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合软件专利漏洞:莱姆利教授的新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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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ight Brothers first flight via NASA

Opensource.com

有句老话说,人人都抱怨天气,但没人为此做些什么。在糟糕的软件专利造成的危害方面,开源社区一直积极表达愤慨之声。因此,值得关注的是,当一位领先的专利法学者提出软件专利问题的潜在解决方案时,正如马克·莱姆利最近在一篇题为“软件专利与功能性权利要求的回归”的新论文中所做的那样。

广义而言,功能性权利要求指的是撰写专利权利要求,涵盖发明所实现的更广泛的功能,而不是撰写针对发明人开发或构思的具体实施例的权利要求。换句话说,功能性权利要求不是树立一个直接指向发明的路标,而是类似于建造一道宽阔的围墙来包围发明,试图尽可能多地声明领地。莱姆利给我们举了莱特兄弟的生动例子,来说明功能性权利要求如何运作以及它可能导致的问题。

正如莱姆利详细描述的那样,莱特兄弟发明了一种改进飞行器的特殊方法:他们想出了一种扭曲机翼来控制飞行方向,同时转动后舵来平衡机翼弯曲效果的方法。简而言之,他们通过用一根缆绳同时扭曲机翼和转动方向舵,解决了飞机保持稳定性的问题。然而,莱姆利指出,他们的专利是用功能语言撰写的,声称“用于同时将[机翼的]横向部分移动到不同角度关系的装置”和“使所述方向舵呈现给风侧的装置……具有较小入射角的装置”。

一位名叫格伦·柯蒂斯的人改进了机翼设计,使用了副翼,副翼可以由飞行员独立于方向舵移动。与莱特兄弟的设计不同,副翼和机翼没有连接。尽管存在这种不小的差异,但莱特兄弟还是成功地对柯蒂斯和其他人主张了他们的专利,尽管许多替代飞机已经超越了莱特兄弟的技术成就。莱姆利观察到,直到政府后来强迫莱特兄弟许可他们的专利,飞机创新才真正“起飞”。

那么,飞机与当前的软件专利问题有什么关系呢?

嗯,首先,再讲一点历史。最高法院最终对功能性权利要求的广泛使用做出了回应,并在 Halliburton Oil Well Cementing Co. v. Walker 329 U.S. 1 (1946) 案中有效地将这种做法排除在外。《1952 年专利法》邀请功能性权利要求重回桌面,但受到第 112(f) 条规定的限制,该条将执行特定功能的装置限制为说明书中描述的相应“结构、材料或行为及其等同物”。换句话说,如果您使用功能性权利要求语言,那么该权利要求将被狭义地解释为仅涵盖您在专利申请中描述的用于执行功能的特定示例(及其法律等同物)。

由于结构和功能在计算机中几乎可以完全分离,因此软件专利权人可以利用第 112(f) 条来规避其施加的正常约束。莱姆利很好地解释了这个概念

“计算机软件发明的硬件‘结构’……是一台计算机。一般来说,程序在什么类型的计算机上运行并不重要。这一事实为专利权人提供了一个机会,让他们撰写‘结构性’权利要求,其中结构不是新颖的,也不起任何作用。声称‘用于计算警报限值的装置’的专利权人正在援引第 112(f) 条的限制,因此,权利要求将相应地限制为专利权人在说明书中描述的特定软件算法或实现方式。但是,如果专利权人声称‘一台被编程为计算警报限值的计算机’,那么今天的法院会将术语‘计算机’视为充分的结构,并将权利要求理解为涵盖任何可以计算警报限值的计算机,无论计算是如何编程的。”

莱姆利认为,简单地通过司法解释来弥合关于软件权利要求的第 112(f) 条漏洞,将解决上述软件专利的大部分问题。他的论点依赖于几个关键的观察结果。首先,法规通常是前瞻性运作的,而对现有法规的新司法解释通常是追溯性的。因此,对 112(f) 条的新解释将适用于成千上万的现有软件专利,而不仅仅是未来的专利。其次,第 112(f) 条的等同物不适用于后来开发的结构,而仅适用于专利颁发时已知的等同物。莱姆利观察到,由于软件变化如此之快,如今大多数诉讼软件专利都是针对专利申请时不存在的技术主张的。他继续说,“[这]对于专利流氓尤其如此,他们倾向于在专利寿命的最后几年主张权利。一旦这些专利被理解为援引第 112(f) 条,它们的字面范围将仅限于专利权人实际设计的技术以及专利颁发时已知的等同物。”

因此,总而言之,莱姆利预计,实现他的提案将对几乎所有软件专利的权利要求范围产生有意义的改变。瞧。就这么简单。

莱姆利提案的明显优势在于,与其他经常宣传的解决方案(例如通过法规废除软件专利或通过加强 PTO 的审查来淘汰不良专利)相比,它可能更容易实现和在实践中应用。如上所述,另一个潜在的优势是对专利流氓的潜在负面影响。

莱姆利对将软件专利视为功能限定权利要求会不公平地损害专利权人的担忧提出了预先反驳。特别是,担忧在于将软件权利要求限制为一台特定机器上的一个特定算法或实现方式,会不公平地限制专利范围,从而允许其他公司在避免侵权的同时实施等效技术。他的辩护似乎取决于为专利权人开发的技术定义“适当的抽象级别”的能力。

对我而言,这种回应似乎不足以令人满意,因为软件与副翼、管钳或割草机刀片不同,它本身就是一种固有的抽象。换句话说,许多软件创新中的关键驱动因素之一是渴望抽象设计、特征或功能,以提高可扩展性和/或可管理性。因此,如果软件开发人员做出的新颖且非显而易见的贡献是抽象本身(体现在计算机中),那么专利审查员或法院如何确定“适当的抽象级别”?

