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标准与专利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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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 12 月,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期待已久的欧洲互操作性框架 (EIF) 2.0 版本。1.0 版本将“开放标准”定义为免版税,这一定义对标准政策产生了巨大影响,因为它侧重于用户视角,而不是标准制定组织的视角。一些标准组织声称,“开放标准”仅指标准的制定方式,而不是可用性条款。此外,一些人认为,“公平、合理和非歧视性”许可(FRAND 或简称为 RAND——在美国被称为不含“公平”)应作为开放性的基线,而不是“免版税”(RF)。

EIF v2 采用了更广泛的“开放性”视角——它关系到可用性条款,而不仅仅是标准制定的过程。然而,它放弃了“开放”=免版税的要求。事实上,即使是“完全开放”也不意味着免版税。关键部分写道:

如果充分应用开放性原则……与规范相关的知识产权应根据 FRAND 条款或免版税条款许可,从而允许在专有软件和开源软件中实施。

这似乎表明,RF 并不比 (F)RAND 更开放,尽管 RF 实际上是 (F)RAND 的一个特别开放的子集。除非有不寻常的特殊要求,否则任何免版税许可的东西通常都被认为是在“自由、合理和非歧视性”条款下可用。

“以允许在专有软件和开源软件中实施的方式”是什么意思?它是否只适用于“免版税基础”(因为该测试区分了“条款”和“基础”)?无论如何,(F)RAND 条款与某些开源模式冲突,而与其他开源模式不冲突。它们对于宽松的“BSD 风格”许可来说不是问题,但对于更常见的通用公共许可证 (GPL) 来说却是问题。如果必须支付专利费,GPL 会对发行施加限制。在宽松许可下实施的可能性是否足够(至少在有分销商愿意在场外支付专利许可费的情况下)?

这里有足够的不确定性让律师们大显身手。事实上,这是 (F)RAND 本身的一个根本问题,因为它很难定义什么是“公平”、“合理”,甚至“非歧视性”。标准组织不希望介入监督许可费。(专利池会这样做,但这可能非常繁琐。)因此,费用是在专利持有人和实施者之间一对一谈判中确定的。专利持有人喜欢这样,因为他们在谈判中具有巨大的优势。实施者或用户需要获得许可才能进入市场——并且无法质疑专利持有人对公平、合理或非歧视性的定义,也无法了解其他人支付了多少费用。

有时有人认为,免版税许可剥夺了专利权人的激励,并剥夺了最佳技术。然而,专利所有者可能有许多理由希望免版税许可专利用于标准。这使专利持有人在产品提前期方面处于领先地位。它可能实现与遗留产品或开发中产品的兼容性。或者,专利持有人可能拥有互补产品或资产,这些产品或资产要么提供直接的竞争优势,要么受益于市场的快速扩张。免版税许可的范围通常仅限于实践标准所必需的范围,因此任何其他使用专利技术的行为都需要付费。此外,免版税许可减少了公司为使其专利技术被采纳而进行的争夺(战略行为)。弗劳恩霍夫研究所受欧盟委员会另一部门委托进行的大规模调查发现,出于各种原因,人们强烈倾向于免版税许可。

世界万维网联盟 (W3C) 等主要的软件标准组织通常赞成免版税许可。RF 政策符合基本互联网和 Web 技术的免版税传统,这使得任何人都可以提供服务或开发改进,而无需请求或支付许可。由于进入壁垒如此之低,这非常合理。另一方面,对于基于设施的电信,存在巨大的进入壁垒,因此进入者很少。许可费相对于设施的巨额投资而言可能只是适度的。进入者必然会积极参与标准制定过程,拥有自己的专利用于交叉许可,并且规模足够大,可以积极谈判。

无论如何,大多数实施者和其他用户关心的不是必须支付专利费或请求许可。

与修订后的欧洲互操作性框架相反,总统科学技术顾问委员会最近发布的报告《设计数字未来》采纳了最初的免版税开放定义:

互操作接口——例如,智能电网的组件可以相互通信的方式,或者电子健康记录可以由多方共享和添加的方式——是对技术创新和采用的重要刺激。理想情况下,这些接口应该是开放的:任何人都可以创建使用这些接口的产品而无需付费;并且使用公开、透明的流程来建立和修订定义接口的标准。

该报告指出:

公开、透明的标准制定流程会考虑整个用户社区的需求和贡献,旨在确保该标准可以自由使用,并且其使用或实施不会侵犯任何专利,也不需要支付专利费或许可费。互联网通信协议和 HTML 文档格式就是此类接口的示例。

