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O 探讨 Bilski 案和软件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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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最高法院就 Bilski 案作出裁决时,它并没有直接谈及软件专利问题。但 Bilski 多数意见强调,抽象概念不可授予专利,并承认允许抽象概念获得专利可能会阻碍创新。因此,对于在何种情况下(如果有的话)应该授予软件专利的法律标准,仍然有讨论的空间。

专利商标局 (PTO) 处于这一问题的前沿,因为它有责任决定是否批准专利申请。无论它对 Bilski 案采取何种解释,其决定都将影响专利格局。因此,很高兴看到今年夏天 PTO 邀请公众对其拟议的 Bilski 案解释提出意见。

红帽公司一直参与这个问题,之前曾 向最高法院提交了关于 Bilski 案的非当事人意见陈述。本周早些时候,红帽公司回应了 PTO 的请求,并提交了对 Bilski 案的理解,这将减轻劣质软件专利造成的一些损害。以下是红帽公司发送给 PTO 的主要信息内容

如今,有数十万项与软件相关的专利,每年仍有数万项专利获得批准。在许多情况下,这些专利的边界模糊不清。因此,实际上不可能确定新的软件产品是否会被视为侵犯现有专利。这意味着,推出任何创新软件产品都存在因模糊专利而提起诉讼的风险。此类诉讼通常需要花费数百万美元来辩护,并面临实际损害赔偿、三倍损害赔偿和禁令的风险。模糊的软件专利远非鼓励创新,而是阻碍创新。模糊性问题在软件专利中非常普遍,因此有必要在主题事项资格的门槛层面采取行动。

鉴于这一严重问题,红帽公司认为,应修订《临时指南》,以承认软件专利通常不符合美国法典第 35 编第 101 条根据 Bilski 案和先前最高法院案例的解释的要求。软件本质上只不过是一组以特定编程语言或机器语言表达的数学算法。正如 Bilski 法院所承认的那样,数学算法本身是不可授予专利的抽象概念。

正如最高法院在 Diehr 案中发现并在 Bilski 案中重申的那样,数学公式的应用(而不是公式本身)可能有权获得专利保护。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仅仅在通用计算机上存储或运行软件就足以证明为原本不可专利的算法授予专利是合理的。这从最高法院的 Benson 判决中可以清楚地看出,该判决驳回了一项可在通用计算机编程中使用的数学算法,认为其是不可授予专利的抽象概念。因此,《临时指南》中“某些结构(例如机器……)的引述在大多数情况下会将权利要求限制为此类应用”的说法过于宽泛,容易引起误解。

Bilski 法院强烈重申,抽象概念(包括数学算法)是不可授予专利的。在适用 Bilski 案时,专利商标局应认识到这一原则对软件专利的适用性。这一做法既符合最高法院的教导,也符合鼓励创新的核心专利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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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 Tiller 是红帽公司副总裁兼助理总法律顾问,负责管理专利、商标和版权事务。他经常就开源法律问题发表演讲和写作。在加入红帽公司之前,他是 Helms, Mulliss & Wicker, PLLC 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专门从事商业和知识产权诉讼。

11 条评论

我仍然犹豫不决。

从最近的专利诉讼中可以清楚地看出,软件专利的解释过于宽泛。但将每个软件流程都称为“数学算法”,并认为其本质上是抽象概念,这有点牵强附会。限制软件专利的最佳方法可能是要求代码和机器在应用中耦合 - 并且机器应具有足够的特异性,以至于将代码用于其他明显不同的“机器”不应自动被视为侵权。

我认为在其他地方已经明确指出,仅仅因为机器推动的是电子而不是活塞,它仍然是一台机器。

您所描述的听起来像是二进制程序的版权,我非常确定红帽和开源倡导者对此表示赞成。我甚至会更进一步,并授予算法的机器独立表达形式的权利(但不是算法本身)。瞧,版权也已经做到了这一点!

糟糕的类比时间:没有人会反感《哈利·波特》的版权,但起诉那些创作涉及少年巫师故事的准作家,就像软件专利一样。抽象概念是“少年巫师”。事实上,如果你的情节几乎与《哈利·波特》完全相同,我不是律师,但我相信这是不允许的,即使你以不同的方式讲述它(除非是模仿)。因此,存在一些灰色地带,就像软件一样。并且存在一些真正的创造力,例如从另一个角色的角度(斯内普映入脑海)讲述故事,但由于这个原因而被阻止。

我认为专利和版权的分离很重要。我同意版权在软件世界中似乎被低估了,或者至少得到的媒体关注要少得多。我也同意在软件中适当使用版权,即概念的可见表示。亚马逊的购物车应该获得版权,而不是专利。