虽然我还没有时间自己考虑答案,但我怀疑答案可能会给莱姆利原本直截了当的提案增加一些复杂性。也许我们无法改变天气,但开源社区肯定可以成为软件专利解决方案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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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里德·恩斯特朗是红帽公司的高级专利顾问,他在那里负责内部专利开发计划。在加入红帽之前,他是惠普公司的专利顾问;他还曾在 Blakely Sokoloff Taylor & Zafman 律师事务所担任专利律师多年。贾里德毕业于杨百翰大学,获得电气与计算机工程学位。

34 条评论

贾里德,你的批评很有针对性。“定义适当的抽象级别”的问题自 Computer Associates v. Altai 案法院将 Nichols v. Universal 案的非字面侵权原则应用于软件以来,一直存在于软件法的版权方面。尽管 Computer Associates 的“抽象-过滤-比较”测试(法官应该根据程序功能的各个抽象级别,滤除不可版权的要素并比较剩下的内容)被其他巡回法院广泛采用,但它就像一个“测试”一样开放,并且从未被证明是一个非常有用的指南。最近在 Oracle v. Google 案中的判决表明,法院已经放弃了它。

<strong>他的辩护似乎取决于为专利权人开发的技术定义“适当的抽象级别”的能力。</strong>

好吧,但事实上我们现在就是这样。这正是专利律师现在主张的软件专利应该被允许的原因——他们声称,软件专利正好处在纯粹的抽象和可以轻松绕过的东西之间的最佳位置。

抱歉,但我认为莱姆利只是在重述最初的问题,并得出结论,抽象和 101 性(可专利性)之间的界限被划错了位置。真的吗? 您不是在开玩笑吧!

我有一个解决方案,并有强有力的论据支持其采用。如果我的解决方案未能被我们的立法机构迅速普遍接受,我将提出一项使软件专利无利可图的策略。首先是解决方案

在软件专利广泛主张之前,软件创新作为一个类别和人类雄心的目标,以疯狂的速度发展。目前,在不允许软件专利的地方,软件或与软件自然结合并以软件为必要工作部分的行业(例如医疗设备、工业和消费电子设备)的创新并未受到任何影响。

在认识论领域,对任何给定假设的最强“证明”是让假设的事物摆在您面前。这被称为“存在性证明”。软件的不可专利性从未阻碍其软件进步的事实,构成了软件专利不是软件进步所必需的有效存在性证明。对此无可争辩,因为事实就摆在眼前。

另一方面,我们确切地知道软件专利确实会阻碍进步。OP 引用了一个这样的案例(很棒的案例),但当然还有很多其他案例。以 Runway Finder 与 FlightPrep 的案例为例。RunwayFinder 是由一位家庭爱好者在业余时间创建的。它是一款供私人飞行员使用的飞行前准备软件程序。它由一位爱好者免费提供。这项技术本身对于任何既是程序员又是飞行员的人来说都是显而易见的。然而,一家名为 FlightPrep 的公司获得了该功能的专利,并对 RunwayFinder 主张该专利,从而结束了该程序的生存。您可以在此处阅读相关内容
http://www.techdirt.com/articles/20101214/17562412278/creating-flight-plans-online-patented-small-company-sued-out-business-not-wanting-to-pay-32-million-per-month.shtml

更大的故事不仅仅是这些个别的显性价值破坏行为。在审理所有专利案件的 CAFC 法官中,存在一种思维方式,大致如下:私有财产是资本主义的基础。世界上财产权薄弱的地方以贫困和经济停滞为标志,而那些财产权强有力的地方则拥有强大的经济。因此,我们创造的私有财产越多,我们将拥有的繁荣就越多。创造更多私有财产的一个好方法是允许 101 性几乎不受限制地扩张。这些是知识产权最大化主义者,他们实际上认为一切,所有的水,每一立方英尺的空气都应该属于某人,并且应该主张充分的私有财产权。在他们看来,公地只是对共产主义的一种让步,如果不能通过立法消除它,那么就应该尽可能通过判决消除它。

因此,在 CAFC 的一小部分法官中,存在一种坚定、鲁莽和意识形态驱动的推动 101 性扩张的趋势,而这种坚定且实际上扭曲的世界观的结果就是我们一直以来所经历的和我们现在所处的境地,一种爱丽丝梦游仙境般的知识产权制度。

宪法规定,最初颁发专利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有用的艺术和科学”。如果不是这样,如果它没有这种效果,那么这种专利类别的存在理由、法律依据就会消失。

所有这一切恰好从专利律师的脑海中溜走了,他们当然是软件专利疯狂的最确定和最直接的受益者,你可以阅读他们的博客,他们在博客中轻率地声称各种各样的无稽之谈,从“没有软件专利这种东西,因为任何软件专利都可以硬连接到芯片中”到“软件专利是一个价值数十亿美元的产业,如果我们禁止它们,巨额价值将在一夜之间被摧毁!!”

将软件程序从可专利主题事项的类别中移除。这就是解决方案。欧盟在区分软件专利和其他类型方面没有问题。无论代码做什么,无论是控制机器还是绘制像素,它都不符合条件。完成。

如果做不到这一点,我建议如下。根据目前的标准,每个有价值的程序员每周至少有 5 个可申请专利的想法。许多程序员可能一天就有那么多甚至更多。让我们获得一些种子资金,并进行我们自己的专利申请。它的运作方式如下。鄙视软件专利的程序员将其想法贡献给一个致力于创建专利核弹头的组织。他们放弃了对其提交的想法产生的任何专利或金钱的权利,而该组织反过来合同承诺对其成员获得的专利对任何以攻击性方式使用专利的公司主张权利,无论该公司规模大小。

它的经济学原理如下。种子资金和捐款为我们带来了专利,这些专利具有在法庭上获得支持的可能性很高,并且尽可能具有阻碍性和滥用性,尤其是在专利流氓盛行的行业中。

通过我们的第一次胜利,我们将这笔钱投入到更多的诉讼和更多的专利中。一个良性循环随之而来,胜利使我们更有力量,为我们带来更多的关注和更多更好的专利。考虑一下谁站在我们这边。几乎所有学者,例如。绝大多数程序员。不少律师。当然,同情的富裕捐助者也存在。

它不必局限于软件。软件专利所代表的抽象级别也存在于其他行业。例如,小说和电视节目中的情节装置非常适合此类专利活动。我们越是将痛苦 распространять 到更广泛的社会行业,遭受痛苦的人就越多,创新就会受到更多的扼杀。让社会更广泛地承受其选择的现实世界后果是采取立法行动的最快和最可靠的途径。

我猜我每天至少还有一个可申请专利的想法,如果不是更频繁的话,而且我对软件专利有强烈的厌恶倾向。如果我有动力全职思考这个问题,如果我真诚地相信在这个领域更具创造性对社会有益,我可以做得更好。我确信我可能只是众多同样可以在这方面变得非常有成效的人中最不重要的一个。

所以让我们开始吧。让我们开始做一些事情。让我们制造麻烦,因为如果你是一名程序员,那么无论你是否在寻找麻烦,是否担心麻烦,麻烦都会找到你。

就像它找到 RunwayFinder 一样。

也许有读者知道将这个想法付诸实践的好地方。

你对问题的陈述非常出色。你的解决方案是基于我们在软件专利战争中花费超过我们的对手。这根本不可能,我们甚至不想尝试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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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蒂夫·斯泰茨

