扩展
开源倡议(“OSI”)已决定通过扩大其作为倡导组织的角色来扩大其基础。OSI 已启动个人和附属组织的会员计划。(注:作为透明度考虑,我是 OSI 的外部总法律顾问,以公益为基础。)
OSI 将此变化描述如下:“OSI 正在将其治理模式从志愿者和自我任命的董事模式转变为由会员驱动的模式。我们这样做的首要目标是为每个对开源软件感兴趣的人提供一个广泛的聚会场所,并继续致力于加强 OSI,使其能够更有效地实现其长期目标。” 附属计划已成功签约 20 多个开源组织,其中包括 Linux 基金会、Mozilla 基金会、Debian 和 OW2 等。
无许可的 FOSS
一个令人不安的趋势是发布没有许可证的 FOSS 模块。Simon Phipps 在他最近的博客中重点关注了这个问题,特别是 Github 服务条款提出的问题。分析师 Red Monk 的创始人 James Governor 被 Simon 引用(在 Twitter 上)说:“今天的年轻开发人员关注的是 POSS——后开源软件。去他妈的许可证和治理,直接提交到 github。”
正如我在 另一篇文章 中提到的,这种方法将削弱大多数 FOSS 开发人员的主要愿望:代码的广泛使用。缺少许可证确保了该软件将从任何旨在供公司使用的产品中删除。公司对确保他们使用的或纳入其产品中的所有软件都已获得适当许可非常敏感。我曾分析过数百个软件程序,对没有明确许可证的软件的反应几乎总是“删除它”。此外,正如我在文章中更详细讨论的那样,这种方法也可能使开发人员根据《统一商法典》承担责任(当然,这种可能性很低)。
贸易协定法下 FOSS 的资格
开源企业软件许可商 Talend 最近收到了美国海关总署的一项裁决,证实 其软件符合 1979 年《贸易协定法》(19 USC 2511 et seq.)(“TAA”)。美国联邦政府对 FOSS 的采用必须符合许多法规,其中一些法规鉴于现代软件开发的性质,可能难以遵守。
贡献者协议再现
最近,贡献协议问题 在 Nikos Mavrogiannopoulos 从 GnuTLS 项目离职时出现。作为 Harmony 项目贡献协议的主要起草者,我有机会 详细考虑这些问题。GnuTLS 是“一个实现 SSL、TLS 和 DTLS 协议的安全通信库”。该项目于 2000 年在 GNU 项目下启动。与所有 GNU 项目一样,贡献中的版权被转让给自由软件基金会(“FSF”)。当 Nikos 离开时,Richard Stallman 提醒他,他可以派生该项目,但 FSF 将保留项目代码的版权所有权。《LWN 文章》的结论是,版权转让的基础“似乎很薄弱”。我不同意这个结论,Bradley Kuhn 在评论部分提出了一些非常有说服力的论点。
版权转让确实为 FOSS 项目的管理者(在本例中为 FSF)在执行以及更改项目许可证方面提供了显著优势。如果没有转让,被许可人可以提出一些潜在的抗辩(例如来自所谓的共同版权所有者的许可),这些抗辩的力度尚不确定。此外,对项目许可证的任何更改都需要项目每位贡献者的批准。但是,版权转让也意味着社区需要确信项目管理者的项目策略与社区保持一致。然而,随着 FOSS 项目持续更长时间,这种一致性可能更难以提前确定。这种方法也给 FOSS 项目管理者带来了实际问题:项目管理者需要非常严谨地从所有贡献者那里获得书面转让。从公司雇用的开发人员那里获得此类转让可能很困难,因为公司不愿转让知识产权。
这场争端强调了 FOSS 项目及其贡献者在决定如何获得贡献中的必要权利时仔细考虑项目需求的重要性。Project Harmony 提供了 信息和拟议协议,以帮助 FOSS 项目做出这些决定。一旦确定,贡献协议的实施方法就很重要:Eclipse 基金会还提供了 他们处理与接受贡献相关的尽职调查问题的出色总结。
开源协作的兴起
开源协作已成为公司解决重大软件开发问题的日益重要的策略。去年的 OpenStack 基金会(“基金会”)的成立最好地说明了这一趋势。该基金会从 Rackspace 手中接管了 OpenStack 项目,Rackspace 已管理该项目多年。(注:作为透明度考虑,我代表该基金会)。
OpenStack 是一个云操作系统,用于控制整个数据中心的大型计算、存储和网络资源池。基金会由一个由 24 名成员组成的董事会管理,其中八名成员代表个人,八名成员代表黄金会员,八名成员代表白金会员。该基金会拥有 150 多家企业会员和 6,000 多名个人会员。第二个例子是,德意志银行在 9 月宣布成立 Lodestone 基金会,以协调资本市场公司的 IT 解决方案的开发。OpenStack 基金会和 Lodestone 基金会加入了许多基金会的行列,这些基金会为公司组合管理开源协作,其中包括 Linux 基金会、Genivi 联盟和 Eclipse 基金会等。
英国政府采用开放标准原则
英国政府通过 一份内阁报告 在政府 IT 采购中采用了开放标准原则。该报告采用开放标准来鼓励“政府 IT 规范中的软件互操作性、数据和文档格式”。采用开放标准原则的目标之一是确保 FOSS 和专有软件可以在平等的基础上竞争。英国开放标准原则的一项重要要求是,标准的专利权必须在免版税的基础上提供:“对于标准的实施以及与已采用相同标准的其他实施方式进行交互至关重要的权利,应以与开源和专有许可解决方案兼容的免版税基础进行许可。除非违反许可条件,否则这些权利应不可撤销。” 政府仍然是 FOSS 公司的一个重要的潜在市场,但他们的采购程序继续阻碍这种采用(参见上面关于 Talend 在《贸易协定法》方面取得成功的讨论)。
大型公司在 FOSS 合规性方面采用更标准化的流程
在我的实践中,我看到了现有趋势的加速:许多大型公司更加关注 FOSS 合规性,并且正在制定标准化程序以确保合规性。我与许多与大型公司建立商业关系的小公司以及与小型公司建立商业关系并收购小型公司的大型公司合作。尽管一些技术公司已经为商业关系开发和实施了此类程序多年,但此类流程最近变得更加普遍和复杂。它们的范围从与补救措施相关的详细合同条款到通过删除某些模块和开发功能兼容的软件进行“补救”的特殊程序。
尽管少数技术公司也为收购中的 FOSS 合规性实施了单独的尽职调查流程多年,但这些做法也越来越广泛地扩展到技术公司和非技术公司。收购公司甚至愿意更改交易形式以避免潜在的 FOSS 合规性问题:最近,我与一家公司合作,该公司主要基于 FOSS 合规性考虑,将收购从合并转变为资产出售。这一发展强调了小公司需要对 FOSS 使用的管理采取结构化方法,并能够向潜在的商业合作伙伴和潜在的收购方证明这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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