但假设我发明了一种新的搜索过程:一种聚合网络数据、识别关键元素、在内部数据环境中表示、将其与查询参数关联并返回结果的特定方法。其中唯一真正可获得版权的部分是结果的呈现。其余部分是流程,应该可以获得专利。

仅仅因为有一个社区希望不为任何软件授予专利,就将其称为“纯粹的数学算法”(PMA) 充其量是自私自利的。PMA 论点是一种非常钝的工具,我不确定最高法院是否在实践意义上解决了任何问题。

“但假设我发明了一种新的搜索过程:一种聚合网络数据、识别关键元素、在内部数据环境中表示、将其与查询参数关联并返回结果的特定方法。其中唯一真正可获得版权的部分是结果的呈现。其余部分是流程,应该可以获得专利。”

您编写的所有使该过程具体化的代码都会自动获得版权。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将运行程序称为“处理”。如果您没有使您的过程具体化,并且没有确定所有细节,那么它就是一个抽象概念。在有人坐下来并为特定应用磨练所有细节之前,它都是无用的。这种具体的实现形式在美国自动获得版权。(我意识到您可能永远不会发布搜索引擎的实现 - 在这种情况下,它就是商业秘密。)

就像物理发明一样,您必须有一个具体的实现形式才能获得专利(“一种从棉花中提取种子的机器”是不行的,您必须展示一个具体的实现形式),因此对于软件,您必须有一个具体的完全实现的设计。但计算机的奇妙之处在于,仅仅写出完整的设计并指定所有细节,就是您需要做的“全部”。对于轧棉机,您仍然需要制造它。对于计算机程序或书籍,您只需要复制它即可。机器“运行”它。

因此,专利赋予您制造权,版权赋予您复制权。对于软件,复制就是制造。随着 3D 打印机的出现,版权和专利之间出现了融合。手持 3D 打印机,例如可以烧结金属合金的打印机,金属制成的发明的具体设计就是您所需要的。“制造”现在包括将电力和金属粉末以及设计图纸输送到打印机 - 就像将墨水和纸张以及文本输送到打印机一样。

当一本书获得版权时,您不能只是在这里更改几个词,然后在那里更改几个词,然后将其作为您“自己的”作品出版。您不能只是重命名受版权保护的计算机程序中的变量,然后将其作为您“自己的”作品发布。因此,您的版权涵盖了法院判定的“几乎相同”的大量程序。翻译成另一种语言并不能避免书籍的版权,翻译成另一种计算机语言也不能避免程序的版权。

如果存在有效的软件“专利”,则它必须是机器可执行的,才能达到与物理发明相同的标准。但是,这种具体的实现形式已经受到版权保护。这就是为什么所有软件专利都“过于宽泛”。因为如果它们不是,它们就会是版权。

<em>我也同意在软件中适当使用版权,即概念的可见表示。亚马逊的购物车应该获得版权,而不是专利。</em>

实际上,有一种特殊类型的专利用于保护图标和屏幕布局。它被称为外观设计专利。以下是亚马逊的一项外观设计专利的示例。http://bit.ly/amazondesignpatent

“就像物理发明一样,您必须有一个具体的实现形式才能获得专利……” 实际上并非如此。您可以在没有工作原型的情况下为发明申请专利。经典的例子是 PTO 多年前的断言,即他们将不再接受没有工作样机的永动机专利申请。通常,PTO 既不要求也不根据工作实现形式进行批准,工作实现形式的存在也不影响事后专利保护(除非作为“现有技术”使专利无效)。

“当一本书获得版权时,您不能只是在这里更改几个词,然后在那里更改几个词,然后将其作为您“自己的”作品出版。您不能只是重命名受版权保护的计算机程序中的变量,然后将其作为您“自己的”作品发布。” 这是过于简单化的,并且忽略了代码(虽然可以获得版权,但最终用户永远看不到)和书面作品之间的区别。大多数编码环境都提供丰富的工具集。我可以让两个人根据一个过程的描述编写代码,他们可能会编写非常不同的代码来实现它。但这仍然是我的流程。

我在这里要提出一个要求。您不会喜欢的。我希望这个领域的人们停止以好像解决这个问题是显而易见且简单的方式来争论这个问题。它不是。如果能够更清楚地界定基于软件的系统的可专利性要求,将对软件创新非常有帮助。但是,继续推行“任何软件都不可专利”的理论是无效的、具有侮辱性的,并且很可能适得其反 - 当您仔细研究红帽公司对 PTO 的回应时,就会发现这正是红帽公司所宣称的。这行不通,并且在这个过程中造成了一些损害。