我们一开始无法超过他们的支出,但我们不必这样做。我们只需要做专利流氓所做的事情——赢得一些案件并建立一个战争基金。由于我们只将钱花在获得专利和起诉他人上,而且我们所有的劳动都是免费的——除了律师的工作——我们更有效率——这是我们的目标即使在我们给他们应得的东西时也必须欣赏的。

我们不可能一开始就达到苹果公司的规模,但我们可以迅速达到。几千,然后是几十万,然后是一百万,这里一百万,那里一百万,然后我们就拥有了我们需要的一切。我们有能力对适当的弱势目标提起诉讼。我们拥有实践和学术界最好、最有创造力的头脑,为我们提供新的、高度创新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这是一个积极的反馈循环。如果国会下定决心禁止专利流氓行为,那么我们就“出售”一个“工具包”,其中包含有关如何将我们所有的知识产权组装成一些不太可能、完全无用的工具的说明,这些工具仅使用我们的知识产权,而没有使用任何其他人的知识产权。

这就是我们的产品,没有人会告诉我们我们“不是认真的”。这就是法律的运作方式,正如任何律师都会告诉你的,我们可以将其 100% 放在国会试图创建的任何“专利流氓”边界内,尤其因为购买所述计划将是对此主题有意见的程序员“表达自己”的一种方式。

这是可行的。更重要的是,这是一个新闻界会津津乐道,国会会关注的声明。这个计划完全没有任何不切实际的地方——就像“我们都应该这样做!”互联网计划不可避免地是或不切实际的——毕竟,这正是专利流氓所做的事情,除了他们中的大多数人购买旧的知识产权。这是在世界上完成的。我们可以做到。

你只需要受够了。你必须受够了专利诉讼的隐含威胁,受够了被告知你只能作为农奴生活和工作——在 FlightPrep 和 Apple 等公司的恩赐下。

你作为一名程序员今天的处境是,你必须将自己和你的想法呈现为劳动和礼物,献给软件开发的封建领主,他们养着律师军队和专利武器库,随时准备在你第一次挑战他们时摧毁你。除此之外,你可以找到另一行工作。

这只是对我们所处世界最明显事实的简单陈述。就我个人而言,我不能那样生活。我不能每天编程,因为我知道一旦我在邮箱中收到律师的来信,这一切都会化为乌有。

我已经怒不可遏了,我再也无法忍受了。

如果你是唯一这样做的主体,那么你创建一个有利可图的软件专利帝国的计划是可行的。如果每个人都在这样做,那么软件专利业务就会变成一个小于零和博弈的游戏,每个人都会输,包括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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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蒂夫·斯泰茨

记住目标。目标不是建立一个帝国,我们也不必这样做。目标是迫使拥有软件专利的公司承担他们创建的系统的负面成本。现在,他们可以将这些成本外部化,转嫁到我身上。

目标是使软件专利的成本超过其对所有各方的收益。为此,我们需要将这些成本强加回公司。做到这一点的方法是打一场游击战,我们在游击战中挑选和选择战斗的时间、地点和性质。

我们可以在财务允许的情况下从小规模的胜利开始逐步发展壮大。我们之所以能够做到这一点,是因为按照当前系统的规则,我们正在产生合法的知识产权,这些知识产权附带我们可以主张的权利。这些相同的权利不能对我们主张,因为我们出售的任何东西都不会包含来自任何其他人的知识产权,这是经过设计的。

从这个角度来看,系统偏向于我们,而不是他们。

还要注意这一点——人文科学——音乐、写作、平面设计没有受到专利系统的侵扰,这仅仅是公民礼貌和知识产权律师的缘故。这当然与专利的潜在范围无关。例如,苹果公司成功地主张其拥有手机圆角的商业外观专利,可以很容易地扩展到任何产品的任何图形。

知识产权律师知道,如果他们开始走这条路,来自更广泛社会的反应将是迅速而确定的。因此,他们克制自己。这是他们有意识、经过计算和共同的策略,即不在某些领域主张专利权。另一方面,我们没有理由表现出这种克制。恰恰相反。在很大程度上是原始领域中创建和主张专利,这些专利在各方面都与我们被迫忍受的专利同构,这是一种伟大的策略。

考虑一下如果我们构建一项在所有法律意义上都模仿苹果公司对三星公司主张的专利类型并与之同构的专利会发生什么。假设我们对一个合适的同情目标提起这项专利诉讼。法院要么支持它,要么驳回它。如果法院支持它,社会对这种专利的愤怒就会蔓延,我们就赢了。如果法院驳回它,那么该案例就成为驳回软件专利的先例,我们就赢了。

事实上,实现我们目标的最短路径可能就是这个策略。我们仔细而有条不紊地构建一项单一的、非常基本的核级别专利,保证能够消灭所有软件专利,要么通过被法院驳回,要么通过被法院支持。

现在,知识产权律师把我们逼到了一个黑暗的房间里,没有人能看到他们在做什么。没有人真正理解软件专利是什么,它们会造成什么样的价值破坏,它们对社会有什么影响,或者对知识产权的过度解释还意味着什么。因此,这些律师实际上是在社会监督之外运作。他们在 CAFC 中找到了避风港,正在横冲直撞,掠夺这个地方。

但是让这种疾病 распространять 到整个社会,这就像打开灯一样。现在每个人都能看到,每个人都明白发生了什么。这正是他们不想要的。他们希望事情保持原样……这种知识产权应用于软件,他们从中获得巨额报酬。他们不希望它更广泛地应用,应用于争端双方之间的小案件,这些争端双方 1) 没有真正的钱给他们,并且 2) 突出整个知识产权智力框架的荒谬性,并且 3) 通过涉及同情诉讼当事人来制造负面新闻。

我们可以做到这一点。我们可以制造那颗隐喻的炸弹,我们可以引爆它。这是我们永远能够像我们的前辈一样拥有创新、创造价值、通过降低成本和提高人类生产力来进一步发展进步的自由人的唯一途径。

专利律师本质上是一种寄生生命形式,它成功地附着在宿主软件开发上,并开始从中虹吸所有营养和养分。必须在他们杀死宿主之前将他们赶出宿主。就这么简单。

但问题不仅仅是软件。即使不是全部,大多数硬件专利也未能通过美国专利商标局的规则。还记得 KSR v. Teleflex 案吗?该案中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韦恩

PDF 的第 24 页以图形形式显示了专利丛林,但该图形似乎移动到了重要的文本上方,而不是在页面下半部分为其分配的空间中。我的显示器是 Mac OS 10.6.8 上的 Chrome(当前版本)以及“预览”(相同的 Mac)。

韦恩,
可能是这样,我是一名工程师,所以我必须将自己限制在这个话题上。无论如何,国会似乎正在开会(这意味着没有人是安全的),并且正在寻找应对“专利流氓”的方法。当然,由于苹果和微软是最大、最滥用的专利流氓,因此问题不太可能真正得到解决,但他们所做的可能会改变想要打击软件专利的人们必须采取的策略。因此,这对我们来说是一个拭目以待的时刻。

总的来说,整个专利制度已经过时了,真正独特的发现已经很少了。当然,在电子产品甚至药品领域——一切都建立在别人的工作之上,即使是莱特兄弟的工作也不是完全独特的!

