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 12 月,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期待已久的欧洲互操作性框架 (EIF) 2.0 版本。1.0 版本将“开放标准”定义为免版税,这一定义对标准政策产生了巨大影响,因为它侧重于用户视角,而不是标准制定组织的视角。一些标准组织声称,“开放标准”仅指标准的制定方式,而不是可用性条款。此外,一些人认为,“公平、合理和非歧视性”许可(FRAND 或简称为 RAND——在美国被称为不含“公平”)应作为开放性的基线,而不是“免版税”(RF)。
EIF v2 采用了更广泛的“开放性”视角——它关系到可用性条款,而不仅仅是标准制定的过程。然而,它放弃了“开放”=免版税的要求。事实上,即使是“完全开放”也不意味着免版税。关键部分写道:
如果充分应用开放性原则……与规范相关的知识产权应根据 FRAND 条款或免版税条款许可,从而允许在专有软件和开源软件中实施。
这似乎表明,RF 并不比 (F)RAND 更开放,尽管 RF 实际上是 (F)RAND 的一个特别开放的子集。除非有不寻常的特殊要求,否则任何免版税许可的东西通常都被认为是在“自由、合理和非歧视性”条款下可用。
“以允许在专有软件和开源软件中实施的方式”是什么意思?它是否只适用于“免版税基础”(因为该测试区分了“条款”和“基础”)?无论如何,(F)RAND 条款与某些开源模式冲突,而与其他开源模式不冲突。它们对于宽松的“BSD 风格”许可来说不是问题,但对于更常见的通用公共许可证 (GPL) 来说却是问题。如果必须支付专利费,GPL 会对发行施加限制。在宽松许可下实施的可能性是否足够(至少在有分销商愿意在场外支付专利许可费的情况下)?
这里有足够的不确定性让律师们大显身手。事实上,这是 (F)RAND 本身的一个根本问题,因为它很难定义什么是“公平”、“合理”,甚至“非歧视性”。标准组织不希望介入监督许可费。(专利池会这样做,但这可能非常繁琐。)因此,费用是在专利持有人和实施者之间一对一谈判中确定的。专利持有人喜欢这样,因为他们在谈判中具有巨大的优势。实施者或用户需要获得许可才能进入市场——并且无法质疑专利持有人对公平、合理或非歧视性的定义,也无法了解其他人支付了多少费用。
有时有人认为,免版税许可剥夺了专利权人的激励,并剥夺了最佳技术。然而,专利所有者可能有许多理由希望免版税许可专利用于标准。这使专利持有人在产品提前期方面处于领先地位。它可能实现与遗留产品或开发中产品的兼容性。或者,专利持有人可能拥有互补产品或资产,这些产品或资产要么提供直接的竞争优势,要么受益于市场的快速扩张。免版税许可的范围通常仅限于实践标准所必需的范围,因此任何其他使用专利技术的行为都需要付费。此外,免版税许可减少了公司为使其专利技术被采纳而进行的争夺(战略行为)。弗劳恩霍夫研究所受欧盟委员会另一部门委托进行的大规模调查发现,出于各种原因,人们强烈倾向于免版税许可。
世界万维网联盟 (W3C) 等主要的软件标准组织通常赞成免版税许可。RF 政策符合基本互联网和 Web 技术的免版税传统,这使得任何人都可以提供服务或开发改进,而无需请求或支付许可。由于进入壁垒如此之低,这非常合理。另一方面,对于基于设施的电信,存在巨大的进入壁垒,因此进入者很少。许可费相对于设施的巨额投资而言可能只是适度的。进入者必然会积极参与标准制定过程,拥有自己的专利用于交叉许可,并且规模足够大,可以积极谈判。
无论如何,大多数实施者和其他用户关心的不是必须支付专利费或请求许可。
与修订后的欧洲互操作性框架相反,总统科学技术顾问委员会最近发布的报告《设计数字未来》采纳了最初的免版税开放定义:
互操作接口——例如,智能电网的组件可以相互通信的方式,或者电子健康记录可以由多方共享和添加的方式——是对技术创新和采用的重要刺激。理想情况下,这些接口应该是开放的:任何人都可以创建使用这些接口的产品而无需付费;并且使用公开、透明的流程来建立和修订定义接口的标准。
该报告指出:
公开、透明的标准制定流程会考虑整个用户社区的需求和贡献,旨在确保该标准可以自由使用,并且其使用或实施不会侵犯任何专利,也不需要支付专利费或许可费。互联网通信协议和 HTML 文档格式就是此类接口的示例。
并且它将全球领导地位与基于开放标准联系起来:
从互联网的开放接口中产生的生态系统导致美国在这一领域的创新中占据主导地位……如果美国创建开放架构和标准,美国工业将获得早期优势。NIST 应与 NSF 协商,牵头开展机构间合作,以建立共识并资助参考实施。
PCAST 不是政府机构,但它是科学技术领域最高的私营部门咨询机构。它的观点受到重视,尤其是在像事实上的定义这样根本的问题上。欧盟委员会是一个政府机构,在这种情况下,它正在处理政府机构内部的采购和互操作性。在新版本的欧洲互操作性框架中,它已经退缩,提供的指导方针与普遍理解相悖。它通过引入新的歧义并延续关于基本定义的争论,使政策框架变得混乱。
[首次发表于 www.ccianet.org/Innovation-Policy-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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