您说,
“就像物理发明一样,您必须有一个具体的实现形式才能获得专利……” 实际上并非如此。您可以在没有工作原型的情况下为发明申请专利。

我没有说“工作原型”。具体的实现形式说明了如何构建原型,但不是(工作与否)原型本身。就软件而言,程序可能实际上并没有实现所声明的功能,但它是一个具体的实现形式。

您还说,
“这是过于简单化的,并且忽略了代码(虽然可以获得版权,但最终用户永远看不到)和书面作品之间的区别。”

剧本也(通常 - 就像源代码一样)永远不会被最终用户(电影观众)看到。您一直在区分机器代码和源代码,就好像人们只会想为机器代码申请版权/专利,而源代码更抽象。也许我是在妄下结论,但这听起来像是您想“版权化”/“专利化”机器代码的功能,并且永远不发布源代码,从而破坏专利的目的(如果是专利),或者通过广泛禁止整个类别的功能来滥用版权。

固件 blob 受版权保护,这是您的意思吗?它们是否应该可以获得专利,因为它们与特定的硬件相关联?我同意(法官也同意),因为这可能会说服公司为相应硬件的内部工作原理申请专利并发布,并且将消除对固件进行逆向工程的需要(并提供有限的垄断)。但那样他们不妨也为源代码申请版权。

但是,仅仅基于提供与商业秘密硬件结合使用的某些抽象功能来“专利化”固件 blob 违背了专利的目的,不符合专利的“具体”要求,而且是完全错误的。

专利的全部目的是为了换取有限的垄断而公开商业秘密。为机器代码申请专利并不能实现此目的,除非它与它控制的商业秘密硬件结合使用。

我个人的感觉是,软件不应获得专利;绝对不行,一个都不行。
专利应该是物理世界中有形物体的领域。
如果您想出了一种通过软件或任何其他艺术形式表达自己的方式,那对您有好处;用它做点什么,或者不做,但请不要妨碍我。软件基本上是一个过程,是达到目的的一种手段;您无法触摸它,也无法在不通过另一个对象的情况下使用它。我认为商业流程也不应该能够获得专利或版权,而且我个人认为,那些判断什么能够达到该地位的人对技术没有坚实的掌握。
锁车是一个过程,锁是一个物体。这会是一个可能的商业流程吗?
在美国专利商标局 (USPTO) 的某些人看来可能意义深远的事情,对于在该领域工作的数百名其他人来说可能只是下一个合乎逻辑的步骤。
而且我们不要忘记,专利与金钱和想法息息相关,如果您无法拿出钱来捍卫您的想法,那么您最终很可能会败给大型专利流氓。
所以很简单,软件专利扼杀创新。对于这种资源,应该考虑一个可能的保质期,因为有许多比您更聪明的人可能有更好的想法,但由于某些代码片段而被阻止,而这些代码片段也是他们自己想出来的。
如果您正在设计软件来满足需求,那么您应该有一个市场,希望如此,所以卖掉它吧。如果其他人也想出了类似的想法,那么希望您的产品更好。
拒绝软件专利的另一个原因是世界上很多地方都不会遵守它们。他们将利用它们来发展和提出原始创造者没有考虑过的想法,而这通常就是事情的进展方式。我们都是站在别人的肩膀上到达那里的,所以接受现实吧。

实际上没有人会查看软件专利(因为那样会使损害赔偿增加三倍),因此它们不会阻止任何人前进的步伐。专利诉讼只会针对有现金的公司,而这些公司通常拥有自己的软件专利库来反击。一些小型软件编写者(请注意我没有说“发明者”)被卷入战火之中。

这本该是富人和权势者的典型游戏 - 除了专利流氓。这些实体实际上自己什么都不写 - 因此他们对任何反击性的软件专利库都免疫。这破坏了游戏规则,现在许多大公司不再那么热衷于软件专利了。专利流氓还突显了为您编写的东西申请专利(版权就是为此而设计的)的荒谬性。

您好,

我很高兴博客所有者选择了关于无效检索的非常有趣的问题。无效检索是为了识别可能缩小已授权专利的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范围或使已授权专利无效的文件或先前使用。本博客上的信息非常有帮助,因为它有助于在人们之间传播大量知识。我要祝贺博客所有者的辛勤工作,并希望通过提交评论成为本网站的一份子。

作为一名专门从事软件和商业方法的专利代理人,我可以报告 Bilski 案不是问题。发明人和专利审查员通常可以很快制定出合适的语言。

关键问题仍然是现有技术。发明人在提交申请前越彻底地检索现有技术,以后就越容易获得专利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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