也许专利应该根据所涉及的工作/成本及其独特性来严格限制时间。与快速发展的技术相关的任何东西为一年,药品为基于投资的适当时间,最长为 5 年。

我同意你关于它已经过时的评估,但是,我不同意针对软件的限时专利。

软件专利在 1980 年代之前是不允许的。同样,软件版权直到 1970 年代才开始发挥作用。

软件能力通常受到硬件能力的限制(尽管我们过去常说“如果问题是有限的,它就可以被编程”)。因此,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的概念通常会失败——一旦硬件变得更强大,就更容易生成软件来解决“显而易见”的问题,而这个问题在硬件进步之前不容易实现。

如果你回到 50 年代、60 年代甚至 70 年代,许多软件都是“公共的”。你可以获得源代码的副本并查看实现方式。那些时期之后开发的许多后来的软件大多是早期软件的进一步扩展。许多后来的软件变得“可专利”。

在我看来,编写软件更像是写一本书(或一系列书籍)。我不反对允许版权保护——但即使这样也应该在法庭案件中仔细考虑。如果两位图书作者为特定类型的小说写了一个相似的段落,但故事本身并不相同,那么就不会发生版权侵权。据我所知,已经有“专利侵权”的法庭案例,仅仅是因为 2 个软件程序实施了 (a) 几乎相同的子程序(可能从一些 CS 101 教科书中记住的)。

布莱恩·M,<P>

在我看来,为了修复系统而改变专利寿命长度的论点是一种诡计或粉饰,或者是那些想要继续滥用专利系统的人认为他们可能必须付出的代价,以便继续做他们正在做的事情。

这就是杰夫·贝佐斯提出的建议,臭名昭著的“一键式”专利的专利权人。这是一个值得权衡的事实。

限制专利寿命会产生什么结果?首先,同样糟糕的专利从专利局发布。亚马逊的一键式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其次,专利持有者会简单地通过增加他们的专利申请活动来回应,目的是用他们可以声称竞争对手侵犯的专利来充实其法务团队的储备。他们当然会这样做,因为 1) 他们有能力负担得起,并且 2) 相同的经济激励仍然存在。

这仍然会抑制来自新兴企业和个人的竞争,这些人渴望成为专利流氓以外的角色,也就是说,他们想以创造有价值的产品形式来创造价值,你知道的,一个可用的产品。

普通人现在和过去一样,都无法承受与资金雄厚(或只是资金更充足)的对手进行旷日持久的诉讼。

这对RunwayFinder来说不会有任何影响,因为你必须考虑到诉讼当事人的行为如何因法律的改变而变化。

FlightPrep本可以不只是把RunwayFinder赶出市场就算了,而是可以对RunwayFinder提起诉讼,无论RunwayFinder是否将产品撤出市场。在法律眼中,RunwayFinder将构成违法,必须受到惩罚。

在那个时候,RunwayFinder就无路可退了。它既不能逃跑,也不能让步,更不能
装死。FlightPrep将会彻底击垮RunwayFinder,这样,当专利过期时,RunwayFinder将没有任何资源卷土重来并威胁FlightPrep的市场。

FlightPrep可以 seizure RunwayFinder的所有资产,并让这家未注册公司的产品所有者背负巨额债务判决,他可能要用余生来偿还。

你提出的“新”系统仍然允许大型公司从规模相当的竞争对手那里榨取巨额资金,实际上是将价值从系统中冲走,并且仍然在任何给定的时间点上,让任何人都不太可能尝试创新。

如果苹果的判决是针对一项仅持续一年的专利,那么一切都不会改变。十亿美元就是十亿美元,而因*做某事*/*任何事*而面临这种诉讼的威胁仍然持续存在。

即使判决是在专利过期多年后才下来,十亿美元仍然是十亿美元。你不能告诉人们他们必须等到专利过期才能完成诉讼,因为那是不合理的要求。这在任何制度下都不可能实现,而且诉讼当事人的过错肯定不是司法机器运转缓慢,因为为了获得公正的结果,并维持对被治理者的尊重,司法机器必须缓慢运转。

所以你仍然有相同的动机去生产一堆劣质专利。你仍然有公司能够随意压制像Joe Developer这样的小开发者。你仍然有巨额的陪审团裁决。你仍然有律师牢牢地依附在IT行业的腹部,吸血...吸血...吸血....

诚然,在苹果的案例中,判决似乎只是某位陪审员的强烈意见,但这与重点无关,因为这只是你参加庭审时随时可能发生的情况的一部分。

这些案件大多首先会提交到德克萨斯州马歇尔市的“某个”法院,因为该特定地区已经形成了一种为专利持有人做出有利判决的支柱产业。总得有人让那些餐馆继续营业,对吧?

在那之后,案件就会被提交到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CAFC),法官们会放下他们书页卷角的德索托的《资本的秘密》,抽出一点时间来做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并用他们的法槌再次重击这个系统。

这行不通。真正有效的方法是停止软件专利。欧盟做到了。新西兰也做到了。美国完全有理由也能做到,尤其是在这样做符合专利制度的首要目的——创新和价值创造——的情况下。

我不会加入那些说我们需要废除所有行业专利的论点,因为我认为需要某个行业的专家才能得出这个结论,而我只是一个行业的专家,我的行业——软件。

不同的行业可能会或可能不会从专利中受益,并且可能或可能不会有其行业内专利制度运作方式所独有的问题。

我听到“杀死所有专利!”的呼声,就像知识产权至上主义者的“知识产权无处不在!”一样,都是出于本能的反应。这两种立场中,哪里有循证推理? 哪里都没有。 这些立场是炸弹投掷者,是那些有意识形态偏见的人所采取的,他们认为任何与他们的计划相悖的证据都是一种暂时的故障,很快就会自行消失。

我们是否可能会发现软件专利持有者将自取灭亡? 通过提出如此广泛的权利要求,当最初的一批专利到期时,他们是否可能正在创造条件,使整个技术领域永久地从专利控制中解放出来(作为“现有技术”)?

