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最终发布了关于 Bilski 案的裁决 [PDF]。对于那些因软件专利问题而困扰的人来说,这个意见会令人失望,因为它没有解决这些问题。但是,将这个意见视为软件专利扩张支持者的胜利将是一个错误。事实上,该意见的某些方面对未来来说是好兆头。
可以肯定的是,法院没有对软件专利建立明确的限制。从听取该案的口头辩论来看,我的印象是法院明白其裁决将对软件专利产生影响,而且似乎有可能解决这个问题。令人失望的是它没有这样做。
但是,不应过分解读法院的沉默。法院审理的问题是商业方法专利,而不是软件专利。法院的传统判例要求仅在狭隘的基础上裁决摆在面前的案件,而不是谈论相关的法律问题。在这里,它遵循了传统的方法,仅解决了商业方法专利的问题。对其该问题的讨论不应被理解为对软件专利的任何形式的认可。
事实上,法院对商业方法专利的讨论中有几个积极的方面。法院并没有完全拒绝联邦巡回法院的机器或转换测试。一些较低级别的联邦法院已使用该测试拒绝了一些软件专利。尽管 Bilski 法院认为该测试不是可专利主题事项的唯一测试,但它也认为该测试是“有用的且重要的线索,是确定某些权利要求发明的流程是否符合第 101 条的调查工具。”
法院还明确指出,联邦巡回法院在 Bilski 之前的做法不再有效。肯尼迪大法官的多数意见明确指出,法院不认可 State Street 的“有用、具体和有形结果测试”,而史蒂文斯大法官的协同意见指出,遵循该测试将是“一个严重的错误”。因此,联邦巡回法院的测试助长了软件专利的泛滥,现在已不再有效。
更令人鼓舞的是,使 Bilski 专利无效的理由可以很容易地应用于使某些软件专利无效。法院认为,有争议的商业方法专利是一种不可专利的抽象概念。它重申了其先前案例法的有效性,这些案例法拒绝为抽象概念(包括数学算法)申请专利的企图。正如 Ben Klemens 在 Math You Can't Use 中解释的那样,软件应被正确地视为完全由算法组成。
最后,法院注意到专利法的目的和功能,这可能在未来的案件中很重要。史蒂文斯大法官(金斯伯格、布雷耶和索托马约尔大法官加入)承认,专利并非总是鼓励创新所必需的。他写道,商业创新不像其他一些类型的创新那样需要高成本和高风险。史蒂文斯引用了 James Bessen 和 Michael Meurer 的观点,指出商业方法是由无形的步骤构成的,并且涉及模糊不清的问题。他承认,商业方法专利可能会扼杀竞争并阻碍创新。
这些要点都适用于软件专利。正如 红帽公司提交给法院的法庭之友意见陈述 [PDF] 中解释的那样, 有大量证据表明,现有制度根本无法鼓励软件创新,反而会阻碍创新。Bilski 裁决并没有解决问题,但它为未来案件中找到解决方案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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