并且它将全球领导地位与基于开放标准联系起来:

从互联网的开放接口中产生的生态系统导致美国在这一领域的创新中占据主导地位……如果美国创建开放架构和标准,美国工业将获得早期优势。NIST 应与 NSF 协商,牵头开展机构间合作,以建立共识并资助参考实施。

PCAST 不是政府机构,但它是科学技术领域最高的私营部门咨询机构。它的观点受到重视,尤其是在像事实上的定义这样根本的问题上。欧盟委员会是一个政府机构,在这种情况下,它正在处理政府机构内部的采购和互操作性。在新版本的欧洲互操作性框架中,它已经退缩,提供的指导方针与普遍理解相悖。它通过引入新的歧义并延续关于基本定义的争论,使政策框架变得混乱。

[首次发表于 www.ccianet.org/Innovation-Policy-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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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ian Kahin 是华盛顿计算机与通信行业协会的高级研究员,他的工作重点是专利、标准、开源和创新政策。

6 条评论

<cite>“如果必须支付专利费,GPL 会对发行施加限制。”</cite> 既然我们是在 Red Hat 托管的网站上,我想知道 Red Hat 发行的 Linux 在多大程度上受到限制,因为已经为涵盖 Red Hat 在 GPL 下发行的软件支付了大量专利费——例如,根据与 Firestar 的和解协议,该协议实际上得到了 Eben Moglen 的祝福,不仅符合 GPLv2,甚至符合 GPLv3,尽管 Red Hat 向专利持有人支付了大量费用。

作为这方面的“专家”,我相信您已经知道 Red Hat 向 Firestar 支付的费用是一次性费用。为此,Red Hat 和社区的其他成员被允许在 GPL 下发行该作品,而不会产生进一步的专利费。但是,这种事实不如说 Red Hat 违反 GPL 或违反专利那样值得八卦。

这并不是声称 Red Hat 违反 GPL。而是说显然可以以 GPL 兼容的方式付款。即使是大量的付款。这与 (F)RAND 标准相关。

Red Hat 为社区提供了服务,并拿出钱来为我们所有人支付了该案件的费用。但是,我不认为 Firestar 的相关专利曾经是标准的一部分。我也不认为 Red Hat 必须做的事情属于大多数标准使用的 FRAND 条款。那是一项法院和解协议,而不是像您在 FRAND 条款中看到的那样的专利许可。在这两者之间划出任何相似之处都是不正确的。

标准的目的是具有包容性,但专利是排斥工具。从政策的角度来看,开放标准和专利是截然相反的工具,我认为它们永远无法协调。正如您正确指出的那样,“实施者或用户需要获得许可才能进入市场——并且无法质疑专利持有人对公平、合理或非歧视性的定义,也无法了解其他人支付了多少费用。” 这显然与作为标准目的的包容性背道而驰。

有些领域应该非常明确地属于公共领域/知识共享领域,标准在这方面位居前列,因为它们旨在成为所有人都可以访问的包容性空间。我想说,如果言论自由必须通过私营实体拥有和控制的专有技术来调解,那它就毫无意义。在这些领域,政策制定者必须坚定地支持公共领域。如果您读过《万物尺度》这本书,它清楚地表明,尽管法国科学家在建立公制方面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但人们清楚地认识到,这种知识必须属于公共领域,因为如果要让你我使用它,它就不应该是你或我的私有财产。在这些领域,如果政策制定者不运用道德准则,不考虑社会更大的利益,那谁会呢?

在更实际的层面上,任何开放标准政策都必须由成千上万的电子政务从业人员遵循和实施。如果政策本身含糊不清,则很可能会造成比清晰更混乱的局面。这将对这些电子政务项目的成功产生负面影响。

在印度,我们在开放标准战线上进行了长期而艰苦的斗争,现在拥有世界上最清晰的开放标准政策之一。开源社区的一项重大胜利是,该政策的关键条款规定,“4.1.2 实施已识别标准所必需的专利权要求应在标准的生命周期内以免版税方式提供。” 我在以下网址写过关于此事的文章:

https://open-source.net.cn/government/10/11/open-standards-policy-india-long-successful-journey

我希望更多政府支持开放性,因为这是一个迫切需要公共政策干预的领域。感谢这篇发人深省的文章。

我赞赏印度在这些方面所做的努力。不幸的是,你们在这件事上的行动为你们赢得了在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特别 301 报告中的一席之地。这恰恰表明我们的政府在多大程度上是由特殊利益集团而非是非对错来运作的。希望我们能在为时过晚之前醒悟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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