这实际上是失控的法律行业这个更大问题的一部分,他们通过使用“判例法”或法律先例来获得权力并榨取社会其他部分的血汗。 从逻辑上讲,任何判例法的例子要有效,都要求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任何这样的保证都需要绝对正确。而法院显然是会犯错的(见证不时曝光的各种冤假错案)。 因此,判例法的基础是无效的。判例法本身应该被取缔。

Phil,
判例法是最弱的一种法律,容易被立法和行政立法所推翻。 这不是我的专业领域。 我不认为一切都可以是立法的......国会永远无法完成如此多的立法工作。 法官已经很了解案件情况,社会也赋予了他们良好的判断力。 当然,事实证明情况并非总是如此,但在任何涉及人类的其他安排中,我们也会遇到这种情况...... 我认为CAFC是法官席上做出错误判决的一个很好的例子。 理论上,最高法院可以推翻。 事实上,这在短期内不会发生,所以CAFC实际上充当了最终法院。 对我们来说太糟糕了。

当事情变成这样时,就该人们直接参与进来了。 这是我的想法。 目标是创建一个专利,它 1) 在道德和经济层面上都是完全直观地令人反感的 2) 在法律上与所有软件专利所共有的特征完全同构。 理想情况下,我们将入侵一个知识产权律师因担心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而决定保持“不干预”态度的领域,因为他们试图为“那种东西”申请专利。“那种东西”是什么东西? 这值得思考。 但我们是富有创造力的人。

Phil,
我想到了一个我们需要判例法的例子。 这不是要反驳你说的任何话,而只是试图让你对你拥有的这个实际上通常还不错的系统感觉好一点。

也许你关注了苹果诉三星的案件。 该案件部分归结为现有技术和因此而来的公开问题。 国会只能就这两件事进行广泛立法。 它无法决定特定案件(尚未存在的案件)的是非曲直。

因此,即使国会制定了法律,明确规定现有技术和公开如何在专利法中发挥作用,但仍然存在一个问题,即对于任何特定的诉讼双方,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是否存在以及是否发生了公开。

当法院做出判决时,他们当然有义务详细说明他们是如何得出结论的:“被告关于现有技术的声明被驳回,因为这个、这个和这个......”

这就是判例法。 它是针对特定案件中提出的主张,根据该案件的超精细、具体的细节而做出的裁决。 关于被告的现有技术的哪些具体细节使其无效,正是由此产生的判例法类型。

但我们没有其他方法来制定这项法律。 国会永远不可能在案件存在之前,将法官在这个假设案例中发现的内容写入法律。 每个案件在某些方面都不同,而那些没有不同的案件,即根据之前的法院解释,案情明确的案件,永远不会进入审判阶段。基本上,那里发生的事情是律师的工作,即向他的客户解释,客户是个十足的傻瓜。 因此,这些案件不会创造判例法,而是直接受其管辖。

如果没有判例法的产生,就字面上不可能有一个法理体系。 如果真的产生了糟糕的判例法,或者不同的法院产生了相互矛盾的判例法,那么就会发生上诉,或者国会就会介入。

我讨厌软件专利和推动它们的知识产权律师,我认为他们是接近反社会人格的人,但总的来说,我们的司法系统实际上是一个非常棒的东西,是世界各地最杰出的人才经过数百年的努力,最终将细节完善到了令人震惊的程度的产物。 我并不是说它在每个案件中都能得到正确应用,因为各个行业都有蠢货,而且大多数情况下,人们只是在撒谎,但总的来说,我们的法理体系是我们的文化遗产,非常值得尊重。 它可以与科学相媲美,成为人类文化的一项丰碑式的成就。

HTH (希望能帮到你)

技术没有现有技术
- 立法机构字面上不可能制定出如此具体的法律,以至于可以自动决定任何案件的是非曲直

致:A Nony Mouse,

我已经拿到了最初的100美元种子资金。 请告诉我寄到哪里!

当您还在听的时候,我敢打赌,会有不止一些开源/免费软件生产者会帮助传播消息,例如在安装他们的软件时会看到的一段简短的文字(就像他们现在在安装过程中使用“Ask、Google Chrome 等可选安装项”一样)。 也许还可以链接到这篇文章。 如果我没记错的话,比尔·盖茨多年前曾给软件/硬件社区写过一封公开信,陈述了他关于许可的理由。 开动你的创造性思维,行动起来吧。

我是非常认真的(以防有人怀疑)。 这样做的方法是在Kickstarter上发起众筹。 做这件事的时间是在国会通过他们将要通过的任何“改革”法案之后,因为我们所做的任何事情都需要考虑到他们创造的任何新的意外情况。 毫无疑问,这在选举之后才会发生。 他们在2011年通过了一些法案,但没有任何用处。 然而,Techdirt报道称,正在酝酿更多的改革。 作为一个改善专利状况的工具,它可能毫无用处,但它仍然可以影响策略。

http://www.techdirt.com/articles/20120801/00181919902/new-patent-reform-bill-defines-software-patents-targets-trolls.shtml

与此同时,电子前沿基金会 (EFF) 有一个网站,你可以在那里表达你的意见。 我并不赞同EFF推荐的所有内容(缩短专利期限作为部分解决方案),但我们必须联合起来,专注于团结我们的共同点。 他们有强制性的请愿书,这是一个与志同道合的人联系的好地方

https://defendinnovation.org/

我刚刚在这个网站上注册并开了一个帐户来回复这个帖子 ;-)

我真的很喜欢你的想法,希望你能启动它,我很高兴参与资助和传播消息。 我很高兴你已经在考虑使用Kickstarter来启动这个项目——众筹似乎是做这件事的完美方式。

就我个人而言,我更喜欢IndieGoGo。 它似乎有更好的“感觉”(而且我想避免使用Kickstarter使用的亚马逊支付......而且有趣的是,在查看IndieGoGo上的支付方式时,我最终支持了“Gray State”,这似乎是一个非常有趣且至少在某种程度上相关的电影项目......是的,你在IndieGoGo上只需要一张信用卡——没有烦人的亚马逊的东西)。

众筹的好处在于,你也可以将该平台用于众包,即寻找愿意支持该项目的人。 我猜想,一些像软件工程师一样厌倦了专利流氓系统的律师应该存在于某个地方,并且肯定会对这样的项目有很大帮助。

我认为“分散权力”非常重要。 换句话说:让许多拥有大量专利的个人共同朝着一个共同目标努力。 这样一来,以这种方式产生的专利就不会被滥用(因为大众必须同意这种滥用行为)。

请告诉我众筹活动什么时候开始! 我很乐意传播消息!

那我得看看IndieGO了。 我想我们可以在确切了解新立法包含哪些内容之前开始行动,因为我们可以收集想法。 首先要获得的是一份法律协议,其中定义了当事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这是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人们同意为特定目的贡献他们的想法,而组织同意将它们用于特定目的且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并且权利被分配,以及所有此类事情。 从远处看,这个概念很简单,但细节需要律师的专业知识。

我以为专利是为了给那些想出了解决问题的新颖独特方案的个人/实体一个机会,让他们从开发解决方案并将其推向市场所花费的时间、精力和资源中获得经济利益。 作为专利持有人,他们被授予在有限的时间内独家销售/销售该解决方案的特权,然后其他人才能开始复制该解决方案并代表自己销售。 通过取消专利特权,你实际上是在扼杀创新。 毕竟,如果不能从自己的劳动成果中受益,谁还愿意工作呢。

专利的最初要求是它必须是“新颖的”、“非显而易见的”和“推进现有技术水平的”。 大多数(也许99.9%)的软件专利都未能满足前两个要求。 即使软件专利的要求放宽了,仅凭“推进现有技术水平”本身也是不够的——但这似乎是美国专利商标局 (USPTO) 的唯一标准。

为了简化说明,如果你以前是用手工做电子表格,后来计算机硬件出现了,你发现你可以编写一个软件程序来完成同样的事情,这应该可以获得专利吗? 计算机的目的是自动化手工工作,例如电子表格——因此,它并不新颖,而且肯定是显而易见的。

现在,如果当时允许专利,我编写了第一个电子表格软件并为其申请了专利,那么我就可以利用我那七个野蛮的律师,声称任何开发使用“单元格”的竞争产品的公司都侵犯了我的专利,从而大搞破坏。

有趣的是,一些最初在大型机上编写的软件后来在PC上变得可以获得专利,然后在I-Pads、Androids 或其他设备上再次获得专利,仅仅因为环境“略微”发生了变化。

据我所知,这根本不是专利的首要目的。
我的理解是,专利的首要目的不是保护,而是公开,以及通过从他人那里获取想法并将它们作为自己想法的灵感来促进思想进步。 这不仅仅是复制,而是进步和发展。
作为回报,拥有原始想法的人获得了一段垄断期,可以在这段时间内利用该想法,但这种垄断仅适用于该特定想法。
请注意,这里我谈论的是“发明”,这也适用于软件开发。 然而,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业外观等之间存在很多界限模糊的情况。 问题在于,这些实际上是不同的东西,但律师和法院却将它们视为同一件事,这导致了更多的问题。

Simon Phipps 在这篇文章(元讨论)中发表了一篇很好的文章,值得一读。 它部分地像Lemley那样,探讨了专利的存在是为了诱导发明人公开其*神秘的*方法,以便推进技术,以及这与功能性专利和软件专利有什么关系。

http://www.infoworld.com/d/open-source-software/the-software-patent-solution-has-been-right-here-all-along-202299

Lemley 是对的,对吧? 只是不知何故,出于某种原因,法律界——包括法院——已经充分意识到功能性专利的问题,并且选择了立场——计算机是手段,这就足够了。

律师实际上说的是,为非常非常具体的流程申请专利——具体代码中体现的算法,使得绕过它进行编码变得非常容易。 当然,这种论点回避了软件是否应该受到专利保护的问题,而它本就不应该受到专利保护。

我认为大多数律师会反驳Lemley,认为按照他提出的方式定义专利实际上是在废除专利并用版权取而代之。 好吧,也许Lemley提出的建议并没有那么具体,但它也可能差不多,因为它最终会导致任何人都可以轻易绕过的知识产权,所以这些律师会争辩说,那有什么意义呢? 而这似乎是CAFC认为合适的方式。
<P>
但Lemley论点的正确性是毋庸置疑的,这篇文章让我对功能性专利的历史性质有了我以前没有的认识。

基本问题是——我们应该在哪个抽象层面上申请专利? 美国、澳大利亚和日本已经标准化的答案是——非常非常高的水平。 任何能让公司和律师赚最多钱的方式都是最好的。

欧盟和其他一些地方已经拒绝了这种水平,但他们的政治程序不如我们腐败,而且他们倾向于为公民的经济福祉以及其公司的利益而行动。

这清楚地表明了美国专利商标局 (PTO) 员工无法履行其工作职能。 也许,有必要阅读亚里士多德的《范畴篇》,以了解一些关于如何对事物进行分类的知识。

关于我们创建一个专利的想法,这个专利

1) 尽可能地具有侵犯性和冒犯性,并且

2) 在法律上与软件专利在各个方面都同构,

为了迫使问题浮出水面,这可能已经在进行中,尽管人们认为这不是故意的 ;<P>

你可以为瑜伽裤申请专利吗?

http://www.npr.org/blogs/money/2012/09/12/161011355/can-you-patent-yoga-pants

问题是,整个事情必然会走向那个方向。 专利中允许的“发明”的抽象程度正在软件领域造成严重破坏,但在我们统一的专利制度下(所有行业的所用专利都受到同等对待),这也同样适用于任何和所有其他形式的人类努力。

因此,我可以为情节装置或情节本身申请专利,因为这些都是 1) 新颖的(根据定义,所有新作品都是新颖的)和 2) “推进了技术水平”,因为它以前不存在,现在存在了。

对于那位指出发明人需要得到奖励才能激励发明的读者,我不得不说,仅仅因为专利激励了一些个人,并不意味着它们最终会对社会产生激励创新的最终效果。 这怎么可能呢?

如果专利对更多类型的创意人员产生了抑制作用,而不是激励作用,那么它们对创新来说就是净损失。 如果专利本身倾向于阻止进一步创新,那么它对创新来说也是净损失。 这就是为什么自然事实和自然规律不能申请专利的原因。 这并不是说数学家比其他类型的发明家工作得更少。 而是因为在如此基础的层面上申请专利会起到阻碍创新的作用,并对整个人类活动领域造成荒谬的垄断。

事实上,有一个很好的论点可以证明,数学是人类思维的自由创造,而不是“发现”。 它被认为是“发现”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历史性的——从古代开始,人们逐渐开始相信世界是数学的,因此,当美国专利制度被定义时,这已成为公认的世界观。 但正如罗素和怀特海在《数学原理》中所表明的那样,这种世界观是错误的。

正如罗素所说,<code>“数学知识是一种特例,因为,作为分析真理的琐碎知识,它几乎根本算不上知识。 它只是对真理的知识,这些真理“与‘一码等于三英尺’这个‘伟大真理’本质相同”。 </code>

换句话说,一码等于三英尺(以及所有其他数学事实)的事实只不过是重申了人类通过自己的自由意志和任性决定一码<b>应该有</b>三英尺的“事实”。 这不是一个自然事实,也不是关于自然的事实。

数学家非常努力地发明东西,比如另类几何学和集合论概念,出于所有意图和目的,他们实际上是从无到有地创造出这些东西。 他们这样做的原因仅仅是因为他们感到痒痒,想挠一下,就像我们在软件开发中所说的那样。

然而,他们没有获得专利。 然而,他们仍然在工作。 更重要的是,工业界最终发现他们的新颖发明很有用。

软件开发也是如此,正如其他人指出的那样。 过去软件开发是不申请专利的,然而,在同一时期,所有基本发明——冯·诺依曼机器、操作系统、线程、图形,这些东西如此复杂和基础,以至于大多数人对它们的了解仅限于他们对支撑他们工作的大楼的工程设计的了解,然后是文字处理器、图形用户界面 (GUI)、电子表格、CAD 程序,最后是浏览器……所有这些东西都是在19世纪开始发明的,并不断发展,所有这些都没有专利。

因此,作为一个经验事实,创新并非必须在专利制度下才能进行。 仅仅因为某件事激励了一些人,并不意味着没有那件事,就没有其他人受到激励,包括曾经的专利持有人自己。

这也不意味着它对系统的整体影响是激励创新。 这仅仅意味着它激励了一些人出于特定原因而工作。 如果这种激励消失,那些退出并找不到其他工作理由的人,也许根本不是我们一开始就想激励的人。

无论如何,瑜伽裤丑闻正是必然会发生的事情,至少是因为我们将把这个问题强加给法院。 <b>但也许知识产权律师和他们的客户就是无法自拔,并且像真正的病毒一样,最终会杀死他们自己的宿主......</b>

据我所知,一个人必须捍卫自己的专利不受所有已知的侵权者的侵害,否则就会失去专利。 如果专利“核武器”真的如此万能,那么你必须向几乎所有人发射它,你不能挑挑拣拣。

不过,还有一种更简单的方法……把你每天想到的所有N个想法都发布到公有领域。 不需要诉讼,只需要一个可以用来合法确定想法、想法的发布以及发布日期的场所。

然而,这真的无关紧要。 专利在20年后到期。 我们只是处于软件专利的淘金热阶段,几年后,所有受保护的想法都将成为公有领域。 我们只需要确保当它们过期时,它们被解释为涵盖的所有内容都在公有领域……而不是那种“整块馅饼在到期前都受到保护,但现在到期了,只有一小块是受保护的”这种情况。

实际上,还有一种更简单的方法。 建立一个“技术公开”论文/公告/文档的中央交换中心。 这样做可以否定专利的一些要求。 公司这样做是为了在不花费成本获得专利的情况下使用该想法,但可以防止另一家公司为该想法申请专利。 它变成了公有领域,并确立了现有技术。

Bob,

几点看法

这如何影响国会修改法律? 因为我们的目标是修改法律,而不是确保想法免受专利侵权。

由于多种原因,公共披露并不能以你设想的方式保障想法的安全(并不是说那是我们的目标,因为它不是)。

首先,“公共披露”一词对于此目的而言定义不明确。 什么构成公共披露,就像什么构成“现有技术”一样,最终都是法院、美国专利商标局和/或陪审团针对具体案件做出的关于现有技术或公共披露的认定。

它是由可能不认同你或我的意见或关于你的“披露”的观点的人员根据具体情况逐案决定的。

因此,披露所有这些想法并不会自动将它们安全地纳入公有领域(请记住,无论如何,这不是我们的目标)。

它所能做的只是给阅读它们的人提供好主意,然后他们可以自由地为这些想法寻求专利。 它还可以给他们提供与原始想法充分横向的想法,使他们能够为横向想法寻求专利,最终导致原始想法也被授予专利。

例如,按照你的逻辑,你可能会得出合理的结论,既然WIMP界面本身没有专利,那就应该没问题了,但正如我们现在所知,你就错了。

围绕WIMP界面有成千上万项专利,这使得在不侵犯他人专利的情况下编写任何特定的WIMP界面几乎是不可能的:Adobe 拥有浮动工具调色板等等。

这行不通,

其次,假设每个人都同意发生了披露。 你认为披露了什么? 因为你认为披露了什么,以及最终会被美国专利商标局、陪审团或法官认定为已披露的内容,再次是只能在流程结束时才能知道的事情,无论是在美国专利商标局还是最终在审判中。

无论如何,很可能以一种让你(原创者)完全不满意的方式进行裁决。

问问三星就知道了。 现有技术的存在最终与正义的交集是多么不清晰和不明确......

因此,我们无法通过公开很酷的东西来阻止软件专利,我们甚至无法保护我们公开的东西免受专利侵权。

我们,大多数程序员、研究人员和对公民社会有积极兴趣的人,需要采取积极主动的行动来改变系统本身。

我们有哪些选择? 到目前为止,游说国会并没有取得任何有价值的成果。 系统本身 prima facie 的荒谬性也几乎没有触动国会的动机。

尚不清楚国会是否甚至掌握了正在发生的事情,即使他们掌握了,他们是否有摆脱游说者的自由来采取所需的唯一行动——将软件排除在专利之外。

微软和IBM的大部分市值都与软件专利以及围绕软件专利的许可捆绑在一起。 一些人认为,开启这一切的律师马歇尔·菲尔普斯 (Marshall Phelps) 最初在IBM工作,在那里他构思了软件专利的想法。 然后他跳槽到微软,带来了他(自私自利、目光短浅、功能失调的)世界观。

现在我们都身处其中了。

这些公司拥有装满大量、市面上罕见的大面额钞票的钱袋子,当他们想要得到某些东西时,他们就会把钱扔给国会。 法律就是这样制定的,正义就是这样定义的。 我们必须处理这个问题。

如果我们想改变现状,我们必须向整个社会明确指出这种经济愿景中固有的《爱丽丝梦游仙境》般的荒谬性和肆意破坏价值的行为。 现在,我们的对手可以指出由于软件专利许可而产生的所有资金交易。

我们还剩下什么可以指出的? 一个缺席,一个漏洞,即未参与经济,以及另一个未创造和胎死腹中的价值漏洞。

猜猜谁会在与国会的辩论中获胜?

我们需要将痛苦在经济中的更多参与者之间传播开来,以便呼吁废除对相当于想法的专利的声音在国会耳中变成震耳欲聋、不可阻挡的喧嚣。 这才是有效的方法。

对你的回复有一点值得关注。 IBM是“技术公开公告”的最大用户之一,用于保护其硬件和软件开发及流程。 当它无法获得硬件专利时,它将其用作保护手段。 它还在软件获得专利之前将其用作保护手段,后来也以同样的方式用于软件。

维基百科中对此进行了简要讨论,
http://en.wikipedia.org/wiki/IBM_Technical_Disclosure_Bulletin 。

这对我们来说可能听起来很傻,但确实发生过仅基于某些子程序(例如,垃圾回收)的相似性而导致的专利侵权案件——即使程序执行的是不同的流程(你可能会让100名程序员中的50名编写出几乎相同的子程序)。

我知道这听起来很荒谬,但多年前,我被要求为此类案件的律师提供背景信息。 实际的基础算法来自一个专利前时代的程序。 该算法的作者实际上撰写了一份关于它的技术公开,这派上了用场。

就我个人而言,如果我说了算,我会发布一项“行政命令”,宣布所有软件专利无效。 这可能会抛弃少数可能被认为是完全合法的专利,但它会摆脱大量糟糕的专利。 但是,我不会禁止版权,我认为版权才是合适的选择。

Bob,
大多数人对专利诉讼/知识产权的理解模型当然比现实要简单,正如你的帖子所显示的那样。

仅仅你所做的事情是在公有领域是不够的,因为归根结底,公有领域的东西并不*完全*是你所做的事情,律师们就是通过这个漏洞钻进来的。

我敢打赌,IBM律师发起的任何诉讼都不会超过给“侵权者”的信函,也许还有一通电话。

这就是专利诉讼的“冰山一角”,其中99%(字面上可能甚至更多,但你明白我的意思)只是恐吓信,这些信件导致了市场撤退,没有人知道,因为它只不过是当事方之间的私人通信——公共记录中没有法院文件。

然后,更阴险的影响是人们仅仅是,也许是各自独立地,决定不生产产品、不追求想法,甚至不追求职业生涯。

谁能否认,软件专利造成的价值破坏程度,不是软件专利的实际目标和效果? 一次申请,无需更多时间和律师费……

对于您的评论,我认识的每一位对这个话题发表过意见的、有思想且技术知识渊博的人,都独立地得出了与您相同的结论——软件应该受到版权保护;软件不应该受到专利保护。

我怀疑那是否也是莱佩尔的真实观点,但他认为他的策略是一种在政治上可行的替代方案

A Nony Mouse 说
<cite>“仅仅您所做的事情属于公共领域是不够的,因为归根结底,公共领域中的内容与您所做的事情并不完全相同,律师们会通过这个漏洞钻空子。”</cite>

多年前,当我撰写技术披露时,它描述了实际的实施方案——包括通用和特定术语。 代码作为产品发布并进入公共领域。 如果有人使用它,然后声称拥有它的专利(或他们包含它的整个实施方案),他们就不能反过来指控我们侵犯专利权。 我们的公司经常这样做(甚至在软件专利被允许之前——本质上是为了防范未来专利规则变更的可能性)。 我们没有“异想天开”地说让我们就某种可能的实施方案撰写一份技术披露,它总是关于某些实际的实施方案。 正如我之前提到的,我确实知道一个这样的案例,我们公司因为该技术披露(以及在已使用产品中实施的证明)而胜诉。 据推测,“侵权公司”的开发人员一定见过我们的技术披露(或我们的一些公开文档)并使用了这个想法,然后在稍后的某个时候,其他人一定“发现”我们正在使用这个想法,但没有做他们的功课。 这发生在 80 年代末(或 1990/91 年)。 无论如何,一旦查询传来,我们这些熟悉技术披露及其使用地点的人就指出了这一点,律师向法官展示了证据,案件很快就被驳回了。

顺便说一句,我无法评论 IBM 律师在发现针对其知识产权的专利侵权行为时可能做了什么或没做什么。 但是,我怀疑在某些情况下,它确实走上了法庭——如果他们是被指控侵权的一方,则可能更是如此。

顺便说一句,一旦软件在 70 年代被允许“受版权保护”,我们所有的源代码(以及编译后的机器代码)都显示了版权声明。 为什么允许软件受版权保护花了这么长时间,没有人知道。 我们公司在 60 年代编写的软件没有(据我所知也不允许)版权声明。

无论如何,自从软件在 50 年代(以及可能的 40 年代后期)被编写并投入公共领域以来,在做出“允许马匹被授予专利,为时已晚”的“英明决定”之前,已经过去了 30 年。 我想知道有多少现有专利会因先前的实施而无效。

Pat 说: <code>据我所知,必须防御所有已知的侵权者,否则就会失去专利。 如果专利“核弹”真的如此万能,那么你必须向几乎所有人发射它,你不能挑挑拣拣。</code>

事实并非如此。 您可以选择诉讼对象,或者选择完全不捍卫专利,您仍然拥有完整的知识产权。 您所考虑的规则适用于商标侵权,而不是专利。

Pat 说
<code>
不过,还有一种更简单的方法……把你每天想到的所有N个想法都发布到公有领域。 不需要诉讼,只需要一个可以用来合法确定想法、想法的发布以及发布日期的场所。
</code>

它没有实现我们的目的或任何有用的目的。 甚至不清楚它是否将其置于公共领域。 想法甚至工作模型与专利之间存在巨大差异,而专利律师才能跨越这一鸿沟。

因此,如果我们提供了想法,专利律师将非常乐意接受它们并将其转化为专利,以造福他们的客户——完全合法。

Pat 说
<code>
但是,这真的无关紧要。 专利在 20 年后到期。 我们正处于软件专利的淘金热阶段,多年以后,所有受保护的想法都将成为公共领域。 我们只需要确保当它们到期时,它们被解释为涵盖的一切都属于公共领域即可。
</code>

在当前的制度下,可以获得专利的东西没有限制,也没有理由认为“所有基本或有用的软件专利”会在任何给定的时间点被授予。 这是一项持续进行的活动,没有理由认为它会像新的软件将停止编写一样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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